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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状况与唐宋间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
2012-03-01 09:28:36 本文共阅读:[]


【摘要】: 中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的社会,以单个的小农家庭为基本劳作单位,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一个农户能占有耕作多大面积的土地,体现了农民的经营能力,也反映了农民的普遍经营规模。把文书材料和传世史料结合起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唐代有田20 80 亩的户数最多,小农户占有土地数量,平均在50 亩上下。宋代的主客户统计,主要是根据资产,而资产又主要由田产组成,通过统计不同时期的垦田数、户口数并综合分析,宋代的小农平均户占土地亦在50 亩上下波动。这是唐宋时期一户小农所能经营的最佳规模,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唐宋之间小农户的土地占有平均规模相似,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差别不大。

【关键词】: 土地; 唐代; 宋代; 小农经济

中国古代是小农经济的社会,[1] 社会主体是农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以单个的小农家庭为基本劳作单位,集中在粮食作物的种植上。小农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一个农户占有耕作多大面积的土地,体现了农民的经营能力,反映了小农经济的普遍经营规模,这也是农业经济史研究当中非常重要的问题。[2]在以往的讨论中,学术界普遍关注了唐宋时期小农的身份、地主制经济以及小农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等问题,虽然也讨论涉及农户的耕作面积,但是并未系统从整体上观察唐宋间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笔者已经指出,在唐宋这样一个宽泛的长时段中,地权相对稳定,并不存在一个土地越来越集中的倾向。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较为平稳,其流动性较差。从长期来看,唐宋土地所有权变化比较小,其相对稳定性远远高于流动性。[3]在此基础上,本文则进一步试图通过分析土地占有情况来讨论唐宋间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

一、唐代小农家庭的耕作规模

唐代,一个普通的小农家庭人口,各时期略有不同,据冻国栋先生的研究,平均约户有5 6 人,[4]名义上有百亩左右的田地。《田令》规定: “诸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5]不过,在唐代的社会生活中,很难有达到百亩标准的。咸亨中,员半千上书自陈云: “臣家赀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6]上下文的语境看,员极为不得志,生活条件很差,所以才会有这种大胆而意外的举动。开元十八年,裴耀卿议论时政,提出要建立一种类似“井田制”的土地制度: “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7]在有“公田”的基础上,每丁给50 亩作为私田,目的还是要使一户占田数额大约还是在100 亩左右,因为一般的农户多有2 丁。虽不免空想,不过这也透露出,当时的一般官员认为每户应该有100 亩土地。

杜佑对于户均田数有个估计,不过这估计有些让人无法理解: “两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今亦准此约计数。”[8] 当政的朝廷大员,却不掌握本朝特别是他执政时期的土地数字,还要依靠两汉垦田数来估计本朝土地数。可见在当时人心目中,每户的土地数量不超过100 亩。《田令》中虽规定“一夫百亩”,但对于全国来说,更多的地方是达不到的。据狄仁杰在上书中说: “彭泽九县,百姓齐营水田。……窃见彭泽地狭,山峻无田,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9]彭泽属江州,即今之江西彭泽。狄仁杰是上书争取救济,有可能夸大受灾程度。但无论如何,在土地数字上不会太离谱。彭泽百姓所有土地很少可以肯定,远远达不到100 亩标准。另据《元和郡县志》仅存的一处垦田记载: “润州( 丹阳上,开元户九万一千六百三十五,乡一百,元和户五万五千四百,乡八十。) 垦田六千七百二十七顷。今为浙西观察使理所( 管润州、常州、苏州、杭州、湖州、睦州,管县三十七,都管户三十一万三千七百七十二。垦田五万七千九百三十二顷。) [10] 虽是吉光片羽,亦为弥足珍贵。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元和时期,润州户55400,垦田顷,平均每户才12 亩。而整个浙西观察使辖区,6 州县,户共313772,垦田57932 顷,平均每户才18 亩多一点。这说明,在江南一带,农户占有土地数量并不多,每户还不到亩。

李翱提到一个名叫王野人的人,说他: “缝纸为裳,取竹架树,覆以草。独止其下,…积十年,乃构草堂,植茶成园,犁田三十亩,以供衣食,不畜妻子。”[11]从中可见李翱心目中的标准,民众有30 亩田,似仍不足畜养妻子。贞元二年,关辅地区在安史之乱以后,“百姓贫乏,田畴荒秽”,所以“诏诸道进耕牛,……勘责有地无牛百姓,量其地著,以牛均给之。”德宗还决定,“其田五十亩已下人,不在给限。”袁高上疏论之: “圣慈所忧,切在贫下。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12]这里所说有田不满50 亩,还是“贫人”,可见关辅地区一般农户也就在50 亩左右来划线。多数的农户应该是在50 亩以上。或者可以说,亩就是多数普通农户的土地数量。而历阳人罗元则“夺同县张明通十亩田,遂至张明通) 失业”。[13]这说明,张明通只有10 亩田。唐代历阳属今天安徽和县,地理位置上亦属南方,靠近江南。张明通只靠亩田为生,一经别人夺取,就失“业”,可见他的全部资产就是这10 亩田。这表明,历阳地方普通农户田土亦不多。莆田人黄滔在诗中说: “若有水田过十亩,早应归去狄江村。”[14]黄滔是晚唐人,乾宁二年进士,这诗当作于此前,主旨是表达求官之艰难,其中有诗人夸张,不可避免。但亦透露消息,当地的人均土地不会很多,肯定达不到百亩标准。如果能达到百亩标准,看来黄滔也不会十分抱怨。

