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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式转变
2011-12-26 16:22:01 本文共阅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前后,征地体现的经济关系存在重大区别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运气好的,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锐,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象过去那样有长久甚至终身的保障了,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安置已毫无意义。于是,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国家不再安置,改为提高安置补偿费标准。也就是说,凡国家征地,不管对部分失地还是完全失地的农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但所谓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就是说,农地改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民不能分享了;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但事实上,农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务农,而在农业之外就业,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期间的生活成本会大大提高,靠农业劳动力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即便如此,也维持不了几年生计。这样一来,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突出了。 
  比较一下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和现在的征地,不难看出其体现的经济关系有根本性的差异。前者是既要地也要人,体现的经济关系是让失地农民参与到城市化之中,分享土地改变用途产生的增值收益;后者则是只要地不要人,农民即使完全失去土地,也不能参与城市化,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广大农民把后者的做法概括为一脚踢,可谓形象生动、一语中的。 

  做上述对比分析的目的,并不是主张回归计划经济,而是从历史经验中,发现现实问题的症结,以便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显然,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使被征地农民顺利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不是把他们一脚踢出这一进程之外。 

转变发展方式必须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我国现在的发展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资源粗放利用,低效、浪费,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吃子孙饭,透支未来,难以持续,孕育危机;三是发展成果不能共享,利益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现象,社会矛盾日渐突出。这些问题,都与现行制征地制度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第一,土地利用粗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间,我国城市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土地的外延扩张。据土地资源战略课题组研究,1996年至2008年,城镇用地增长了52.21%,增加的土地主要来自于农村。据刘守英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研究,2000-2007年间,全国建成区面积年均增长率为6.44%,而人口城镇化率的增速仅为4.55%,土地城市化速度比人口城市化速度快出两个百分点。[1]我国的统计指标,将大量常驻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加上市管县县改区,使许多农业人口被城市化,因此有关城市化的统计有很大的水分。就是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实际上大大超过两个百分点。 
  城市土地扩张了很多,人却没有增加那么多,人均占地就多了。我国城市人均土地面积,2000年为117平方米,2008年增加为134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平均82平方米的水平。外延扩张的结果是土地利用浪费、粗放。一方面,城市存量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我国土地利用最集约的上海,2006年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产出约为20亿美元,而香港10年前即1996年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是每平方公里30亿美元。近些年上海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提高到每平方公里约80亿美元,而香港已达300亿美元,日本东京2001年已达每平方公里523亿美元。我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的只有0.3%,高的也只有0.6%,而国际平均水平为1%。因此,我国城市土地的工业用地所占比重普遍较高,为2030%甚至更高,而国际平均在15%以下。[2] 
  城市快速扩张,不仅导致耕地资源流失,还产生水资源稀缺、能源压力、环境污染以及挤占生态用地等问题,对土地生态安全也构成威胁。我国已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 
  城市土地外延扩张、利用粗放,与现行征地制度有直接关系。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降低了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本。相比而言,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拆迁、改造的成本要高得多。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热衷于征地,而不愿意利用存量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早已成为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口号也提出多年了,但耕地保护不住,城市土地粗放浪费的趋势仍未根本改变,其主要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透支未来。 
  透支未来的主要表现是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 
  土地财政的主要构成是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如建筑税、房地产税,都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这笔负债就不能清偿,如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还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账,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转移的结果,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 
