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对城乡二元结构下土地承包制度的思考
2011-12-21 17:05:45 本文共阅读:[]


前言

  16大提出要在下个世纪中叶全面进入小康社会,而实现这宏伟目标,关键在农村,没有广大农民的小康就无所谓全面的小康社会。但现实却是:占人口70%的农民只购买了39%的商品;在城乡居民存款中,70%的农民也只占了19%的份额,而且农民收入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负担也越来越重。而作为农村制度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就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土地承包经营虽然能使农民基本维持生活温饱,但却没有办法使农民致富。对此,许多学者猛烈抨击现存的土地承包制度,指出其种种弊端,认为改革势在必行,同时也提出了很多的改革方案。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方案由于方法论的偏差,都进入一种误区:仅从微观上在一亩三分田做文章,片面的追求法律原理的自洽与制度逻辑的圆通,使到很多设想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缺少了作为制度本身的应具有的实效。实际上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对生产要素的阻隔,以及人口的膨胀,土地的锐减,即使把所有土地方面的权益都交给农民,也不能解决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即所谓三农问题。换句话说,离开对宏观上基本体制矛盾即城乡二元结构的解决,微观农业政策研究将难以突破。本文观点认为三农问题的实质在于以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为中心内容的等级身份制度仍然在限制,束缚农民,农业的选择与流动,切断与阻隔了农村与城市的一致性与固有联系,剥夺农业支持其他产业。【1】因此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转移农村人口,给予农民国民待遇,实现农民的非农化。而各国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是实现从农业化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变不可逆转的过程,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也离不开这一历史规律的制约。实践也表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乡二元化的坚冰正在融化,尽管这一过程显得略为缓慢。从这笔者得出一个结论,认为作为我国农村制度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要与这一历史进程契合,与时俱进。而本文正是这一角度出发尝试着对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探讨与思考。 

  一、背景

  城乡二元结构与土地承包制度的形成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史上都会存在。但比较而言,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别明显。这是我国特殊的国情与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的合力的结果。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人均资源有限的落后的农业人口大国,在严峻的战争威胁与国际市场封锁压力下,不得不追求重工业优先的国家工业化。而工业化积累所需的巨额资本,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国家里,只能来自农业,来自农民的牺牲。但是土地改革所形成的按照人口平均占有土地的小农经济,使工业化积累难以进行,因为高度分散的农业与政府集中控制的工业之间的交易费用过高。于是国家发动了集体化。【2】但由于重结构的工业具有资本增密、技术增密、排除劳动的特点,【3】在客观上使到中国并没有随着工业化带动农村的城市化,也没有大量转移农业劳动。相反,在追求重工业优先的国家工业化的政策的指导下,为了实现最大的限度从农民手中获得低价农产品,维持限定的城市人口低工资和低消费,以得到更多的剩余来获得工业化积累,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通过户口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分割开来,形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但工业化积累从农业剥削了实在太多的剩余,而留给农民只是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料,有时甚至还不够,以致后来发生了3年自然灾害时期饿死人的惨剧。这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社区人口的生存的保障为先决条件的体现成员权的分配原则就形成了。【4】这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所谓大锅饭平均主义,这种制度缺乏激励性,使社员的劳动积极性下降。而它在客观上也没有达到其设立的目的,即保障社员的生存需求,于是在最贫困地区之一的安徽凤阳,四川广汉,农民冒着生命危险自发对土地进行包干。此后,各种包工制在各地纷纷兴起,并进而发展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实施。

  二、现行土地承包制度剖析

  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形成,人为地阻隔了生产要素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正常流动,使占人口总数70%的农民只能滞留在农村。而作为农村唯一的资源--土地就承担起了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随着人口的膨胀,耕地的锐减,土地所承担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的作用也就越是显得突出了,其结果是土地的生产功能只好退居其次了。换句话说,这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这种制度的安排,使公平原则成了的首要价值。这实在是在特定的国情下,一种无奈的选择。为了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也为了消除社会的震荡不安,只好把农民捆在土地上了。换个角度看,与其说人均分配土地是给农民的一种福利,不如说是套在他们身上的桎梏。 

  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拥有了一定的迁徙、择业的自由,户籍制度也有所松动,可以说城乡二元化的坚冰正在融化。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并没有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改革,反而成了这一进程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如下:1、 权能残缺,禁止流转现存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是国家保有禁止转让、限制抵押以及强迫性征收或征用等对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的事实上的终极处分权。【5】而农户享有的仅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跛足的权利。由于没有对土地事实上的终极处分权,土地不能流转,抵押。【6】想进城另谋生计农民无法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这样农民即使进城了,仍然要承担承包土地上的负担,同时在城里又要纳税,结果成为了双重纳税人。【7】土地流转这种权能的缺失,使农民离乡不能离土,实际上是试图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而在现实上其产生的后果也是颇为严重的,这就是使很多地方出现了土地抛荒的现象。

