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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土地经营制度的选择与博弈分析
2012-03-01 09:40:19 本文共阅读:[]


【摘要】: 清中期以后,中国人口一度呈“爆炸”式增长,但社会生产力却停滞不前,使许多地区人地关系日趋紧张。人地矛盾不仅引发了许多相关社会问题,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徽州地区便是其中的典型。鉴于此,文章以徽州地区为例,对租户、佃主的关系以及双方在佃权选择上的博弈进行建模分析,希冀借此探寻解决人地问题的出路并提出相关见解。

【关键词】: 徽州; 土地经营; 人地问题; 租佃博弈

徽州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山区,面积大约为1 2 万平方公里,折成亩数约为1800 万亩。据嘉庆二十五年( 1820 年的统计,徽州耕地数约205 万亩,也就是说此时徽州的垦殖率仅为11 4% ,远低于同期安徽全省20% 的平均水平①,加上清中期以后徽州人口最多增长了近7 倍,人均耕地面积从清初. 668 亩左右下降到道光年间的1 058 亩②,土地资源的稀缺便成为此后逾百年徽州社会生存发展的桎梏。因此如何选择最优的土地的经营制度以充分发挥有限的地力,也成了徽州社会各阶层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自然成为人地问题的凸显点。

一、土地经营制度的选择

长期以来徽州对于土地经营制度的选择存在着雇工自营与租佃他人两种经营模式。但“自进入清代以后,租佃制迅速地取代了雇农耕种的自营方式。”③一方面由于清初严加取缔投献之风④; 另一方面,“绅衿只免本身之差徭,而不免家人之差徭”,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并颁布谕旨“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之世仆及庄仆一律开豁为良”,嘉庆十四年( 1809 年再重申前令⑤,杜绝了投献以避徭役的可能性。因此雇工自营相比租佃经营而言,不仅无明显优势且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反不如租佃获利更加稳妥可靠。

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租佃经营还有着较大的制度优势。租佃模式使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它最大的优点在于降低了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制度学派认为,交易中的交易费用包括协商、谈判等费用以及监督成本。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长且中间环节较多,很难对农作物质量及雇工行为的监管形成有一套通行的标准,雇工也就很容易地找到懈怠和磨洋工的机会。为此,雇工自营的地主想到了许多办法对雇工实施监控,有的自己亲力亲为对雇工明察暗访,有的专门雇人进行监督。但是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监督行为要么把地主自己给限制住了,要么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是否起到实际作用却不得而知,但是都必然导致了农业生产中利润的减少。据赵冈先生的研究,农村地权的零细化是清代以来的普遍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雇工自营这种监督成本更是会呈倍数增加。⑥再次,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租佃经营也明显优于雇工自营。租佃的经营模式可以使地主的收益变得较为有保障。徽州地区自然灾害频繁,明代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约为8 年一次,但至清代已发展到不足6 年一次了。⑦ 当雇工自营时,雇工定期领取工资,而经营风险为地主一力承担,很明显对地主而言是一种较不利的选择。租佃制为地主将这些风险转嫁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制度框架。虽然存在田租不能按时足额收取、地租虚额化等情况,但就制度本身而言还是实际上将经营的风险转化为租佃双方共担。相较雇工自营,这不得不说是制度上的改进。徽州由于人多地少问题严重,地主在租佃双方的交易选择上具有更多的主动权,畏惧风险的地主必然倾向于租佃制,尤其是定额租佃制,以此将风险推给佃农。由于佃农大都处于从属地位,为了生存大多只能被动地接受。所以,在清代徽州地区的农业生产中,定额租制始终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康雍乾时期休宁黄氏公堂租簿》、《嘉道实际祁门廖姓租簿》⑧等史料中,记录了康熙三十六年至道光三十三年,近年中89 宗租田的情况,全部为定额租制。在定额租制下,地主将经营风险进行转嫁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100% ! 例如,一块好坏搭配的农田,可以分成数个部分分别招租,将风险最大的部分首先出租,田租可以略降。剩下的自然状况好的部分出租时便可以作较高的提价,这样,第一部分风险较大的地块的损失就为其他部分的田租所弥补了,整个地块便可以做到无风险的高收益。