  房地产业的情况有些特殊,开发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时,把对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也转移出去了,甚至还可能从中大赚一笔,但接手这笔负债的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一般工薪阶层都要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房价,负债的性质也是一目了然。消费者要用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才能逐步偿还这笔负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也会因应改变。期间,如果因变故而无力偿债,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会增加银行的坏账,成为社会的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就是说,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搞建设,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前已述及,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而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发展的发展方式。用形象的说法,就是寅吃卯粮。 
  土地金融是指政府用储备或掌握的土地,向银行抵押或质押,获取贷款,用于建设。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本质上也是寅吃卯粮。有的一届政府的负债,下届甚至下几届政府都不一定能够偿还。按官方统计,2010年我国地方政府各类融资平台,总负债10.7万亿元,[3]其中绝大部分以土地为抵押或质押,属于土地金融。有学者认为,官方统计数据偏低,地方政府实际负债额比统计数据高得多。 
  建立在企业或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透支,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探索、创新精神,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的弹性与活力。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类透支活动极其活跃。例如,金融活动证券化产生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本质上都是透支,说白了,就是用别人的钱谋自己的发展,或是用明天的钱谋今天的发展。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也都有类似的经历。但凡事都有度,这个度就是实体经济。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制约,一味去搞什么资本运作资本经营,玩所谓资本腾挪术,其结果必然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美国次贷危机重创全球,即是最新的明证。 
  我国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体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十几年,我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各城市政府通过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据刘守英等人研究,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4]城市经济依托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务工,这是不容否定的正面效应。 
  但是,这种透支未来的发展方式,也积聚了极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如果说土地财政的风险是由社会分散承担的,那么土地金融的风险,则集中于政府,孕育着政府财政和信用的危机。据有关研究,地方政府负债的安全线,一是负债总额(包括实际负债和或有负债)不能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的70%;二是当年到期的债务本息总额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收入的30%[5]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8个省区的城市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有13个省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超过该省财政总收入,有的高出两倍以上。从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之比衡量,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6]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这种局面,显然难以持续,如不加以改变,难免有一天会发生类似美欧那样的债务、金融危机。 
  应当特别指出,土地财政的形成,源于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土地金融的源头,也是政府征地。因此可以说,现行征地制度是导致形成透支未来的发展方式的重要制度基础。 
  第三,社会分配不公。 
  改革开放30多年,蛋糕作大了,但是分配不公,这是当前的突出矛盾。导致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现行征地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看城乡差距。 
  一方面,国家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极大地限制了农民自主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积极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任何产品的分配,都以生产条件的分配为前提。纵观30多年来,凡集体经济搞得好或经济发展快的农村,几乎无一例外都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或公开或隐蔽地进入了市场,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而我们的征地制度,却始终无视市场经济的要求,固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身份限制,实际上是限制广大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占约3%[7]远低于城市居民。现行征地制度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农地,不管是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还是用于经营性项目,一律按农业产值的倍数补偿,由政府定价,农民没有谈判地位。有人研究,政府出让土地价款中,征地补偿费仅占不到10%[8]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仅靠土地补偿费难以维持生计,陷于贫困,是普遍发生的现象。政府用卖地收入搞城市建设,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更是极大改善,而被征地农民却无缘分享城市文明。城乡差距更加扩大,导致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看城市内部的贫富差距。 
  当前住房短缺、房价高昂,是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与征地制度也有很大关系。由于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客观上使开发商形成自然垄断地位,可以肆无忌惮地抬高房价,谋取暴利。不断飙升的房价,使少数开发商和投机炒房者富者愈富,而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则贫者愈贫,或者成为房奴,或者陷入蜗居、沦为蚁族。 
  再看国民收入的积累与消费。 
  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我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30%以上,[9]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后来,中央采取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总的趋势并未根本改变。去年有学者研究表明,2009年我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10万亿,约占GDP32%[10]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通过征地获取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20091.6万亿土地出让收入,约占当年GDP5%,占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48.8%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万亿元,占当年40万亿元GDP7.3 %,相当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4.06万亿元的71.4 %[11] 
