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当前,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如何进行“新土改”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我国台湾地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制度方面,进行了带有自身特点的探索和实践,其中一些经验颇值得借鉴。
三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后,台湾推行了以扶植自耕农为主要目标的土地改革。这次改革奠定了台湾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村地权结构,在当时对于发展农业生产、稳定农村有积极的意义。但这次的土改也带来了台湾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的状况。
第二次土地改革。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台湾基本实现工业化,随着工业化、都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工厂、城市,农村劳动力不足,农业呈现衰退的局面。由于工业、都市发展占用农耕地,农地经营面积过于狭小的情况更加严重,户均农地不足1公顷的小农户数量,已达到农户总数的七成以上,这使机械化等现代农业经营手段难以推行,更无法适应工商业社会对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求。为此,上世纪80年代,台湾推行了第二次农地改革。这次改革的重心是农地重划,具体做法是将每个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平整和重新分化,重划后的土地区块面积更适合经营家庭农场和使用小型农机。同时,配合道路、灌溉排水系统建设以及耕作方式改革,建设农业专业区,组织农民进行共同经营、委托经营等,从而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扩大农业生产规模。
第三次土地改革。由于第二次农地改革并未涉及农村地权结构,结果也没有真正改变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的问题。此外,虽然从第一次土地改革以来,台湾的农地政策就以“农地农有,农地农用”为目标,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大框架下,更侧重“农地农有”。像对于农地流转,无论通过买卖、继承或赠送的方式,均规定承受人必须具有自耕能力。到上世纪90年代,地权分散、侧重“农地农有”的农地政策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台湾社会也有越来越多开放农地自由买卖的呼声。2000年1月,台湾当局修正公布了《农业发展条例》,这在台湾农地制度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应该说拉开了台湾第三次农地改革的序幕。此次修正,最大的改变是对农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调整为“管地不管人”,即放宽农地农有,开放农地自由买卖。在加强“农地农用”的落实方面,《农业发展条例》提出,对农业用地流转为非农业用地,强调总量控制,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和非农用地的总量,并定期检讨。为此,还专门出台了相关措施,从税收、产权等诸多方面进行奖惩。如行政主管部门就制订了《农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鼓励全民监督违反农地农用的行为。
“小地主大佃农”政策
2008年后,受国际粮食危机的冲击,台湾开始重视粮食安全。次年5月,当局正式推行“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由政府辅导无力耕种的老农或无意耕作的农民,将自有土地长期出租给有意愿扩大农场经营规模的农业经营者,促进农业劳动力年轻化,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及竞争力。这项政策旨在解决多年来困扰台湾农业的两大难题:一是农民高龄化严重,农村
劳动力不足且后继乏人;二是农户农地面积狭小,农田区块细分零散,农地经营效率低。所谓“小地主”(出租人)是持有农地的所有权人,而且是自然人,“大佃农”(承租人)则包括专业农民、产销班、农会、合作社或农企业公司。
“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老农退休机制,使农民不再是终身职业。为了让老农安心退休,政府一方面维护老农的现有福利,确保老农能继续参加农保,并每月继续领取6000元新台币的老农津贴;另一方面提升老农退休生活品质,向离农退休老农提供理财规划咨询服务,安排退休老农传授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使他们能够发挥余热。
为鼓励承租人承租农地,政府为大佃农提供长期承租农地租金以及经营资金优惠贷款。如根据《小地主大佃农贷款要点》,承租农地租期3年以上的大佃农,可以向农会或农业金库申请租金无息贷款,按租金等额发放。同时,政府还辅导与帮助大佃农推行企业化经营,向大佃农提供农场基础环境改善补助,产、制、储、销设施补助,农业专业训练、企业化经营管理专业训练和经营管理顾问专家咨询服务,健康安全农产品验证辅导与补助等。
“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当局交给各基层农会办理,由农会收录并审查租赁双方信息,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由农会协助政府办理相关贷款与辅导补助等案件,同时监督农地利用情形,老农离农后的各项服务也由农会提供。为便利租赁双方,农政部门还协助乡镇农会普遍设立农地银行服务中心,作为农地租赁的重要平台。
“小地主大佃农”政策目前正在推行中,中间也出现不少问题,如农民对出租农地依然顾虑重重,担心农地出租后难以收回,或者承租方打压租金。同时,如何提高农业所得,激发青壮年从农的兴趣,依然是台湾农业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这些问题又直接与工商业和都市发展环境下,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民属于弱势群体紧密相关。
(中国农地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