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资金缺乏等问题不仅使其自身发展壮大受到很大制约,而且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也受到限制。为了切实掌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瓶颈”问题,本文以陕西省渭南市的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70家农信社为调查对象,从金融支持视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融资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一、渭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融资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止2011年6月底,渭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3162个,入社成员20.8万户,合作社股本金25.4亿元,基本类型主要有种、养殖业,农机植保等服务业,民间工艺品,旅游农家乐等。随着专业合作社规模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销售具有组织性和统一性,成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较好地支持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融资渠道单一。专业合作社融资来源主要包括农民入会时所缴纳的股金、生产互助资金、政府项目资金、银行借贷资金、部分企业资金和一些民间资金等。表面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很多,但是有效供给有限,很难满足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据调查,农民入会缴纳的会费、股金和生产互助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主渠道。据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问卷调查,会费和股金占合作社资金的62%,生产互助资金占31%,银行借贷资金占不到2%,政府项目资金占1%、部分企业资金和民间借贷占7%。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需求量大。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其组织形式也逐步由传统的互助合作制模式向高度市场化的现代合作制模式,甚至向合作制与资本市场紧密结合的模式转变,其经营的目标也由原来的入社社员之间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助向实现利润最大化转向,已有的资本金已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求。据对据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问卷调查,已有8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解决了互助发展的问题,在逐步向盈利模式转变,70%的专业合作社反映其资金来源已不能满足合作社经营发展的需求,资金缺口在10-20万元的占76%,在20-30万元的占17%,在30万元以上的占7%。在问及解决资金缺口最先想到的解决途径时,95%的合作社选择了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解决。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较大。一方面信贷融资的渠道较为单一。问卷调查显示,对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以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为主,对社员贷款以小额信用、农户联保,一般金额在5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93%的贷款主要来自于农信社,只有7%的贷款来自于其他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融资成本趋高。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执行2.3倍的利率上限,93%的农户短期贷款(1年期以下)利率在12%-15%之间,只有6.3%的农户短期贷款利率在12%以下,由于借款利率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相应上升,经营负担加重,进一步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的瓶颈
(一)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特殊性。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大且难以控制和化解,成为阻碍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投入的根本原因。加之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资本太少,组织化程度低,管理水平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产评级无法达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准入门槛。
(二)专业合作社贷款抵押、担保的局限性。调查显示,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是贷款难的重要原因,而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社放款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要求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品。在调查信用社“对专业合作社放款最看重的条件”时,75%的农村信用社认为是“有效抵押或质押”,13%的认为是“品牌过硬、产品销售稳定”,7%的认为是“财务制度等规范”,5%的认为是“管理者素质优”,可见有效抵押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条件。
(三)专业合作社信贷产品的单一性。一方面,专业合作社融资额度增大,小额信贷难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27%样本专业合作社拥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小额贷款远不能满足这部分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问卷统计有50%以上专业合作社认为“贷款额度小”是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周期长,短期贷款难满足。大部份专业合作社感到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配套,尤其是种养户和企业主反映强烈,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社一般只发放一年期内贷款,这只能满足传统农业的简单再生产(如农资、农产品购销等)资金需求,对专业化、产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不适应。
(四)农村金融服务的滞后性。近年来,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以贴近“三农”需要,但实际中仍有一些不到位,大部分专业合作社贷款难尤为突出,有33%的样本金融机构至今未对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造成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合作社融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使得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身份的统一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根本区别。合作社仅仅取得法人地位还不够,它具有独特的价值观和文化,有其特殊性,应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相关部门应出台合作社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合作社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加快金融服务创新,缓解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加快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金融创新,扩大支农服务范围,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探索新的抵押担保形式。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推行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二是金融机构针对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经营方式,根据专业合作社生产性资金需求特点,科学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的资金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专业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专业合作社联保贷款。
(三)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有效分担农业风险。一要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二要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改革,把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政府按业务品种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或免交营业税和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以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使保险费率降至农户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三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经营包括涉农商业保险来弥补政策性保险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大力发展信用增强体系,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培育农民良好的信用意识。其次,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员农户生产经营经济档案,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打造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良好的长效合作诚信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