此外,租佃制在经济效益上有较大优势。从胡成的《近代江南农村的工价及其影响》中可以看到,自乾嘉年间到20 世纪30 年代的这一百年间,工价节节攀升。上涨的工价之相对购买力,如米粮,则并未同步增长; 而长工工食则有相当的减少。他最后得出结论,近代以后,在工价增加的同时,实际购买力却反而有所减少; 农村的工价普遍偏低,普通农民不愿意为人佣工,雇工自营难以为继…等等。⑨ 很明显“雇工自营模式之所以难以为继,劳动力成本增大无疑是一个关键原因。”③而租佃经营模式恰好回避了劳动力成本上涨这一增加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清代徽州租佃制比雇工自营模式更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的租佃制成为缓和人地矛盾的制度选择。所以,归根结底这种经营模式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它触及了经济关系中产权制度的内核: 它意味着“两权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权力的分离是社会化发展,即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细化的核心,这对于明晰权力、责任与利益,强化监督、激励和风险机制,使人力潜力最大化,资源配置最优化是有积极效应的。⑩因此,租佃制成为清中期以后徽州土地经营中的最优制度选择。但是采取租佃制经营模式的农田也并没有在事实上提高农业产量以至缓解人地问题带来的生存危机,究其原因,还在于租佃制中还存在着租佃双方的博弈。

二、租佃制中的博弈

耕地稀缺的徽州,佃户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在整个社会供求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长期处于底端,再加上清代徽州低下的农业生产力以及较高的租额,佃户经常处于无法足额交租的困境,欠租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休宁吴启贤堂祁庄租簿》中所载道光五年( 1825 ) 租约规定,“十三年( 1833 ) 起,交硬租好谷五秤( 100 ) 足,水旱不问”,但是1833 年至1858 年的26 年间,除了1842 年“未收”、年没有记账、1857 年无收之外,其余年间最多收数为斤,最低仅8 ; 西109 簿记载,咸丰三年( 1853 ) “递年不监不让,交硬租柒秤( 140 ) 整,如或本田五谷,自愿包足交租”,但是在1853 年至1858 年间,除1857 年无收外,其余五年里最多仅收135 斤,最少只有96 斤。[11]此外就佃户本身而言,同样会依据现实条件对自己的效用收益作最优化选择。在较好的年份,佃户会参考不同地块间产出和租额的差异与地主讨价还价,也会参考地区其他佃户交租情况来做出自己的选择,倘若遇上灾荒战祸的年份,这种现象更加明显。如《黟县四志》记载,“咸同兵燹,荒秽滋甚? …每召籍外之民垦殖,议三年获不责纳,佃亦横狡,届约( ) 辄毁舍盗木弃而之他。”[12]太平天国战争后,大量农田荒芜,重新垦种的投入较大,因此在租约中约定三年后交租。但是租约刚满,佃户便弃田而去另据《黟县孙夔鸣公租簿》中所载同治二年( 1863 ) 至光绪三十一年( 1905 ) 10 11 次收租记录中,宗丝毫无收,宗田地的收租率为53 8% 84 3% ,平均收租率只有45.,还不到五成。[13]