  政府的收入过高,严重抑制了居民收入的正常增长,导致消费需求不足。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消费率曾达62%,之后呈下降趋势,2005年降为52%,其中政府消费占14%,居民消费仅为38%。到2008年,居民消费进一步降为35.3%。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8-79%,美国约为85%[12]无论与历史水平相比,还是与世界水平相比,我国的消费水平特别是居民消费水平都实在太低了。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发展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发展的成果不能由全体人民共享,这样的发展是难以持续的。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旧的发展方式的种种弊端,与现行征地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或者说现行征地制度是旧的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转变发展方式,就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 
改革现行征地制度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对相关的理论观点乃至法律规定,作深入、彻底的反思。回顾征地制度改革的曲折历程和期间各种观点的碰撞、争鸣,不难发现,涨价归公理论和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现行征地制度的两个最主要的理论支点。下面,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土地涨价归公理论。 
  第一,最早提出土地涨价归公理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孙中山将其作为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主张提出来,影响所及,直至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可说是根深蒂固。孙中山所处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土地集中在少数封建地主手中,作为生产资料,不仅与劳动者相分离,甚至与资本也相分离。地租的寄生性、腐朽性十分明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平均地权涨价归公,好比抓住了历史前进的牛鼻子,符合新兴资产阶级及广大劳苦大众的利益和要求,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前,深受封建贵族土地所有权的压迫,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诉求。例如,当时先进的思想家认为:地租是无用的赘瘤,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这一主张,一度成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凝聚人心的响亮口号。后来,资产阶级掌握政权,资本与土地所有权逐渐融合,就不再主张土地国有化了。 
  凡真理都是相对的,历史条件变了,仍然坚持原来的主张,真理就会变成谬误。我国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征地面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这与当年资产阶级革命或民主主义革命面对封建土地制度,矛盾性质根本不同。把涨价归公付诸实施,必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革命性。用来剥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少数食利阶级,无疑是合理的。但用来剥夺与土地直接结合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农民,就是荒谬的了。在新中国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过程中,广大农民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代价。在那段时期,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比较清苦,农民虽然更苦一些,但并无怨言。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为改革开放奠定了较扎实的物质基础。农民这个我国最大的公民群体,对国家的发展居功至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需要归公的话,广大农民理当处在之列。具体说,在新时期实现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应与城市居民一样分享涨价,甚至还应多分享一些,以补偿他们过去所付出的牺牲。但是,我们的有关制度和所谓的涨价归公理论,却把农民排斥在的行列之外,使他们不仅不能分享涨价,还屡屡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农民群体因此产生并积累着对社会的不满、抵触甚至反抗情绪。这个问题,事关国家政权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第二,长期以来,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把土地涨价归公理论当成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其实是误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地租(地价)的本质,地租怎样产生、如何分配等,作了详尽科学的阐述。他指出,土地所有者在出租土地时所收取的地租中,除绝对地租外,还包括因土地肥力、区位条件好而导致土地经营中可能获得的级差收益,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土地经营者在租赁的土地上投资,改善了土地的经营条件,会导致产生新的级差收益,在租赁期内,这个新的级差收益归租赁经营者所有,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租赁期满,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重新出租,会把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合并到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中,提高地租水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关系。我们从中找不到也推导不出土地涨价归公的判断,原因在于,产品分配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只要生产资料完全为少数人垄断,不管提出涨价归公的出发点如何,它只能是一句无从实现的空洞口号而已。我国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针对封建土地所有权,提出土地涨价归公,但却并没有真正实行过,就是一个例证。 
  恩格斯曾经预言,社会主义并不要求取消地租,而是把地租收归社会。但他当时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我国的现实相距甚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具体到土地,则不存在私人所有,要么国有要么农村集体所有。这两种土地所有关系,共同构成了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恩格斯曾多次强调,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不能对农民加以剥夺,只能用示范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引导农民自愿走合作之路。因此,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即农民所有的土地,必须切实保护,不能随意侵犯。而以涨价归公为理由,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恰恰是对农民土地财产的剥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总而言之,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土地涨价归公是个似是而非的理论。按其论者所言,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不是农民的贡献,所以农民不能分享。按此逻辑,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农民的贡献,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再者,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为什么到了农民这里又不允许了呢?看来,很有必要对这一理论作深刻的反思。
