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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具有中国特色农土制度的创新
2010-12-09 23:45:27 本文共阅读:[]


 《中国乡村发现》 
 
 《中国乡村发现内参》 
 
 英文目录 
 
 《中国乡村建设》 
 
 
中国乡村发现 编  务 
 
中国乡村发现 第1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2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3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4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5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6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7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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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发现 第10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11期 
 
中国乡村发现 第12期 
 
 
内参 第1期 
 
内参 第2期 
 
内参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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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建设 第1期 
 
中国乡村建设 第2期 
 
中国乡村建设 第3期 
 
中国乡村建设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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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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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十七大农村政策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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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问题专题 
 
 中国第四届社科农经大会暨首届湖湘三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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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县“茶杯门” 
 
 全裸乡政府 
 
 政协委员言获罪 
 
 庄河群众下跪事件 
 
 一粒种子压垮了农民 
 
 证券下乡 
 
 辛秋水《村委会研究》 
 
 副乡长偷钱事件 
 
 上访被关精神病院 
 
 田园文学专栏 
 
 三农书目专栏 
 
 计划生育 
 
 乡镇改革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诸城“村改居” 
 
 
 
摘 要:中国虽是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农业却是中国的弱质产业。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经济并非一直生机盎然地向前发展,中国政府最担心的仍就是三农问题。而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从根本上说属于土地制度变迁的范畴。我国应抓住各种机遇,积极主动地深化和建设农村土地改革,创建并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新路子。关键词: 中国特色; 农村土地; 土地制度 从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开始,英国农业已经以逐步完善产权为轴心,以市场为导向,踏上了漫长的转型之路。19世纪中期,英国基本上就已经消灭了土地的共有权,确立了产权清晰的现代租地农场制度。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总体上来仍然还未迈出传统农业的管理模式。我们已深深感觉到这种体制只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措施,与现行的市场经济是不兼容的。这也向我们充分展示出作为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仍属于传统社会农业的范畴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设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英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予我国以很大的鼓舞与启发,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英国经验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不同的国情、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 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 也就当然有着不相同改革思路。 一.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状(一)家庭承包责任制加剧了户均耕地面积狭小的问题。自改革之初,大多数地区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就采取按人口或土地优劣搭配平均分配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却造成了每个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狭小且也越来越分散的问题,这不仅限制了农业的新技术、新生产方法、新政策的实施,更是妨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前进的步伐。这样的局面不仅不利于开展规模化的经营,也更难以形成农业上的规模经济效益。持续存在的小规模经营的生产方式必然导致农业机械化程度低、劳动生产率水平低下, 导致难以形成农产品加工链, 延缓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这种制度把农户牢牢的束缚在狭小分散的土地上, 再加上人均耕地日趋减少及土地肥力日趋递减的规律, 使得农业发展长期徘徊在比较低的水平上, 加强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象, 阻碍了工业化的进程。[ 1 ]此外, 在当前的生产经营制度下, 地方行政机构还不断地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 这也极大地损害了农户们的经营自主权。(二)缺乏高效率的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对农村的集体经济并不负责, 也不具有土地所有者的身份; 就现状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像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单位。因此, 在土地产权权利约束中,土地实际占有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产权主体的虚位是农村土地现行产权制度的缺陷。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能拥有一定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必然导致农民对此缺乏安全感。同时,当今现行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内容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法律保障,致使有些农民可能会任意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比如修建房屋,修坟种树,挖土烧砖,随意的处置土地,甚至有的常年或季节性的落荒。(三)现行的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我国中央早已出台土地有偿转让的政策,但却一直没有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文件和具体操作执行章程,而且也未规范土地转让的具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出现了农户经营规模没有扩大反而缩小等情况,导致没有形成农村土地市场, 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 最终不能形成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分工。因此.我国必须进行士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四)在农村存在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我国的十几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据绝大多数,而我国的户均承包耕地仅有7亩多, 并且其中一些省份的人均耕地甚至低于1亩。据估计, 现在农村农业劳动力在4亿上下, 其中剩余劳动力在1.8亿至2亿之间, 这严重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由于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经常变动,加之承包土地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成本, 家庭经营制度赋予国家和集体收取税费的权利, 所以他们一方面通过撂荒边缘地以减少生产投入来避免亏损,另一方面通过大量进城打工来增加额外收入。然而, 外面的世界时刻充满了风险, 作为农民虽不愿意种地, 但也不愿意轻易的去放弃土地这个最后的生活保障。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价值 1.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最终目的。这也是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出发点。我们知道,制度的创新源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这种收益是远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对制度变迁收益成本的计算应是全面的,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层面,还有长、短期的权衡。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当着眼于“三农”问题的根本性解决。2.应有足够的国情知识。制度的变迁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即知识积累的过程。同样,制度创新研究也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储备。知识社会学认为,知识可以以出版物、数据库中内容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存在于人的头脑当中。知识一部分来自于组织的外部,另一部分知识则要靠组织自身在生产实践过程中积累归纳而形成。