  在土地不断碎化,经营成本日益高昂,同时城乡二元化壁垒逐步被打破,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允许土地的流转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经济规则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与交易,达到最佳的配置和组合。同时允许土地流转也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应对加入WTO所带来的冲击。所以说,通过法律或政府强制的办法农民土地,甚至把农民在土地上的做法,只能得到伤害农民利益、损害农业生产效率的结果。【8】另一方面,在农民普遍教贫困的条件下,农地使用权无疑是他们较有价值的财产,如果法律禁止他们用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不知道将会使多少农民丧失脱贫致富的机会。【9】令人欣慰的是,2003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土地流转制度。该法第三十二条就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该按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而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10】这种规定可以说是与城乡二元化逐步解体,城镇化不断推进,转移农村人口的历史进程契合的,起到了踏脚石,而不是绊脚石的作用,值得赞许。 

  土地承包调整频繁由于我国特定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土地承担起了保障占总人口70%的农民的基本生存的作用。于是公平原则就必然成为其首要诉求了。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随着的人口的增加,就必然要对土地进行重新配置了。据调查显示:1978年以来,有95%的村对土地进行过调整。调整1次的占12.55%,调整2次的占22.7%,调整3次的占30.6%,调整4次的占20.8%,调整5次以上的占13.9%,平均调整3.10次,最高的为8次。【11】这从本质上是由于城乡二元化形成后,阻隔了生产要素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正常流动,使农民只能滞留在农村,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不得不进行的结果。这也是即使中央三令五申的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制度,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却无法落实的真正原因了。

如果说,在城乡二元化依然没有丝毫改变下,它是种合理的安排的话。那么,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城乡二元化逐步被打破的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的频繁调整就是一种低效率的与城乡二元化逐步打破而要求土地流转,农业劳动力转移相悖的制度安排。因为不断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将使农业劳动就业避开市场的规范和约束,掩盖了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危机,使其成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功能的消极替代(无效率替代),这种消极替代将极大助长农民的平均主义的懒惰心态,而使这种制度成为最无效率的制度。【12】另一方面,不断变化的土地承包权配置也会使配置成本大为增加。【13】对此,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第二十七条就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对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地情况,以及用于调整的土地作了严格的规定。这种规定应该说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是有效率的,也具有相当的操作性。

  三、各地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尝试及评析

  从上文论述可知,随着实践中科学技术的进步,非农业的发展、其他制度安排的变化,带来的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公平与效率价值标准的重新定位。改革之初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滞后性日益明显,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限制了权利本应释放的能量。这种矛盾推动了各地对土地承包制度的革新尝试。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一体化的进程的差异,制度的创新也就大相径庭了,表现如下:1、 南海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广东南海市地处珠江三角洲,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1991年该市农村综合实力居全国第四位,居广东省之首,农村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90%,第二、三产业从业劳动力占农村总劳动力的80%。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但二元结构下按人口平均分地的格局却依然存在,土地流转困难,造成了土地细碎经营、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等不良后果。【14】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又一次发挥了创造性。在不改变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了土地制度。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把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分离,使土地资源能在整体上进行规划利用;通过向农民配置股权,把土地承包权转为收益权,以价值形态的形式把农民承包权长期确认下来,使土地得以流转,劳动力能顺利转移。【15】具体做法是:(1)土地评估计价。即对社区内承包底进行统一测量、评估,之后把其折算成股份,使实物土地货币化,而折算方法因田地而异。(2)股权分配。将土地评估计价后,确定应享有土地股权的人员的资格及份额。做法之一是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分红所得作为公共积累,不再收取集体提留。做法二是,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分配,但收取集体提留。个人股份不得买卖、转让和抵押。对户籍外迁的,股份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给予适当的补偿。【16】(3)组织与管理结构。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设有董事会作为日常决策机构,并设有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业发展公司等是核心企业,将土地发包给专业队或农户。【17】南海市实施的这种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当地二三产业发达、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较多、农民多数愿意放弃承包土地这种发展状况应该说是相适应的,较好的满足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土地承包制度所提出的改革的要求。在实践上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1),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推动了土地规模化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三权分离,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突破了原来一家一户承包土地的凝固格局,使一部分不愿耕田的农民在获得股权后可以安心地去从事二、三产业,一部分愿意耕田地农民则有了多承包土地的机会,从而使土地和劳动力得到合理调整。【18】这种制度在城乡一体化推进较快的地区,即社区非农业发达、经济实力雄厚的(能以工补农)和社区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应该说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选择。