  我认为,改革征地制度,应改变政府定价的做法,赋予农民作为财产权利人的谈判地位,参照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经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农民唯一能够接受并相对合理的办法。有人认为,按这样的办法,城市建设就搞不了了。事实恐怕未必如此,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征地都是按市场价补偿,城市建设有的搞得很好,有的搞得不好,与按市场价补偿并无太大关系,而是另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城市建设过分依赖卖地收入,改按市场价补偿,短期会有一定影响。但必须认识到:现在这种发展模式本身就是不可持续的,而且已经难以为继。改变现行征地办法,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财政、税收、投资、金融等方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最终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2.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1982年修改宪法所增加的条文,属于对以往既成事实的认定。前已述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是既要地也要人,对完全失地的农民,采取改变户籍、在城里安排工作等措施。保证了有关农民的长远生计,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因此,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导致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可以说,当时作这一规定,基本符合实际。 
  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不再作人员安置了,宪法的这一规定就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近十几年间,城市飞速扩展,按宪法规定,扩展到哪里,哪里的土地就应该变为国有。这对失地农民来说,意味着既不能务农,也不能在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产业。而按涨价归公理念给予的补偿费,又不足以维持生计。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并激化,就成了必然趋势。 
  对于过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现实生活总是要寻求突破。走遍中国的城市,所有的城乡结合部上,都有农村、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发展非农产业,已成燎原之火,势不可挡。有些搞得好的农村,在改变自身面貌的同时,也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作出了贡献。例如北京郊区郑各庄的农民,在党支部和村集体带领下,从挖砂石、搞建筑起步,逐渐从发展一般加工业到高科技产业再到现代服务业。他们科学规划并完全依靠自身积累,把昔日的农村变成了北京城区的一部分。他们还投巨资于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改变了所处地区的投资环境。甚至还到国外去投资,承揽工程。现在,这个一千多人口的村庄,吸引了3万多外来人口就业、生活,每年还给国家上缴2亿多元税收。他们投资20多亿元建的温都水城,为城里人提供会议、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已成为知名品牌。他们走的是一条自主城市化的道路。这样的案例在北京绝非个别,在全国发达地区也多有存在。但是按现行法律,他们却属于违法经营。温都水城由于是小产权而不能抵押,20多亿资金压在里面不能周转,影响郑各庄的进一步发展,其实也是影响北京市的发展。 
  对于普遍、大量存在的事物,坚持法律不认可,也就不可能出台管理办法,等于放弃管理,结果只能是混乱无比。只有法律认可了,有关政府部门才能规范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党的十七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新的实践、新的问题作出的新的概括。按照这一新概括的内在逻辑,我认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作必要的修订,时机已经成熟了,应当尽早提上工作日程。      在城市范围内,允许各类经营性企业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在政治上不会动摇土地公有的国之根本,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在经济上有利于进一步搞活,有利于农民顺利转变身份,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因而是可行的。有人担心,会出现以吃地租为生、游手好闲的城市游民。我认为,作为个别现象,确有可能发生,但作为群体,他们仍属劳动群众,不大可能产生象旧中国那样的食利阶级,从根本上危及社会。对于可能出现的个别现象,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办法,应不难解决。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也就缩小了征地范围,属于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注释: 
  [1]刘守英:《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格局》,20115月。 
  [2]参见邹玉川:《眼睛向内、深度挖潜,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在第10届全国政协18次常委会的发言;刘守英:《土地制度改革与经济成长》,20108月。 
  [3]郑慧:《如何看待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国经济时报》20117275版。 
  [4]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演进与地方实施》,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5]陈昆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箭在弦上》,《21世纪经济报道》2010121日。 
  [6]时红秀:《地方债的风险有多大?》,《中国经济时报》20107612版。 
  [7]周其仁:《增加中国农民的家庭财产性收入》,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的演讲,2009102811:19 新浪财经。 
  [8]2008112313:18央视《新闻调查》,新浪网。 
  [9]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趋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二期。 
  [10]汪德华:《全口径财政收入超10万亿说明什么》,《第一财经日报》2010628日。 
  [11]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 
  [12]参见乔为国:《中国高投资率低消费率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建、兰莹:《中国消费率持续下降主因: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经济研究信息》20062;李颖:《我国消费率变化的特征及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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