对于这种情况地主当然不会听之任之,首先佃户的每笔欠租地主都会追讨。如黔县一家地主,清租追欠的范围,不但有太平天国占领期间的新欠,而且有租薄自1847 年开始记账以来乃至1846 年以前的老欠,被追欠的23 名佃户中,追欠数额分别相当于每年应纳租额的5 50 倍。[14]显然,这样大的欠额自然会滚到了佃户的子孙头上成了“世债”。但这种追欠往往只能使所欠租额得到交易双方的确认,原先所欠田租历经数年仍然只是停留在租簿上的一组数字而已,丝毫无助于地主收益的获取。因此,地主更倾向于强制手段―――勒租,主要表现为撤佃和换佃。徽州耕地不足,劳动力相对过剩,因而佃农交不足租谷,地主便以换佃相威胁,换佃就成了地主的杀手锏。在《休宁吴启贤堂祁庄租簿》中,“1827 年- 1858 年短佃比例为24 3% 29 1% ,而1893 年- 1929 年这一比例便上升到44 6% 46 9%。”[15]数十年间这一比例增长近20 个百分点,近乎半数的佃户实际佃期都为短期,且5 年以下的佃户呈递增趋势。虽然短佃现象增多的原因存在很多的可能,但是在清代徽州社会,佃户的流动性相对较低,加之地少人多,地主掌握着租佃交易的主动权,因此从概率上讲,一定条件下地主换佃的可能性明显高于佃户弃佃的可能性。如租簿中记录: “西78 号,原佃韩国正,年少交2 斤,年换佃朱士崇; 西109 号,原佃韩冬扬,1853 年欠租三秤十四斤( 74 ) ,年换佃韩小扬; 41 号,原佃新保,1848 年佃人生病‘未交’( 租额10 ) ,年‘归于荣华种’等等”[16],而且在历代所立的租约中都明确载有“如有欠少,听凭起业另换他人耕种。”等条款。可见,换佃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欠租。地主换佃次数的增多,使得佃期没有保障,耕权也越来越不稳定,这势必造成佃农不能合理地利用土地和培养地力,导致掠夺性垦殖。最终对整个农业生产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

其次,地主还常常以势压佃逼租。由于徽州地区的土地租佃长期处于卖方市场,再加上租佃契约有效地保障了地主的收租权,契约中都规定佃农必须按期如额纳租,否则任凭地主扣抵押租和追租取田另佃,有的还特别规定租谷的质量、运送地点以及脚力负担等,因此地主处于事实交易中的强势地位; 再者,地主在地区中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明显强于佃户,因此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也远优佃户,尤其是政治和法律资源。在“粮从租出”的原则下,地主追讨佃户的欠租时,如有需要官方必定挺身而出。在多数的政府公文、法规案卷中,佃户往往被分成几种类型: 规规矩矩交租的就是“良佃”,与地主敷衍塞责的就是“顽佃”、“刁佃”。“官方关于抗租问题的讨论,一律把这些贬损性的标签贴在处理与地主关系中犯有过失的佃户身上。至于佃户不听话的原因,官方却极少会在不愿意交租和无能力交租之间作出区分。一切过失都是‘抗’,都被描述成故意的、无理的行为。官修史志政书因而传达着这样的印象: 所有佃户的反抗,实际上都是具有攻击性的,其目的与其说是维护自己的生存,不如说是改善自己的命运。”[17]在这种思维惯性的影响下,一旦佃户欠租,“地主获准将欠租之事具禀呈官,地方官则指示衙役和地保、地总、经造诸色人等向欠租的佃户催讨。佃户无力还清欠租或者不肯还清欠租,就会被捉拿追比,重笞八十大板,关进大牢,直到他们交清地租,才会被放出来,否则最早也要等到农历四月农忙季节开始,才有获释的可能”。[17]如此,上至官府、下至当地里甲,都纷纷站到地主一方迫使佃户就范,形成了一种非正常的交易形态。佃户一旦欠租,县、乡各级机关都会群起而追讨之。当然,这种行为发生的背后必然存在着相关利益的驱使。地主借助官方讨得租钱后理所当然应当“酬劳一二”,对地主而言,有时候这种花费是值得的,有时候便会有点得不偿失了。如清代休宁县《黄姓祀祖簿》中记载了一例“经官”分摊的费用却远高于所得田租的事情: “列( ) 年因陈坑( 佃人) 所欠之谷而起,每股出银: 君言叔六分,亮新叔六分,四保书六分,政和叔一钱二分,宜保婶三分,送官呈佃人…共用银八钱八分…”[18]。其所追的租谷仅为五秤零八斤( 108 ) ,按当时粮价,其谷只值四钱多银子,花费却有“八钱八分”。因此,这种机会成本也是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再者,依靠官方来处理佃户欠租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官方在地主的请求下处置“顽佃”,可一旦佃户因为疾病、狱卒虐待等原因而身死狱中,其家人必然会与地主打官司。虽然在“收租”一事上,官方与地主属于利益共同方,但如果出现人命之类的岔头,事中各方必然会规避风险而将责任尽可能推脱干净,那么“利益同盟”便会发生分解,甚至出现“倒戈”,原来给地主帮忙的吏役,便成为了羁押地主差官。这种情况下,地主要么接收司法审判,要么在多方恐吓诈索下,支付高额的赔偿。因此依赖官方的帮助并不总是进展顺利,也未必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地主为了得到官方干预而需要付出的代价,有时也是他们负担不起的。

