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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之法律问题
2012-04-12 21:35:23 本文共阅读:[]


20106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城市出现了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公租房的探索实践。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获批准先行试点。在目前试点探索的城市之中,北京在2010年年底就有5个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并已申请建设租赁住房1万多套。上海在20109月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规定,“可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而除北京、上海外,试点范围未来可能继续扩大。据凤凰网报道,按照徐绍史的表态,“对于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建设用地紧缺的直辖市和少数省会城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土部批准后,可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总的来说,在强调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城乡一体统筹发展,以及保障性住房供地应保尽保、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等民生难题的背景下,这种模式的出现可以说有其必然性。

 

但此种模式与小产权房的关系如何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该模式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状况、现实状况也需要深入的研究。同时该模式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1)该模式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合法性依据,在“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模式中,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43条对于本集体的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突破了法律的刚性规定。(2)各主体利益实现存在冲突,难以实现平衡,集体更希望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政府则追求公平价值上。(3)集体内部利益转换机制不完善,成员权益难以保障,在集体内部因分配不公可能引发新的矛盾。(4) 租赁关系复杂,融资渠道不畅,运作上法律障碍凸显,集体如何有效融资不无疑问,如何定位政府在租赁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朗,对承租对象进行有效限定亦难操作。(5)存在经营风险,缺乏补救措施,对风险后果防范不足,该模式一旦推广后,有可能超出农民可能承受的经营风险。(6)运作规则不明,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有可能演变成变相的房地产开发。如何权衡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利弊,尊重现行法律制度的同时,又能解决现实中住房问题,同时又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参与,实现因地制宜,这些需要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共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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