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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2008-01-12 15:15:33 本文共阅读:[]


     2006年3月25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主办的第57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在海口开幕,本次国际论坛以“中国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与乡镇政府改革”为主题,重点研讨如何通过体制创新,完善有效保证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关于土地问题,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有四个方面: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包括家庭承包,也包括其他承包的权利。这个权利为什么会动摇,是因为新农村建设中要占地,要综合开发,要土地整理。我提出了几个“说不清楚”,一个是干部说不清楚“30年不变”到底指什么?农民说“30年不变是不调整土地”,而干部说“30年不变”是制度不变。农民说不清楚是到底要不要调整?专家说不清楚农民集体所有到底是归谁所有?法律说不清楚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关于农民土地承包法,现在听到一片骂声。问题在哪里?是谁埋葬了农民土地的深化改革?是社会舆论。舆论是谁主导的?是专家。因此,现在最需要解放思想的是专家。      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的经济问题被政治化了。农村土地不能私有,但城市土地却可以卖。为什么?因为农村土地问题被政治化了。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土地当作动员农民革命的砝码。例如,去年七月份在巴中的红四军根据地看到的这个标语很好,叫“为土地归农民而战争”,但现在革命成功了,取得了政权,土地却没有了。       第一个是谈承包的矛盾,我感觉这个制度走到尽头,怎么弄都是错的。第二个就是农村宅基地问题。因为要搞新村建设,旧村改造拆迁、新的地方要申请,宅基地复垦,这个矛盾就暴露出来。我想给大家看一个东西,这是在江苏太仓市调查的时候,解放初期的土地证,可能年轻的学者没有见过。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两份,总的是两层意思。土地证不仅有户主的名字,而且全家人的名字都在上面,而且权利界定得非常明确。例如,“非耕地共计九段九亩四分八厘六毫,耕地也是几段几毫。而且,作为本户、本人的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这个版式在全国基本是一样的,这是范本。       这是现在的农民房产证。我要问一句话,农民的宅基地在历史上怎样归了集体?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资本家的赎买,资本要没收,但宅基地不是生产资料,没有改造、赎买、也没有宣布没收,它怎么成了集体所有的?我问了很多人,都不清楚。我自己回来查,查文献。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说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这是生活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后来有规定,收归集体所有。这个出来之后农民有很大的抵触。这是1963年发的对社员宅基地问题的一些补充规定,之后农民就不闹了。82年就说这个属于集体。如果是集体的话,许诺什么,生产队就供给你,而且是免费。原来农民几辈人的积攒,才能买到土地,现在集体免费提供,所以大家都来要地,这就造成了浪费。政府又着急了,就搞了“一户一宅”的制度出台,这一制度至今仍然严重影响城乡居民公平的房地产权利。       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化问题。当前,农民、农村集体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比较富有的地方,收入来源是土地。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他的价值上涨非常厉害。一个生产队给他50亩地,建厂房来出租,每年有几百万。各个地方非农建设用地的合法、隐性、非法的市场都存在,非农用地已经浮出水面。       这里,我们也有一个判断,“地荒”、“水荒”、“煤荒”成为地方发展的瓶颈。现在说耕地占用一亩就要国务院批。但我不报你,第一年抛荒,第二年倒垃圾,第三年就成为废地,县里规划就可以批了。这种隐性的市场还有很多。   最后,“三农”新政与农村土地制度配套问题。这里有一个联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新政策的实施,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对以往征地、拆迁补偿的追诉,必须在实践中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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