再据敦煌出土文献来看,平均每户占有土地也不多。下面是从敦煌文献中归纳出来的7 世纪后期到大历14 年间敦煌户已受田额表(略)

敦煌的已受田,就是私田登记,很少是国有土地的分配,因此这些土地就是当地居民的私有资产。从此表中可见,有户已受田数可查的共有42 ( 尚有未受田者,也就是全无土地,上表未录) ,从70 余年间的纵向看来,户有土地最少8 亩,最多160 亩,以10 亩作为一个单位,表列如下(略)。

很显然的,有田20 79 亩的户数最多,中数亦为50 亩上下。敦煌一地材料虽不一定能代表全国的情况,但把文书材料和传世史料结合起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唐代的小农户占有土地数量,平均在50 亩上下,有的地方可能只有510 亩,有的地方达到7080 亩,个别地方的个别农户也可能超过100 亩。其中北方略多些,南方( 江南) 略少些,但是无论如何,综合判断唐代的小农占有土地数量在50 亩上下,不为离谱。

二、宋代小农家庭的耕作规模

宋代国土面积大幅度缩小,但小农的平均占地数量变化不大。一般来说,宋代的主客户统计,主要是根据资产,而资产又主要由田产组成,有田产者,就名列主户之中。无田产,就列名在客户中。当然,无论主户或者客户都肯定有隐漏,如果不考虑双方都有的隐漏,也不考虑个别地区可能确实是客多主少,而只是衡量全国的情况,还是小农户占有土地数量比较多些。

宋代的小农家庭,每户多在5 6 口人[16],这56 人的土地占有,通常在50 亩以下。太宗时期,陈靖上书要求分给农民荒地: “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其田制为三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17]陈靖所提建议多大而无当,难得行通。《宋史》已经指出: “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18]可见在行政系统中,对陈靖的建议是不以为然的。而行政系统也有自己的一个估计,这就是王岩叟曾经在施行保甲法的时候指出的: “保甲之法,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第五等田不及二十亩者。”[19]亩土地,在行政系统官员看来,是一个农户能否稳定生存,制订政策时是最低限的考虑基础。

司马光也认为20 亩是一个底线: “第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并许州县保明提举司,审验放免。”[20]也是把20 亩作为划分普通农户和需要照顾的农户之间的界限,20 亩以上者能正常承担国家义务。绍圣二年,时任监察御史的陈次升上书,请求在训练保甲,拣择保丁之时,放免困难民户,其中提到说在元丰时期,已经用“第五等以下,土地不及二十亩者”作为标准,而当时要求取消这个限制,要“第五等以下,土地不及二十亩者”亦须上教。陈次升认为,如果执行,必然出现各种悖理之行而避役的情况,“不为长久之计”,所以呈请“令保甲土地不及二十亩,两丁病患者,并依元丰八年指挥施行,以安存贫下老弱之民。”[21]20 亩是贫下之人的“为生之道”,而且早在元丰八年的政策中就已经这样提出。若要维持生存,20 亩地大概是一个普通农户的生存耕作最低标准。

乾兴元年,有史料记载说: “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22]约略一个普通的州县,有地者占三分之一,条件比较好,而其它三分之二较差。又据张方平的记载,“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故国家诸杂赋役,每于中等已上户差科,所以惠贫弱也。”[23]这样看来,中等户应该在1 /5 1 /3 这样一个比例,有田20 亩,又是五等户的最下等,连普通中农的标准都没有达到,偶有水旱灾伤,就难免失业,需要国家给予救济,可见在一般小农经济的平均规模上,亩是最低限。在京西、淮南进行屯田的时候,耕作体系当中的设计是这样考虑的: “人授百亩则太多,裁为中制,可人授二十亩,…一家五人同授田,亦足以得百亩。……所是召人承佃荒田,亦不须限定顷亩,听人户量力投状请射。”[24]这里面的考虑,虽说要根据土地的情况来因地制宜授田,但是最基本制度层面上的设计,还是人均20 亩。

