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我国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我国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土地管理法》制定以来,实行了三次修订。第一次修订发生在1988年,立法允许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十年之后,第二次修改《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实行了第三次修订,立法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加强了个人地权的保护。 近年来,学术界已提出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立法机关也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尤其是在《物权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如何实现两法的协调,以建立起健全坚固的土地权利体系,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用途管制,实现人们的权利福祉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辑部针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设一专题,试图激发大家对修法过程中统一地权、公共利益、征地补偿、耕地保护等热点问题的思考,从而使我国土地立法能渗透更多的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