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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永佃还是私有
2008-10-20 13:18:43 本文共阅读:[]



 
      这几天,土地问题搁在心里,没想明白,反复看各种文章,与专家学者、同行等人讨论。   我不想先来一个非一即二的判断,对于"私有化"、"集体化"、"国有化"等词语敬而远之,我相信,分"左"、"右"和学科,是人类为了认识世界的方便,而非来解决问题,任何现实世界的具体问题都是处于这个复杂相关的现实世界之中,如果简单地划派划类,那就等于把现实问题抽象、粗暴地切割。   因此,如果有谁一定要跟我说主张什么化什么化,而不就具体问题探讨的人,请不要阅读这篇文字,因为我觉得那只是给讨论问题的人帖标签,而非对待问题本身。   土地问题更是如此,在当下的中国,牵一发而动全身,与农民权利,与政府卖地财政,与未来的社会公正公平,处处相关,这么复杂的问题,实在简单模糊不得。   本文希望把土地问题分为两类问题来探讨,一是所有制问题,也是当前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二是流转及这一财产权利的保障问题。这两者并非割裂,而是密切相关,但我认为后者的问题相对中性一些,没有那么多意识形态之争,因为不论什么所有权,权利主体应当是平等的,也即有人提的"所有权平等",第二个问题讨论的是明晰所有权问题之后的问题。   另外,中央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刚刚公布,作一分析。   一,所有制问题   假设你的爸爸是农民,那么你来到这个世界的第一天是否就应当无偿得到一块土地?   有一种可能是,你继承你爸爸的土地,你如果兄弟姐妹多,那么你就只能继承一部分,你若再生几个儿子,那么他的土地就更少了。另一种可能是,你不能继承,你天生(成年后)就能得到一份与你所在集体其他人一样多的土地,耕者有其田,你是农民的儿子你户口在村,你就能得到这份地。   这两种可能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前者即所谓的私有制(在此,我把永佃制纳入私有制内来讨论,因为永佃制是与国家签订了永久的、固定的土地契约。但永佃制与私有制有根本的区别,一个是通过国家所有来固化农民的权利,可以作为用益物权来看[是否也可看作是一种合同之债权呢];一个是农民所有固化土地的权利,是绝对的所有权。),土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任何人调整(征地除外),村集体不能调,国家不能调,土地就是属于你自己的。你的儿子能得到土地,是因为你具有土地,你的孙子、曾孙子能得到土地,也是因为你有土地,他们将都依赖你现在得到土地。   这种制度即所谓的私有化,我个人并不反对这种制度安排。但是,实行这个制度有个问题,这一问题在林权改革中已经暴露出来,即如何保持初始的公正?是以1982年分地为准?还是以1950年土改为准?或者新设立一个时间点。如果不能保证起点的公正,那么后面的混乱状况可想而知。   这种制度普遍有两种担心,一是农民拥有所有权后就对征地漫天要价,阻碍城市化。秦晖教授对此已有解释,在此不必多说。二是农民群体将出现极大的分化,尤其是在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贫富分化加剧,包括地少、失地农民,今后只能成为雇农,而资本对土地的影响显然加大,虽然我也相信农民是理性人,大多数不会拿到土地就换酒喝。   另外一种制度即所谓的"均田制",也或即"耕者有其田"。我最初很不理解这一制度,并认为应当要缴纳,那么是象征性地缴纳承包费才行,因为天下没有无偿的东西,没有人能因为父辈的身份就无偿获得一笔土地财产,这会彻底扭曲市场价格。但徐付群老师的给出了另外一种解释,即一个新生儿成年后得到土地不是因为他父亲的身份,而是因为他父亲是这个集体的一员,是所有者之一,而且是不可分物,是共同共有关系。这样的制度下,土地属于集体,集体必须保障每个人平均地拥有土地,内部决定,多长时间调整一次土地。   这种制度的普遍担忧是,一是现今可利用的集体只有村委会或村小组,实质是人民公社体制转轨过来的,普遍无法代表农民的利益,因此更别指望它能承担的均田的责任。有反对者认为,只要给了土地权利(这个"给"不只是现在宪法上规定是,而是要颁发土地权证,并实际上强化集体土地的权属),集体就会越来越倾向于农民。二是,这种均田会阻碍业已初步发展的规模经营,阻碍农业现代化。三是,既然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那么全体村民的表决可以决定土地的权属,而不应当是政府来决定每个集体必须均田,法律对这个问题规定过细,有违背所有权绝对之法律原则。   二、核心问题在哪?   对这两种制度,暂不作评论。   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均田制,在世界范围,中国历史上都有先例。因此,简单赞成某种制度都有先例可举,而中国需要的是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   土地所有制,其实面临着"三国演义"的关系: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政府无比强大,却不守规则,而且时常绑架集体,欺害农民.现今的土地设计,重要的目标之一便是约束政府,如果集体制更能保护农民,我同样赞成集体所有制。许多人对集体所有制有天然的恐惧,似乎必须私有才够彻底保护农民,实际情况则不然。况且,从本质上说,集体所有制也是私有制。   秦晖在一篇文章中说过,(大意)既然租佃制的情况下,政府都不遵守租佃的合约,那么谈永佃有又有何意义?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在配套制度缺乏的情况,政府权力不能得到限制,只是从概念说提土地私有,其实并不能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现在的改革,继续模糊了产权,却大幅扩大流转,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政府则必然成为最大的赢家,既放弃了均田的责任,又增加了土地利用的便利,政府只会更凶狠地抢地,绑架村委会,和资本家勾结在一起抢地。   因此,我基本赞同香港中文大学熊景明老师的观点,土地制度有三个原则,一是耕者有其田,二是社会流动,三是耕地的保护。   但是,我担心的却是,在村民自治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无论是集体所有制,还是个人私有,都抵挡不住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反,可能私有还可能是一个强有力的抵挡政府的武器,但今后同样也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需要配套制度进行限制、纠正。   三、流转及其他制度保障   我始终觉得,流转问题应当是一个中性的问题。即按照所有权平等的原则,国有土地可以抵押,为什么集体土地就不能呢?无论是土地私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流转都应当是题中之义。就好比一把刀,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两种不同的使用方法涉及性质问题,但刀――作为市场一要素,变得锋利,能完成切菜、杀人的任务,则是中性问题。   当然,土地是特殊的商品,具有绝对的区位垄断性。因此,有许多制度限制也是必然的。如对流转有规定,对农地转非农地有规定,这都是普遍的做法。   除此之外,农村金融制度、农村土地裁判所、农村集体的民主管理制度等,都是必须具有的配套制度,土地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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