在农民的劳动能力方面,宋代农民由于仍然没有采用“精耕细作”,人均耕作面积是相对较大的。襄州、唐州在营田时,“襄州凡四百八顷余八十亩,唐州百七十顷”,亦向地方上征用劳力,而且全使用壮劳力,“至夏,又差耨耘人夫六百人,秋,又差刈获人夫千五百人。”[25]综合来看,襄州40880 亩,唐州亩,共计57880 亩。考虑到从播种到耘耕乃至收获的全过程,以( 600 + 1500) /2 = 1050 作为平均所需要劳动力数量,较为合适。这样看来,人均大约可以耕作55 亩。不过,当时的文人则多以10 亩作为生活的基础,所谓“良田十亩,柔桑百株,无求于人。”[26]或者“十亩足居应慕白”。[27]显然,这数字过低,从宋代社会生活水平以及耕作技术水平来看,亩无法满足普通农户的需要。北宋中期人,以善治水著称的郏�,在提到苏州水利的时候说: “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出米四石。”[28]而李觏也说: “周制井田一夫百亩,当今四十一亩有奇。”[29]这似乎是暗示,本朝的41 亩,就大约相当于周代的亩。而所谓周代的100 亩,是当时一个农户的最基本耕作量。那么,宋代的农户,最低耕作量就是41 亩,这也应是李觏心目中对宋代小农土地占有基本数量的一个判断。南宋乾道八年,知安丰军的高夔在讨论如何安排归正人生活的时候,特意规划要“将未有营生之人,每户给田五十亩,牛一头…其已请田之人无牛具者,一例给之。”[30]这大约也是认为,每户50 亩田一头牛则足够生活,可以“营生”。

除了当时人的这些看法和议论之外,宋代相关记载的全国性数据也很多,《宋史・食货志》就记载了部分时期的天下垦田数字“天下垦田: 景德中,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余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余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至天圣中,国史则云: 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而皇�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余顷,治平中四百四十万余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31]

在这段话里面所述及的几个数据非常有价值,值得深入分析。当然,文末“天下垦田无虑三千余万顷”的总体估计,汪�先生已经指出,此数据不可信。[32]明显属于信口开河,即如前句所提治平垦田数为基础,隐漏十分之七,则总垦田数才余万顷。说明隐漏十分之七过于夸大。笔者曾根据苏州地方的数字,粗估隐漏比例约在50%[33]《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与上述年份最接近的有主客户数据年份有天圣九年、皇�二年、皇�五年、嘉佑六年等,[34]将这些史料中记载的人口、土地数字综合归纳并表列如下(略)

这样,用开宝末垦田亩数,衡以天圣九年主户数据。一般来说,客户无土地,则有土地的民户,大约开宝年间均有亩。一定要注意的是,其中肯定存在着较大的误差。不过考虑到无论亩数还是主户数,都是有较大程度隐漏。如果仅作为衡量全国趋势或者水平,而非精确的年度统计,相对使用此数据作为总体衡量标准,似无大误。计算的结果: 至道二年,用天圣九年主户数来作为衡量依据,则主户户均52 ; 天禧五年,用天圣九年主户数来作为衡量依据,则主户均87 ; 皇�中,用皇�二年主户数来作为衡量依据,则主户均32 ; 用皇�五年主户数来做衡量依据,则主户均也是32 ( 上文所引史料已经说明,皇�垦田数据本身就存在较大问题,如果与治平年间持平,则户均大约在63 ) ; 治平中,用嘉佑六年主户数来作为衡量依据,则主户均61 亩。把以上数字按时间排序,列表如下(略)

可以看出,在约100 年间,平均户占土地仍在50 亩上下波动。这似可大致说明,宋代农户的平均经营规模。当然,这些数字很难说是非常精确的数字。但是从判断发展趋势来说,有数字总比没有数字强,做了总比没做好。那种认为数字不准确,就不能得出趋向性准确结论的批评论调,在古代史研究当中,似执论过苛。如果按照这种批评意见,那么就不必进行历史学的研究,更不必讨论任何历史发展问题了。

三、余论

综合起来观察,唐宋小农占有土地均在50 亩上下波动,以一般农户2 个壮劳力并配合老人、妇女及儿童劳动力的情形看,其所占有的土地通常就是一户小农所能经营的最佳规模,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经营模式绝不能说全国一律,但是作为一个用来比较和衡量的“中数”,对于判断整体情况是有价值的。恰如李伯重先生曾经指出的: “宏观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只会是一个平均数,而且肯定会与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农户耕田数有所出入,但是这个平均数会为我们提供一个判断的参照系。”[35]如果从这样一个判断系出发来看,唐宋之间小农户的土地占有平均规模是相似的,小农经济的普遍规模差别不大。