综上所述,严重人地问题对土地经营的影响是复杂而又繁琐的。为了进一步弄清楚并解决这一问题,不妨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建立一个地主( 土地出佃方) 、佃户( 土地承佃方) 以及存在矛盾调节第三方的博弈均衡模型,从制度建构方面对这一现象做进一步分析。

三、租佃博弈模型的建立及分析

讨论之初,为了便于分析和叙述,先建立几个假定:

首先,将佃户反抗地主的各种行为统称为欠租。“欠租”并非单指拖欠这一种具体行为,它指的是一种范围广泛的佃户对田租进行逃避的方法,例如拖欠、以次充好、暴力硬抗、弃佃等等。

其次,假定地主撤佃事前决定,即不受佃户当期按时足额交租与否的影响。( 当然肯定会受到前期交租的影响,如果佃户在前几期地租到期日未能按时足额交租,这样在下次订约前地主肯定会有撤佃另寻他户的打算) 。这样,一个典型的地主与佃户是同时在完全信息下对撤不撤佃和欠不欠租作出决策。佃户和地主之间的博弈就可以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模型来描述了。

再次,假定一个佃农在没有其他政治等方面的束缚下,作出欠租的决定为理性选择,其带来的效用以U 表示,同时以表示佃户按时足额交租后继续耕种所带来的效用。那么U >,下列佃户都符合这个假定,即所有其他佃户和这个典型佃户同质。

在这场博弈中分别以L D 分别表示地主和佃户双方。

地主的纯战略是撤佃或者不撤佃,佃户的纯战略选择是欠租与不欠租。那么,租佃双方的支付矩阵即表示为表格A(略)。

表中a 表示D 继续耕种给地主带来的效用。显然,a 是欠租人数比例的递减函数,如果全部佃户都续耕,只有一个佃户欠租退佃,其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小的。如果以n 表示续耕的佃户数。那么,a = f( n) ,且f( n) 0C 表示地主撤佃后带来的效用损失,即撤佃成本[19]F 表示地主对逃佃佃户的惩罚。

由于惩罚可以提高交租率并对其他佃户产生警示作用,而且还可使地主获得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因而视F 为地主效用增加,且为佃户效用的减少。E 表示如果佃户欠租退佃,恰好地主也没有对其进行惩罚,佃户额外兴奋所代表的效用。显然,> 0,同时F C 0[20]

在此前提下,从这个典型佃户的角度出发,欠租与交租哪个最优,取决于地主撤佃与否。如果地主撤佃,那么交租便是最优。因为每次地主撤佃后都会有好多佃户马上搬请他人,或是地主亲戚或是族中长辈前往说情,因此有理由相信: 如果佃户欠租地主不撤佃,那么欠租就是最优的解,因为U U1 ,因此U + E U1。若从典型地主的角度出发,撤佃与否同样取决于佃户是否交租。如果佃户交租则不撤佃是地主的最优选择,因为a a c; 否则,便应该撤佃,因为F C 0

依据前文的假设与论述,博弈双方的决策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决策,因此上述博弈中并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因此,需要找出博弈中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参见上文图表,以PL 代表地主撤佃的概率,PD 代表佃户欠租的可能性。

