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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度创新
2011-12-14 21:28:51 本文共阅读:[]


目前,世界各国的合作社大体都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市场合作社,还有一种是以北美(主要是美国)为代表的新一代合作社。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更多地是与市场合作社相近,但是近年也开始有部分合作社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出新一代合作社的某些特点,例如个人拥有的股份在组织治理和盈余分配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等等。因此,如何从组织制度以及由此而来的组织效率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地加以认识和把握,从而有针对性地给予扶持和引导,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制度安排

欧洲合作社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渊源,例如欧洲各国的合作社大都产生于19世纪中叶,受当时合作社先驱的思想影响深刻,虽然目前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境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员的经济社会地位也有了明显改变,但是合作社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有所变动的也只是如德国合作社为适应二次大战以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的一些制度调整。[1]正因为如此,二次大战以前的合作社一般被称之为传统合作社,而二次大战以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而进行了相应制度调整的合作社则被称之为市场合作社

相比之下,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背景有明显不同。新一代合作社产生于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20世纪8090年代,由于经济、社会和社员的个人条件都比过去有了明显不同,因此,这种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以创造产品附加值为主,从而其组织制度也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2]

第一,因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以创造更高的产品附加值为主,所以社员必须承购大额股份,每个社员的入股金额通常在500015000美元之间,以便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额投资,适应经营的需要。

第二,社员持有的股金数额与其可以向合作社交售的产品数量成正比,一定数额的股金,对应一定数量的产品交售配额。

第三,为创造产品附加值所需,社员必须按合同约定,向合作社提交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否则合作社将从市场购入相应的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该社员的个人账户。

第四,社员资格不开放。社员的股份从而产品交售配额在得到理事会的批准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股价随市场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因股份可以交易,股本金不因社员的入、退社而变化,从而较易得到银行的优惠贷款。

第五,因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权可以上市交易,合作社的资产净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产中的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资产在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但多数合作社仅有少量未分配净资产。

第六,合作社如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采取出售股份的方法集资,社员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如果合作社在不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如技术更新等)需要增加资本投入,则社员要按其交易配额的比例增加股金,否则其交易配额将按比例下降。

第八,为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所控制,一些社限制社员个人持有的股金数量。

第九,因社员的产品交易数量按其所持有的股金数额配比,因此盈余分配也与其所持股分成比例。合作社仅留少量盈余作为储备金,或者不留储备金。

第十,合作社可以向所在社区出售优先股,优先股的利率限制在8%,但没有投票权。

第十一,理事会成员来自社员,由社员选举产生,也吸收非社员进入理事会;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

二、两种合作社模式的主要制度差异

由上述分析可见,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与欧洲的市场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确有一定差异,其主要不同如表1

市场合作社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制度差异

制度安排

市场合作社

新一代合作社

股权制度

入社须入股,退社即退股

社员基本等额持股

不吸收社外股份

股份不得转让,或只在社内转让

入社须入股,退社转出股份,不退股

社员不等额持股,但一些社对社员持股总量有限制

可吸收社外股份,股份可市场转让

治理机制

入、退社自由

一人一票

理事会成员来自社员

入、退社有限制

一人一票或表决权与个人所持股份相联系

理事会成员主要来自社员,也吸收非社员进入理事会

管理制度

由理事会管理,或聘请专家管理

社员与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量不受限制

聘请专家管理

社员与合作社的产品交易量受所持股份限制

分配制度

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配

股金分红受限制

经济积累一般为全体社员共同占有

按社员所持股份分配,股金分红不受限制

一般不留或少留经济积累,且积累已被市场股价资本化

归纳起来,市场合作社与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差异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新一代合作社社员的持股数量不同,从而社员的权利也不同,如表决权和所得到的服务等等都有所不同。虽然目前有些社仍在实行一人一票,但最终可能还是要归结到一股一票,因为不如此就是对多股社员的不公平。多股社员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责任,理应享有更大的权利。如果合作社的经营及分配决策不能反映多股社员的意志,就可能挫伤社员加入较多股份的积极性,不符合新一代合作社创造更高产品附加值的目标。

第二,新一代合作社将社员的产品交易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相结合,意味着社员从合作社得到服务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自己的经济实力或经营规模。经济上弱小的个人或者不能入社(无力缴纳起码的入社股金),或者为入社股金所限,只能得到部分的服务。因此,这种合作社模式更加适合资本较为雄厚的个人。

第三,新一代合作社不限制资本报酬,因此也更加突出了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从而也更多地削弱了合作社自助、互助的传统理念。

第四,新一代合作社允许非社员进入理事会(这可能与吸收社外股有关),以此来保护非社员股东的利益。但正因如此,也相应削弱了合作社保护和增进社员利益的能力。

不过,新一代合作社的一些制度安排仍与市场合作社有以下一些相同之处。

第一,其财产所有者和服务利用者仍然在较大的程度上同一,因此也较大程度地体现了合作社的同一性原则。这是其之所以能够成为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当然,其可吸收社外股份的规定,尽管只是优先股,也会使合作社的同一性受到削弱,因此也更多地体现出股份制企业的特点。

第二,虽然社员不等额持股,但两种模式限制社员的最高持股数量,以防止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从而或多或少地维护了普通社员的利益。