在认识由先秦到明清的历史过程中,“唐宋变革”说曾是一个有着长期和重大影响的学界假说。该学说由内腾湖南发轫,经宫崎市定、周藤吉之、仁井田�、柳田节子等学者多年的论战和辩驳,最后在若干方面达成了共识,主要是: A 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变化,B 门阀贵族没落,科举官僚兴起,C 大土地的耕作形态由部曲制到佃户制。但是,时间跨度漫长,地域差别极其巨大的唐宋两代,是否存在这样的变革,是需要存疑的。如果唐宋之间的小农经济没有发生根本性的重大变化,“小生产虽然在历史上普遍而长命,却从未在哪个社会形态中占据支配的地位,并进而决定和影响一个社会形态的性质”,[36]那么农民的身份也没有发生足以动摇根本见解的地步,因此,唐宋之间是否存在变革的情况,就值得更加深入研究。

土地制度并没有一个一般认为的那样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随之而产生的,也没有奴隶与自耕农的转化,土地占有者以及耕作者,是平等的主体,并没有身份和地位的严重差别,更没有耕作者身份的严重降低。在土地的经营上,长期都是以“租佃”为主,做土地占有者或者佃户都是每个个体的自愿和理性选择,当条件变化时,耕作者会成为土地占有者,而土地占有者也会转为耕作者。双方并不是作为一个对立的阶级存在。唐宋既在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占有和土地经营上没有发生任何重大的转变,则在小农经济的存在根本性上也就没有转变,农民的土地占有状况基本相似,并且其根本性质是一致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唐宋变革”并不存在,唐朝和宋朝之间的连续性远远大于其分裂性。唐宋之间,是自然性的延续而不是断裂性的变革,是一个方向上的推进,而不是相反方向或者突变的跳跃,是时间的自然向前,而没有历史的大逆转或者大跳跃。其中亦有逆流,有反动,但是从来没有占据主体地位。

【注释】:

作者: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辽宁,沈阳,11013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11CZS01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辽宁省学科提升计划项目、辽宁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研究项目阶段性成果

[1]仲亚东: 《小农经济问题研究的学术史回顾与反思》,《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6 期。

[2]���李伯重: 《“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多视角看江南经济史( 1250 1850 ) 》,三联书店2003 年版,第、243 页。

[3]耿元骊: 《土地兼并与唐宋间地权的流变》,《辽宁大学学报》2007 年第4 期。

[4]冻国栋: 《中国人口史》第2 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72 页。

[5]课题组: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 附唐令复原研究) 》,中华书局2006 年版,第385 页。

[6]欧阳修: 《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中华书局1975 年版,第4161 页。

[7]王溥: 《唐会要》卷85《逃户》,中华书局1998 年版。

[8]杜佑: 《通典》卷6《赋税》,中华书局1996 年版。

[9]董诰: 《全唐文》卷169《乞免民租疏》,中华书局1983 年版。

[10]李吉甫: 《元和郡县志》卷25《江南道一・浙西观察使》,中华书局2005 年版。

[11]李翱: 《李文公集》卷4《解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1078 册第118 页。

[12]刘煦: 《旧唐书》卷153《袁高传》,中华书局1975 年版。

[13]李�: 《太平广记》卷339《罗元则》,中华书局1986 年版。

[14]彭定求: 《全唐诗》( 增订本) 705《长安书事》,中华书局年版。

[15]唐耕耦、陆宏基: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 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 年版。

[16]吴松弟: 《中国人口史》第3 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55 页。

[17]黄淮、杨士奇: 《历代名臣奏议》卷112《田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年版。

[18][31]脱脱: 《宋史》卷173《食货上》1,中华书局1985 年版。

[19][20][21]赵汝愚: 《宋朝诸臣奏议》卷124《上哲宗论保甲之害》、卷124《上哲宗乞尽罢诸处保甲》、卷124《上哲宗乞保甲地土不及二十亩者免冬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年版。

[22][24][25][30]徐松: 《宋会要辑稿》食货1 20、食货2 11、食货之2、食货1 47,中华书局1957 年版。

[23]张方平: 《乐全集》卷21《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年版。

[26]王禹�: 《小畜集》卷1《罔极赋》,�藻堂四库全书荟要,台北世界书局1978 年版,第367 册第408 页。

[27]韩琦《安阳集》卷14《再答二阕》,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 年版。

[28]王鏊: 《姑苏志》卷11《水利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493 册第256 页。

[29]李觏: 《李觏集》卷16《富国策二》,中华书局1981 年版。

[32]汪�: 《隋唐耕地面积问题研究》,《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萃・史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288 页。

[33]耿元骊: 《北宋中期苏州农民的田租负担和生活水平》,《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 年第1 期。

[34]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169175195,中华书局年版,第2572407342424733 页。

[36]何顺果: 《小农制: 一种普遍而长命的生产方式―兼论“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世界历史》2000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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