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日显突出,强拆中屡屡发生各种违法现象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这些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高风险因素,同时也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伤害。过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在建设高峰期,出于发展速度的考虑,地方政府部门自行制定补偿标准,自行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拆迁。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土地收益占着很大的比重;地方行政部门积极成为土地市场的参与者,与土地、房屋征收利益相关。而同时,地方行政部门的天然强势地位以及被征收人狭窄的权利救济途径,往往引发暴力拆迁事件,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着眼于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提高。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具体而言,其“亮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多重保护。当事人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以及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2)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3)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同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违反行政目的的征收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