1)当PD 一定时,地主选择撤佃( PL = 1) 和不撤佃的期望收益为,PD ) = ( a c + F) * PD + ( a c) * ( 1 -- 2a) * PD + ( a -,PD ) = a PD + a* ( 1 PD ) = a -令,,即得到( F 2a) * PD + ( a c) = a 2a PD ,求解此方程等到: PD = C /F。也就是说,当佃户欠租的概率小于C /F 时,地主的最优化选择为不撤佃。反之则撤佃。如果佃户欠租的概率等于C /F,则随机选择撤佃与否。

2)当PL 一定时,佃户欠租( PD = 1) 与不欠租( PD = 0) 的期望收益为,1 ) = ( U F) * PL + ( U + E) * ( 1 -- PL ) -,0 ) = ( U + E) * PL + ( U1 E) * ( 1 --那么,当,,0) 时,即是: U + E* ( 1 -- F* PL = U1 + E* ( 2PL 1) ,通过解方程得到PL = ( U -,也就是说,佃户欠租与否的临界点为- U1 + 2E) /( 3E + F)

所以,当地主撤佃的概率小于PL = ( U -时,佃户的最优选择为欠租; 反之当地主撤佃的概率大于- U1 + 2E) /( 3E + F) 时,则应该按时足额交租; 如果地主撤佃的概率正好等于PL = ( U U1 + 2E) /( 3E + F) ,则随机选择交租与否。

由此,上述地主与佃农之间选择撤佃与否、欠租与否的博弈便构成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即PL = ( U -,PD = C /F 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如果地主以- U1 + 2E) /( 3E + F) 的概率撤佃,佃户以C /F 的概率欠租。另一种解释就是,如果在有许多同质典型佃户的情况下,其中有C /F 比例的佃户会选择对所租佃的土地欠租,另外有- C /F 比例的佃户会选择按时足额交租,那么地主只能随机地通过撤佃知道( U U1 + 2E) /( 3E + F) 比例的佃户交租情况。

通过上述对模型进行的分析,得到了典型地主最优点概率应该为PL = ( U U1 + 2E) /( 3E + F) 。也就是说,如果地主撤佃的可能性大于PL = ( U U1 + 2E) /( 3E + F) ,佃户的最优选择就是按时足额交租。当PL = ( U U1 + 2E) /( 3E + F) 无穷小以至无限趋近于零时,那么佃户交租的概率应该就是无限趋近于1。也即是,地主最优撤佃概率越小,佃户交租概率越高,扩展到其他同质典型佃户身上,租种此地主土地的其他佃户按时足额交租的人数就会越多。影响PL 的是( U U1 ) 2EE F 等因素,下面来分析一下这四个影响因素。

首先,( U U1 ) 是佃户将所欠田租移作它用超过交租续耕所带来的效用的部分。由于在其他客观条件没有出现较大变化时,人的个人偏好是相对稳定的,也就是说佃户将应交田租移作它用所带来的效用U 也是相对固定的。但是佃户续耕所带来的效用满足U1 是容易变化的,倘若地主多花点精力关注田地的改良以及水利等方面的投入,多注意些佃户们的需求、降低租额,那么地主出佃土地的地租收租率自然会相应的提高,因为U1 增加则PL 减小,进而提高佃户的交租率。

其次,F PL 起反比例影响,F 越大PL 越小。

再次,E 虽然是个独立的变量,但是它的大小显然会受到的影响,倘若佃户欠租后所面临的惩罚越严厉,那么,当他欠租而没有受到惩罚时获得的幸福感就越大。因此可以理解为是关于F 的单调递增函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如果要降低佃户欠租率,最重要的是地主应该重视对田地进行改良,并且降低田租。田地的产量和地租的高低,决定着佃户辛苦一年的所得,是关乎其根本的重中之重。当田地改良、租额降低等条件满足后佃户欠租的概率自然就会越来越小,田地的实收租率也会越来越高。对地主而言,田租额度的降低并不等于实际所得量的减少,当田地增产比例高于租额降低比例且实收租率上升时,地主有可能成为获利的最大方。从人类自由发展的视角出发,显然这也是最可行的办法。田地作为地主的私有财产,一个理性且负责任的地主一定会对之保持高度的重视,只有努力改良土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田地产量,这才是对博弈各方而言的最优解。因此,解决徽州地区租佃双方博弈冲突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地主和佃农对土地进行改良并减租交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租佃制经营的优势,提高生产效率并改善生产环境,才能对清以降徽州严重人地问题带来的生存危机起到实质性的缓解,这也可能成为避免清代徽州地区走向“内卷化”的途径之一。

