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应了在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中亟待解决的实践性问题。
强拆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规定首先明确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就申请机关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要求,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规定第二条还列举了六项具体内容。
此外,就受理程序及异议处理方式,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规定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法院审查强拆可组织听证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规定明确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等七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此外,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