  山东平度的两田制

  山东的平度市是个经济较发达的县市,1987年建立农地制度改革试验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始了以两田制为制度形式的产权改革。这实质上是对社区内的农地以其承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功能的不同予以划界区分,然后根据农地的基本功能创设性质、内容不同的土地承包制形式。【19】其具体的做法是,在开展土地整治和田块合并连片的基础上,将社区内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责任田两个部分。口粮田按社区的人口平均分配,只负担农业税,剩余收入归农户所有,以维护社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这与城乡二元化下的均包制并无二致,也都是以公平为首要价值的。二者不同是体现在责任田上。所谓的责任田,实质上是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投标机制,使地产均分变为经济机会均等,从而为土地流转与集中创造良好的机制,增进农地的资产效率。这一制度的两栖性,应该说是在城乡二元化逐步转变,农业人口逐步转移过程中的一种合理的选择。而这种制度多在东部,中部实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这些地区的经济虽然没有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的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进程也较之缓慢,但也有了相当的发展。而两田制一方面体现了公平,即通过创设口粮田保证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另一方面又追求效率,即通过责任田增进农地的经济发展功能。此外这种制度也避免了均田制下的土地不断调整的弊端。两田制这些特点使其与这些地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程度而产生的对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所以说它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一制度的优点同时也是它的缺点与局限所在。在那些土地资源极为稀缺或非农产业十分落后的地区,根本无法实行。因为除去口粮田后所剩的责任田就寥寥无几了,再实行什么两田制也就没有什么意义落了。而根据农业部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一调查显示,实行两田制的大多是在人均耕地0.08公顷以上的地方,而在人均耕地不足0.067公顷的地方则难以实行。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农地收益分配结构尚不规范之情势下,两田制能够降低村干部收取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和土地承包费的成本,这无疑会滋生和助长村干部为掌握更多的可供社区领导人支配的资源而以高价招标和出租责任田、不顾客观情况和农户意愿强行推行两田制的隐忧。【20】从这个角度也启发了我们,任何微观制度的改革都离不开宏观条件下的制约,离不开其他相应制度的改革。

  贵州湄潭的强化所有权与活化使用权的尝试与上面两地经济比较发达的情况不同,湄潭地处山区,经济相对落后,城乡二元化依然明显,在我国类似的状况还广泛的存在。因而也使湄潭的改革具有一定普遍的代表性。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80年代初,湄潭实行了以人口平均分配为原则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同样由于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以及这种制度权能的残缺,也重现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土地承包制度所具有的弊端,即土地不断调整,细碎化严重,效率低下,撂荒及滥用土地突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1987年国家在此设立了农村改革试验区,对土地承包制度进行革新。具体做法是,(1)强化土地所有权。首先,普遍实行有偿承包使用,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试验区规定,承包户必须向集体缴纳土地承包使用费,土地承包费与用于公用事业的提留分开。土地承包费的相当部分用于建设农业水利基础设施、改造中低产田等。【21】其次是集体有权收回农转非、孤寡去世、抗交农业税、弃耕撂荒及不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等农户的承包地,并对收回地土地进行招标发包。【22】最后是集体有权制止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有权处理产权纠纷。【23】(2)活化使用权。主要是赋予了农户对土地的继承权,以及互换,转包,抵押等对土地实行流转的权利。此外,在处理土地的保障功能与经济发展功能关系方面湄潭制定了在承包期内,增加人口不再分地的政策界限,以消除人口增加与土地再分配相联系这种无效率的习惯做法。

  湄潭的这种改革,在城乡二元化依然明显的情况下,通过强化所有权,承认土地流转,加强了土地承包的效力,同时也为将来的城乡一体化,转移农业人口,实现土地规模化,产业化开辟了一条通道,与这种历史进程衔接。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重新定位。【24】可以说,在湄潭这样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山区县能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实在是很不简单。

  四、思考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一体化程度的差异,各地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也大相径庭,由东向西形成一种梯形的发展模式。具体是由东向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递减,土地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递增,经济发展功能递减。即农民对土地的期望值递增。而从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上说,就是由追求效率向诉求公平蜕变。在这从东、中、西各部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期限或预期存在着的明显差异也可以得到证明。据在四川内江市农村的调查表明,高达91%的农户要求希望土地承包期为30年或更长的承包期,甚至实行永久承包。而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江苏的无锡、连云港、泰兴三市的调查表明,要求承包期15年以上的只占38.9%,要求承包期在15年以内的超过了61%,而经济最发达的无锡,有高达45.26%的农户要求承包期最好在5年以下,三市经济水平相比较的有高到低,相对应的要求承包期在15年以上的农户比例分别为25.27%42%49%。【25】这些调查材料表明,农民对土地承包期预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且呈负相关关系。