晚清以来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严重的人地矛盾。传统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已经被运用至极限,地区的粮产量早已不能满足不断增加人口的消费,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处于饥寒的临界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脆弱的社会已经经受不起任何动荡,但是晚清以来的中国社会又常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战乱、灾害层相交错,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社会问题并进一步加重原本早已难以缓解的人地问题。土地的经营制度,作为地区大部分农业生产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纽带,较为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现象: 一方面,是地区资源的日益不足另一方面却是租佃双方由于利己主义导致的严重内耗。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过剩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社会各阶层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差距不断扩大。佃方的就业压力骤增,地主便有了增租夺佃的社会条件; 农民苦于劳动报酬的逐年减少,虽然“所入者愈微,所出者益广”,“终岁劳作”仍要“毕生惶惶”[21],但是在沉重的人口压力下,又不得不维持在边际效益降低状态下的低水平劳作。针对地主的“自私行为”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反制举动,如欠租、抗租等等,也只不过是“其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22]社会普遍贫困的状态逐年蔓延,反过来又抑制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市场的扩大,使近代徽州的农业生产一直难以摆脱“高水平均衡陷阱”,迟滞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通过对问题进行建模分析,我们知道这种“陷阱”在一定条件下也不是不可摆脱的,首先需要租佃交易双方的共同合作,改良土地提高产量才能实现双方效用的最大满足,这是合作的基础; 其次,政府作为交易中利益攸关的第三方,理应对合作做出正确的引导,并为参与者创造良好的制度氛围。这不仅包括法律层面的制度创建,更包括经济层面的政策倾斜和扶植。但是这些举措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实现的前提是具有充分的制度保障。所以,晚清以来的人地矛盾及土地经营方面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制度缺失所造成的一出悲剧。

【注释】:

作者: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 湖北,武汉,430079

基金项目: 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创新基金项目(编号2009010183)

[1]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203 210 页。

[2]马步蟾: 《徽州府志》卷五,道光七年( 1827) 刊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719 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 年版。

[3]赵冈、陈钟毅: 《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 年版,第224261377、页。

[4]《清实录》,中华书局影印版,1985 8 月,《清世祖实录卷三十》。

[5]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三,《户部》,《户口》,《丁银摊征》、《编审》。

[6]赵冈: 《农地的零细化》,《中国农史》1999 年第3 期。

[7]《歙县志》,朱益新主编,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中华书局1995 年版,第124 页。

[8]章有义: 《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145 157201 页。

[9]胡成: 《近代江南农村的工价及其影响》,《历史研究》

年第6 期。

[10]曹秀华: 《试论十六世纪以来江南租佃制兴盛成因》,《云梦学刊》2005 04 期。

[11][13][15][16]章有义: 《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41 48118 12220 3940 页。

[12]《黟县四志》,民国十二年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58,年4 月第一版,卷九《政事志・田地》。

[14]严中平: 《中国近代经济史》上册,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879 880 页。

[17]白凯: 《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反抗斗争- 1950》,林枫译,上海书店2005 年版,第41 45 页。

[18]刘和惠、汪庆元: 《徽州土地关系》,安徽人民出版社年版,第142 页。

[19]倘若C 小于零,也就是说如果佃户逃佃,地主的最优选择是不撤佃。这样的地主肯定是不理性的。我们认为所有地主都应该是理性的。

[20]原理与C 不会小于零相同。

[21]洪亮吉: 《卷施阁文甲集》,卷一《意言・治平》。[22]章谦: 《备荒通论》,《皇朝经世文编》卷39,中华书局年版,第9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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