三、两种合作社模式的组织效率分析

德国著名合作社学者明克内尔认为,合作社的组织特点是具有双重性。即:它既是增进社员的利益的企业,也是以民主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社员团体――协会;同时,社员既是合作社企业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顾客或交易伙伴。因此,合作社对社员利益的增进既可以通过对合作社企业的有效管理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有意识地放弃企业收益,开展以增进社员的利益为目标的业务来实现。这一放弃,对社员意味着经济增进的获取,而对合作社则意味着获利机会的丧失。合作社的这种双重性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它必须提供两大产品――公平与效率。因此,对于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分析显然不能仅仅用可以货币表示的经济效率为唯一依据,因为提供无法用货币表示的社会公平也是体现合作社的组织效率的不可或缺的方面。

显然,与市场合作社相比,新一代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的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了资本(股份)的权利,而不是人(社员)的权利。因此,新一代合作社所侧重的是经济效率,而市场合作社则更多地突出了社会公平。

与新一代合作社相比,市场合作社的经济效率相对较低,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其组织制度存在难以消除的缺陷,如管理人员缺乏激励、对管理者的监督成本过高、决策效率过低,以及资本筹措能力不足等等。[1]当然,如果与营利企业相比,这种情况就更加突出。

因此,新一代合作社的创新制度安排,显然是针对市场合作社在长期实践中显现出来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

第一,社员入社必须缴纳大额股金,这就避免了合作社创建初期自有资本不足的问题,使合作社有可能在短期内开展耗资较大和规模较大的经营项目。

第二,社员不等额持股、一定数量的股份对应一定数量的产品交售配额、股金分红不受限制、按股本分配、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以及允许吸纳社外股金等,都有较强的投资激励,有利于合作社广泛吸纳社内外资金,使自己有能力开展初始资本投入较高、规模较大的经营项目。

第三,退社不退股,避免了合作社自有资本的不稳定,有利于合作社稳定发展,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资信水平。

第四,聘请专家管理,可以消除社员管理可能存在的能力和经验欠缺的问题,以及对管理者激励不足的问题。

第五,社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产品,既保证了合作社能有数量稳定并质量可靠的货源,又避免了社员的社外交易损害合作社利益。

其实,就市场合作社来说,其制度安排也不是一成不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市场合作社也在适应社员的需求,不断调整制度。例如德国合作社在制度安排上不断向营利企业趋近等等。但是有一点还是可以肯定,这就是合作社的这些制度调整并未突破起码的底线,也就是并未放弃保护和增进社员利益的组织目的,以及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建立的基本组织制度。因此,市场合作社的制度调整只能使缺陷尽可能地得到弥补,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因为,既然是合作社,就必须提供社会公平,尽管所提供的公平存在多少的不同;否则,就不是合作社,而是股份制企业了。

当然,市场合作社的所谓制度缺陷,只是以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为依据,与股份制公司等营利企业比较而言。虽然这些缺陷的存在削弱了合作社的营利能力――更高的经济效率,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些缺陷的存在,才使得合作社能够成为合作社――创造了社会公平。因此,市场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既有其缺陷的一面,也有其优越的一面,具体从哪一方面来取舍,应该由社员自己选择。

四、结论

显然,与市场合作社相比,新一代合作社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而这些效率的取得就是在于它在很多方面吸纳了股份制公司的制度安排,从而对合作社的传统制度有了较大突破,因此也更多地向股份制公司趋近。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非是要评价两种合作社模式的制度优劣,而是希望说明对于合作社的制度评价不能简单地以经济效率为依据,因为合作社的组织目标和组织效率是包括了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二者理应兼顾,不可偏废,否则股份制公司等经济组织形式会比合作社更好,合作社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其实,就是在传统色彩相对浓厚的欧洲市场合作社中,近年来,一些合作社的组织制度也在发生类似新一代合作社的一些制度变化。例如,目前德国的奶业合作社就规定:要想成为社员,并通过合作社来销售牛奶,奶牛饲养者就必须向合作社出资入股,成为社员。而入社股金的数量,也就是个人在合作社中占有多大股份,直接关系到自己可以向合作社交售牛奶的数量,入社股金越多,可向合作社交售的牛奶也越多,二者存在正比例关系。当然,这些改变都是德国乳品市场的发展状况和社员个人的经济、社会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也是社员理性选择的结果。

综上所述,无论是市场合作社,还是新一代合作社,两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道理,问题只是要适合不同国家、不同地方、不同组织和不同个人的实际,让社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例如农民中的弱势群体,个人能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更适合选择市场合作社,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公平,使自己摆脱困境;而经济实力较强的个人,就可以选择新一代合作社,使自己既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又可以得到一定的社会公平;当然,如果有人既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又觉得在合作社中利益受损,就可以干独资、股份公司等营利企业,以尽可能多地获取经济利益。这些都是合理选择。

当然,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较多发生的大户控股,以及民主治理机制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等情况,是否与我们的合作社制度供给不足有直接关系,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一些社员(尤其是大户社员)的行为,已经显示出他们至少在客观上存在着对于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需求。所以,如果我们能在不断完善现有合作社制度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创新制度,为农民提供类似新一代合作社的制度选择,就会大大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需要依法规范,也需要制度创新。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实施规范,就是要给广大的中小农户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而制度创新则更多地是满足一些富裕农户的发展需求,从而使各层次农民各得其所,整体发展。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不应该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根据外部环境和社员个人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组织制度,这就是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发展实践给予我们的有力启示。

注释:

如德国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以保护和增进社员利益(不是追求盈利)作为组织目的,否则就可能被强制解散。

在发达国家中,就有一些人因此退出了合作社而经营营利企业。

作者简介:国鲁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1]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1(04).

[2]杜吟棠主编.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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