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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制度研究
2012-05-03 22:56:51 本文共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在法律上必须通过赋予一定主体以一定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主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中处于一种能动的地位。主体制度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中具担负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带动小农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大市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农业经济受益,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政府和农户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等作用,因此明晰和规范集体经济实现之主体制度,规范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财产权利配置,是集体经济实现的根基和保障。

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过程中,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以行使主体的身份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致使农村集体经济在实现过程中其主体的经济职能受到极大的削弱,阻碍了农村集体经济之有效实现。同时,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之经济属性,国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滥用行政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加以不当干预,从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产生了阻碍作用。此外,因为农村集体是其成员利益的代表,故而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之主体与该集体之成员的利益关系应当协调一致。

目前学界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之主体制度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内涵不清晰、对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存在较大争议、对集体经济实现之主体制度的研究缺乏法律制度研究等,而这些方面应是学界进一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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