【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年5月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讨论。
提问: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民商法博士,在这里我有一个问题,我想请教肖新喜师兄,吕忠梅老师是所倡导的环境研究所比较赞成生态型环境侵权和污染型环境侵权并存的环境侵权。你的生态侵权是否合吕老师所倡导的生态型环境侵权具有相同的含义。关于生态侵权的赔偿损失问题。生态侵权的界定难度非常大,因为具有隐藏性和持续性,在侵权责任发正式出台之前的修订法案之中有几次都提到了生态型环境侵权,但是到最终还是被舍弃,生态侵权的赔偿损失范围决定的操作性是值得我们大家去思考的。
肖新喜:我个人感觉这个应该是两种不同的侵权模式,吕老师建议把环境侵权和生态侵权分开,武汉同美国引进了一种树,这个树冬天长叶子,有一种寄生虫冬天冻不死,在冬天的时候就把果农的树给破坏掉了,结果果农受到了损失。他用这个案例说明环境侵权和生态侵权不一样,基于这个案例他建议人大法工委一定要把生态侵权写到侵权法当中。我个人感觉,不在乎叫什么,而在乎内涵是什么,我从这个观点来看,我认为应当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
提问:我是黑龙江大学的法学博士,前几年吕老师和她指导的博士生提到环境的人格权的概念,你所提到的民事生态权和吕老师所提到的环境人格权和环境权在概念和权利内涵上是否有区别?如果放在民法典当中,应当是放在物权领域还是属于人格权法?
肖新喜:我个人认为环境人格权是对环境法学和生态法学,力图由原来支配的客体向主体方面进一步发挥目的是为了需求保护,一旦谈到保护马上就变成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环境人格权跟环境权不一样,是一种把环境作为人格化的权利。他们认为环境人格权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我不太赞成环境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按照他们的观点来说,环境可以对人格和人的人身产生很多影响,你呼吸了很多污染空气,都得了慢性咽炎,这种人格权和传统的民法人格权的界定不太一样,我们把这个概念做了一个重新界定以后,我个人认为这个探讨的平台就没有了,环境法学、生态法学研究研究的都是外部事情,没有用民法自身的视角看这个问题,我认为他们的界定和我的看法不同,环境人格权不是我们的人格权,这存在客体标准的问题,客体是划分的根本内容,客体是什么是需要探讨的,如果探讨不清楚就无法做了。这里面涉及到很多专业以外的知识,某些专业性的问题我无法做到很细致很全面的回答。
提问:关于环境权的问题,在斯德哥尔摩宣言之后确实很多国家把环境权作为一个宪法权利,但是在中国却并没有,在里约热内卢宣言中取消了环境权的表述,这个问题本身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经纪人假设的问题,从经济学上来讲并没有认为人是理性经纪人,人本身是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人本身是有限理性的,之所以用理性人的假设,是用一种假设更好的解决问题,关于环境问题有提出的公共食堂问题,有工地悲剧的问题,都是用理性人的假设,公共治理和自主治理的途径,这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一个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相理性生态人,如果没有使得这个问题得到演化,反而更加负责化,那么它的操作性不但没有提升反而降低了。有多大的权力就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公司法中提出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关于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的问题,三维模型提出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后来又建立了四维模型,这主要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问题。
提问: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老师,肖博士的论文大家都很感兴趣,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我们到底是决定开窗户吸点PM2.5,还是关窗户接受一点H7N9的熏陶,我们在这样的困惑之中关注生态利益的问题,是因为生态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私利。肖博士从民法的角度谈这个问题,民法的私法性决定了要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探讨民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配套法律制度地位。我的问题是,当我们去对一个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传统的想法是设权,肖博士按照这样一个思路就提出了生态权的概念,设权很容易,但是我们要回答这个权利的性质,是一个民事权利还是公法上的权利,是一个概念上的权利还是一个具体的权利,原来固有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如何确定它的位置,环境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也好,到底是属于哪一个,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从义务的角度去切入对利益的保护,权利和义务本来就是一个事物的两方面,某种角度讲义务的保护对于直接对权利的保护更为直接,私权利公权利都会存在公法上的义务和私法上的义务。
主持人:是否非得设立一个权利才能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这个角度需要考虑。
提问:我是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我的问题是针对许博士,他谈到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问题,我们国家实行民商合一,商法中也涉及到许多政策,在证监会就颁布了许多政策性的条例,而且这种政策就完全可能引起社会上的政策寻租现象,而且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我个人认为民事政策是否能够适用以及适用的标准,以及最后可否纳入渊源的问题,如果是民事政策适用的话,是否在商事领域也可以适用呢?
许可:至于商事政策能不能作为民事政策,取决于怎么解释民商事问题,可以做进一步的解释和探讨,字面意义上可能还不能扩展。
提问:我针对李勇博士的论文提一点看法,他的论文期间有一些结论有一点武断,在论文第18页,法国的民法典比较亲民,民众比较容易读懂,我对这个结论提出异议。我国法律存在哪些方面的担忧,你说人民不需要法律,轻视法律,这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律为什么没有反映实践的需求,人们轻视法律,不相信法律,不需要法律,为什么说人民不需要法律,不相信法律,是什么原因造成不相信和轻视法律的,这跟法院的权威难以树立和中国的体制有关系。你说使这样一个立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建立人们的法律信仰才是民法学者努力的方向,建立人民的法律信仰,民法学者只是一方面,而且还不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整个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的体制可能是我们更需要考虑的,比如说政法委的存在,纪委的存在。
(文字校对:王艳荣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