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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路径研究
2011-12-21 17:03:07 本文共阅读:[]


 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然资源,是物质能量信息的聚合形式,并遵循自然规律成为一个自成系统的整体。由于土地的系统性,因而对土地的利用必然会具有多重使用价值和多渠道的受损或增值的可能,这些多重使用方式有时超出了人类控制的范围,加上各种利益的博弈,形成诸多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土地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往往由于土地经济利益的不同诉求与矛盾、制度设计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引发,其原因复杂,化解的路径也多元。笔者基于农村土地纠纷化解路径这一问题,渗透进当代中国社会的特质,对其研究进行简要回顾,结合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制度设计提出框架性化解思路,以期充分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化解土地纠纷,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1农村土地纠纷化解路径的研究进展

  目前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城镇用地不断扩张,大量农地被征用与撂荒同时并存,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却没有建立健全,应有的、有效的风险防御机制比较缺失。化解好城市化、工业化用地需求与农村土地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变得十分迫切。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的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土地资源因其极度的稀缺与不可再生,与人口增长、工业化与城镇化对土地需求的增加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凸现,农村内部不同利益群体无法回避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诱发多重农村土地纠纷。对于农村土地纠纷化解路径的研究,国内研究者一方面对农村土地纠纷化解路径的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丰富的探讨,另一方面针对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实际提出诸多具体路径选择。

  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优先建立健全正式法律体系的,需要重视和加强的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法律途径解决的意识,竭力主张运用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1]。有研究者详细阐述了协商和调解解决、行政裁决和司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途径的必要性、基本原则与程序及缺陷,并对司法途径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困境,提出了相关建议[2]。有研究者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古村土地资源纠纷的研究,提出需要建构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诉讼纠纷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运用方面进行思考,从文化理念上、农村社会中的本土资源的挖掘方面加以探究[3]。有研究者则主要研究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讨了现代法制条件下的非诉讼纠纷方式之地位、功能、理论框架以及制度建构,并进行中外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和预测[4]。在农村土地纠纷的化解路径上,有研究者指出:农村土地纠纷是法律问题与土地制度建设本身的问题的交织,存在于特定的社会政治体制框架中,是土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农民参与的欠缺,致使农民谈判地位的弱势等情况下发生,这就需要土地制度本身及以外诸因素的改革与完善,需要要在建立在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治的基础上的宪政的框架下建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农民土地利益的诉求与表达机制,土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对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充分关怀等[5]。

  总之,在转型期中国,其土地纠纷呈现出受理案件不断增多、审结案件余波难平等特点,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需要完善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将经济、管理、法律手段相结合,使得土地资源有效维护和高效利用。

  2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公共政策与法律的选择

  21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法律诉求土地资源是人类开发和利用的陆地、水域等形式存在的资源,涵盖可供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双方面需要的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的总和,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通常,人们会面临不同的土地资源约束,需要获取必要的土地资源并采取不同的土地资源组合方式实现其生存与发展。城市与农村等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城市与农村拥有不同的土地资源或对城市或农村同一土地资源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保障不同个体和人群之间土地资源利用、交易的正常进行,就必须明确其归属状态,通常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与土地相关的权利束,如土地所有权及其有关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而这些权利束及相关利益诉求没有处理好,该进行社会保障的没保障好,相关矛盾纠纷不断产生。农村土地纠纷是法律与制度构建的问题的综合体,大量的在农民弱势处境中无力参与与影响土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是土地利益协调不一致的产物。

  22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面对现实问题,针对层出不穷的农村土地纠纷,当代中国在不断构建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公共政策体系、法律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627日通过,201011日起施行[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6: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该法指出: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该法对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化解路径,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也已于200912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自201011日起施行[7]。该法规范了相关程序,提升其可操作性,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和送达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化解注重调解和仲裁,尤其是调解。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作了明确规定[8]。这部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8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该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强调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社会政治经济都处于快速调整的过程之中,需要从实际上把握农村土地纠纷的源流变迁,而非单就某一项具体操作修修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在公共政策设计及相关法律的选择上不断作出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3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路径选择的框架性思路

  31框架性思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人类土地利用农地非农化加剧,一方面许多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但另一方面农民却并未因此向城市居民转化而日趋本土化,从而形成一组农地非农化与农民土地利益保障的矛盾。当代中国的农村土地纠纷,国家的治理措施,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其政策价值。然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未免一些偏差,加上此类措施多是自上而下的,致使实际运行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情形不断涌现。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和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土地资源更加稀缺和紧张,农村土地纠纷也迅猛增加。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安全在发展中相互博弈,农业的弱势地位与农民弱势处境影响了农民的生活与农业的地位。研究者们从土地权益主体本身去寻找土地冲突的根源,或从土地权益的角度来探寻土地冲突的根源,或把土地冲突根源归之于制度安排的缺陷。这些应对策略,为构建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框架性思路:致力于消解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逐步消解体制性矛盾。这样的情形下,农村土地纠纷的化解需要回应制度性根源,形成具有长效性的、规范性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机制的措施系统,以处理好土地安全、农业安全、农民利益保障诸问题。

  32化解土地纠纷的多重路径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农村土地纠纷,需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多重路径。在中国转型期,土地纠纷的频繁发生损害了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其现状、实质与成因进行归纳与剖析,探寻相应的路径,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维护和高效利用。塑造诚实守信、和谐共生等理念,使农村土地纠纷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使相应的调解、仲裁等手段为广大民众所接受;整合国家、社会与市场资源要素,构建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得农村土地纠纷化解路径得以持续;完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衔接问题,增强诉讼与非诉讼等手段运用的灵活性。

  总之,构建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公共政策体系、法律规制体系、民族文化体系,在决策层面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操作层面力争利益表达的多样化、多元化,效果层面力争实效性不断彰显,真实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实际,进而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并尊重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的和谐共生。

  参考文献

  [1]孙冕.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5:130

  [2]刘群.论土地权属纠纷[D].成都:四川大学,2004:120

  [3]胡勇.乡村土地资源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J].贵州农业科学,2008(6):196198

  [4]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0

  [5]白呈明.在宪政框架下构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长效机制[J].唐都学刊,2005(6):7173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EB/OL].(20090627)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zxfl/200906/27/content_1508550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EB/OL].(20100105)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1/05/content_19184886_4htm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EB/OL].(20100830)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08/30/content_20819825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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