  正是由于我国各地城乡一体化程度的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对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各地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思路。为了避免法律的不统一,在实践中可以对各地存在差异的地方保留适当的弹性,而由各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具体构想,笔者认为可以有下面两种思路:1、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农业人口的大量转移,使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大大减低,而经济发展功能则大为提升。也就是说,在这些地方,土地的资产效率成为了首要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最优配置,从而使该地区的农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因此其具体权利构造应为:(1)对权利客体即土地的占有性。即基于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应当占有土地。占有是利用的前提。其次,占有是一种公示方式,土地承包权以占有和登记作为公示方式,降低对外传递信息的费用。【26】(2)土地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具体可以是出租、转包、互换、转让、抵押等方式(20033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认可了土地流转制度【27】)。但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因此在农地转让时,应实行农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通过转让改变原有土地的用途。同时为了使农地转让便捷、高效、安全进行,建立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公示制度。具体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位置、面积、年限、肥沃程度、用途、权利义务等。【28】而为了实现与城乡一体化衔接,应该设立一种退出机制。即当承包方农转非时,发包方应收回农地重新进行招标发包,同时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很有前瞻性。【29】而在权利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原则应为社区内成员,由社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302、经济比较落后,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由于城市化水平较低,第二、三产业不发达,不可能吸纳更多的农民。所以,土地依然是农民最主要、最稳定的生产资料、收入来源和最可靠的家庭生活基本保障。所以这些地区的农地承包制度,应以公平为首要价值,以维护农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同时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开辟与将来的城乡一体化衔接的通道。因为,从根本上说,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来还是在城乡一体化。因此具体制度可以设计如下:(1)按社区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间,除特殊情形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相应的规定【31】。这实质上是使土地承包权真正成为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2)土地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具体可以是出租、转包、互换、转让、抵押等方式。(3)设立一种退出机制。即当承包方农转非时,发包方应收回农地重新进行招标发包,同时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五、结束语

  本文尝试从宏观的角度对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进行思考,但实际上正如本文一直所强调的任何微观的改革,都离不开宏观环境的制约一样,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涉及的因素实在太多,其中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真正的实施,就像博物馆里的古画一样,除了欣赏的功能外,对现实并没有多大意义。从这方面说,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首先应当是一个宪法问题,其次才是物权法问题。只有宪法承诺任何人的私权利都将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承诺政府亦受法律正当程序的制约,并且宪法能够有效实行,物权法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才真正有效。【32】这的确是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注释:

1】 《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引自http://www.chinalawinfo.com/

2】 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

3】 同上

4】 同上

5】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第5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民法通则》第80

7】 韩秀义:《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引自http://www.chinalawinfo.com/

8】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第5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同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

11】 参见中共中央政研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观察分析》,《经济研究参考》1997年第73

12】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第5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 同上

14】 綦好东:《我国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及重构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1期【15】 房慧玲:《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

16】 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三期(总第83期)

17】 綦好东:《我国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及重构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1

18】 房慧玲:《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

19】 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三期(总第83期)

20】 同上

21】 綦好东:《我国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及重构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1

22】 同上

23】 同上

24】 同上

25】 朱开元、杨开枝:《进一步土地承包期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性分析》,《农业经济》1999年第2

26】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第59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6条。

28】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第5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30】 曹诗权、朱广新:《农地承包经营权物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法商研究》2001年第三期(总第83期)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

32】 王钧:《物权立法的政策判断》,引自http://www.chinalawinfo.com/

    参考书目: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建议稿》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梁慧星:《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周林彬:《物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马洪,孙尚清:《现行集体所有制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与土地政策》,《中国发展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

12、郭铁民:《论农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研究参考》,1998年第4

13、房慧玲:《广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3

14、綦好东:《我国现行农地产权结构的缺陷及重构的实证分析》,《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1

15、党国英:《论农村集体产权》,《中国农村研究》,1998年第4

16、廖洪乐:《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建设试验》,《管理世界》,1998年第4

17、张平、应瑞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立法若干理论研究问题探讨》,《现代法学》,2000年第2

18、宁立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制度完善》,《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第

19、陈苏:《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制度的确立》,《中国法学》1996年第3

20、叶向阳:《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6

21、温铁军:《半个世纪的农村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

22、韩秀义:《论农地产权制度建构模式之选择》,引自http://www.chinalawinfo.com/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