这里所讲的组织当然包括个人。也就是说,知识既可以从书本中学到,也可以从实践中获得;既存在有物化的,也存在有观念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能够改进人的有限的理性,而足够的国情知识(包括国情意识)则是成功进行制度创新研究的前提。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当今的现实国情,即人地关系紧张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艾建国甚至认为:人多地少、经济不发达的国情足决定现行土地产权结构的主要原因。二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的过程。厉以宁认为,研究中国经济问题,首先要研究中国国情,即研究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运行规律、发展变化历史等。对农村土地制度研究也是如此。此外,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农村实践知识。3.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改革,促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找到了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制的产权改革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这也是农村土地所有制深层次结构和实现形式的变革。事实上,任何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必须具体到特定的财产所有者,也就是必须要有财产权的实现形式。没有特定财产权实现形式的所有制,无论是公有制的国家所有或是集体所有,还是私有制的个人所有,都是“公不成其公”、“私不成其私”,既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更不可能有效发展。在这方面,我国是存在着深刻的历史教训的。这也是为什么要以明晰产权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重点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所在。我国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尽管实现了农民承包经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但这仅仅是完成了产权改革的第一步,因为它最终还没有明确产权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改革,必须根据农村土地既是集体所有,又是以农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载体和运作这一特定形式,把土地的实际支配权交给农民,来更进一步的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战略构思l.明确土地使用权限,以法律形式确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个人财产权。只有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财产权,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才能获得农村社会发展的永久动力。因此,要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做到“依法治农”,在法律中明确农民拥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于、拍卖、抵押、人股。要规范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对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并且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等相关文本签发,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一个法律凭证,从而保证权利主体行使权,保证农村土地的使用、处置、收益法制化,使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的好处真正落到实处。2.开展农村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土地承包的稳定,并不意味着凝固化,资源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其最优的配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稳定并不排斥土地权利的市场化流转。目前,农民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大量地进城务工,使得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稀缺的土地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要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赋予农民土地的处分权,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包括土地的转、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的流转。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分离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划分,承包户保留承包权,转让土地经营使用权,转入户则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户则以一张契约获得土的报酬。这样既满足了我国农民对土地极强的依恋之情,又能促进土地流向一些优秀的种植者手中,这样就能有效地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以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3.必须严格的保护现有的耕地。我国作为一个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占有量低的国家, 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保障百姓温饱之源、物价平稳之基、经济发展之要、社会稳定之本。决定进一步强调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 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一首先,我国必须要划定永久性的基本农田, 建立保护补偿机制,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在基本农田上特别强调永久二个字, 这就意味着划定的基本农田具有永久性保护的要求, 不允许随意占用和调整, 并要求其质量不断提高, 以维持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其次,必须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要实行先补后占, 并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各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冲动, 各省区市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时, 能否占用耕地或可占多少耕地, 必须充分考虑本区域内补充了多少耕地, 并要想方设法去多补充耕地; 第三,指出在进行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时, 要优先复垦为耕地, 这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一条有力的保障。4.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农业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要想实现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就必须以具有一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的农村劳动者为前提,这种素质包括文化科技水平、实际操作经验、政策法规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此,广大农村的当务之急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不断的承担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具体的来说可从这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该在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技推广第一线,对农业科技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着力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需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增强土地对各种院校毕业生的吸引力,鼓励他们毕业后回到农村来,到农村开展土地流转制度下的规模经营和生产指导,或为他们提供在农村基层创业的机会,当新时代的“庄园主”、“农场主”;三是促进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的各方面的联姻合作,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在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中的技术难题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合理的经济收益。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的特殊性与西方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相比,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有其特殊性。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政治方面看,我们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重于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能随意改变。这可以防止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私自变卖,而且也可以防止出现土地兼并造成农民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从经济上看,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明显的重于土地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所有制产权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实际的财产权,这样就能使农村因地发展,农民因地致富。作者系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在读) [1]范爱军, 肖丹丹. 适度规模经营: 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突破的“瓶颈”[J ]. 学习论坛, 200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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