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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土地调整,山东菏泽出了个“小岗村”
2011-12-01 21:17:46 本文共阅读:[]


当时光走向2011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30年之际。 
    大家不会忘记, 已载入史册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他们冒着坐牢杀头的风险,在秘密大包干协议书上按下鲜红指印 当时的安徽省委主要领导从大包干后农民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产量成倍上翻的事实,肯定了这场改革,后来又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大包干成了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农民的首创精神在历史上得到了空前的肯定。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大包干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大家同样会知道,农村的土地自从1982年前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职后,就没有进行过大的调整了;这期间,许多省份虽然(1994年前后)也进行过 “第 二轮承包”,但调整的幅度都不大。尽管不少人呼吁,针对农户之间人口减增的实际,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必要调整,但由于《土地承包法》的出台,“生不补,死不 退”、“三十年不变”等钢性条款的限制以及遮天盖地的强力宣传,让部分缺少土地的农户望而却步,有关专家学者也减轻或停止了呼吁和呐喊,土地的调整状态因 此而静止下来。
然而 在 山东省 巨野县 太平镇的 欧庄村 却出现了一个例外。这个村 在1983年分田之后的一些年里,总要根据本 村的人口变化对土地进行经常性调整。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 ,仍然在坚守,当周围的所有村庄由于2007年山东省委召开的关于严格 执行农地禁止调整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县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实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并在当年开展土地二轮承包回头看,并重新对农户的田亩实行重新确权到2028年,   
    在这个改革的年代里,谁敢肯定,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会有十分充足的理由长期存在?会有什么充足的理由能够让农村的一代年轻人半辈子失业――失去赖以生存和依靠的土地?也许 山东的“小岗村”就会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他们的初步探索会得到大家的肯定,其宝贵经验会有在全国推广的那一天。
创造:从“口头条款”到“伟大决议”
    “谁家嫁了姑娘、收了老,谁家接了媳妇、添了生,都要进行土地调整,前者拿田,后者进田”――这个规矩在 欧庄村,自打1982年分田那阵就形成了。 村委会 和各 组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在大会上宣布:“现在田是分了,上头也有有关政策,但根据本 村实际,我们将不断根据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人人有田种,人人有饭吃。”大伙觉得好,一声“同意”,算这规矩就生效了。于是从这时起,谁家嫁了姑娘或收了老,就得准备把耕地 拿出来; 时间定在了每年的中秋节这一天,交给那些新近接了媳妇或生了孩子的人家。
    过了一段,他们也好象听说上头也出台过五年一小调的政策,但那种要求是很高的,高到几乎苛刻的地步:得由大多数人同意调整并签字,通过批准之后才能调整;而 一年几年之后需要调整的农户往往是少数,那需要调整的少数人要做好大多数人的工作难度可想而知,这对一少部分人来说不是白瞪眼吗?“为什么总是要限制少数 人呢、让少数人吃亏呢?为什么不能让大伙儿都拥有田地共同走向富裕之路呢?”当时就有许多人提出了这个疑问。
    于是欧庄就是按照自己所制定的规矩做的,大家也都觉得根据人口情况进行调整并没有什么不好。这个 村的做法,到了1994年就又规范了一次   。
这 一次会议,把一些做法规范得更加合理、更加细化了。如为了减少一年一调整所带来的麻烦,规定了“五年一调整”的条款;如为了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定了“二、 三分不拿地,五分以上才拿地”的条款;如为了便于管理,规定了“拿地不能拿自己的屋山头――鸡鸭等畜牲的出没地”;如为了保持一定的完整性,规定了“拿地 必须拿整地,而不是东一小块,西一小块,让人不便栽种”等等。
    这次把土地调整的条款形成文字,是有其“政策”背景的。“第二轮承包”期间,农民们对这事儿都感到很好奇,很新鲜,但大家对自己所系得的田地,多几分少几分 并不是特别在意。大家对土地的热爱之情被沉重的提留负担给冲淡了。“反正土地是国家的,政策也由国家出,国家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无非是过去大伙儿一起玩, 吃着大锅饭,分田到户自己干,留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 “种田的人,多一点田自然不坏,可多一亩田就多一份沉重的负担。”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有些农民选择了适可而止,选择了“随他的便”。因而,在“第二轮承包”中没有出现过十分激烈的为土地而争执的场面。于是在“第二轮承包” 中,许多地方没有进行过大的土地调整,只是在一片平静中做了一些简单的重新登记工作,农户之间的农田也没有进行很大的变动,依然保留或维持着1982年前后所形成的那个田地帐本,发放给农户的土地使用证也很简单,很轻薄。
    但农民想法有所不同,倒是十分认真地通过了一项“伟大”的决议。他们有点儿象已载入史册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只是 村 的 村民们没有按什么手印,而是将有关条款写在组长的记录本上,但作为一个乡规民约就这么形成了。那时候国家的土地承包法正在准备之中,“生不补,死不退”、 “三十年不变”等法规虽已出现,并且已经写在“土地使用证”上了,但口号还没有叫得那么响亮,有关新型法律的条款正在酝酿,正在准备之中了。这个 村的村民们并不清楚这个法律的渐进过程,也不想弄清有关口号的实质性效果,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大家觉得没有意见,也合情合理就形成了自己的规矩。并 按照这个规矩,进行了一次又一次成功的土地调整。
    200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该说该 村的有关做法应当是无效并成为非法条款了,但该  村村民们也并不清楚国家所定法律的具体条款,只是依然按照自己所制定的规矩行事,根据自己的观念和实际情况默默地进行着土地调整。
    升华:从“小规矩”到“大规矩”
    在他们看来,农户之间,根据人员增减情况进行土地调整这并不难。这不难,不仅取决于这种做法的合理性,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性和科学性,取决于村民们的一致认 同。周边的村都按照自己的村规民约。调整着承包地,大家都觉得合情合理了,工作也就主动了好做了。而且,村民们也没有感觉到这样调整会影响到他们的种田积 极性,倒是更加感觉到了分田制度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因为在一些专家眼里或法律理论中,“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可以让农民吃下定心丸”,频繁对土地进行调整 是会影响到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的,从 当地实际 实践来看,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恰恰相反,倒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才让大家的心里更加安稳,不至于因为人口的变化而担心无田可种,也就无后顾之忧了。周边村因为党支部村委会 根据自己的情况,也 迫于土地承包法的压力,于2007年都不再对本 村土地进行调整
    因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 按照宪法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土地为前提形成农村共同 体,只是从 2007年 因为法律在支持他们了。法律是什么?在他们看来,法律就是“大规矩”,村组里的制度就是“小规矩”,在“大规矩”与“小规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服从于 “大规矩”。因而周边村,过去这些该拿田的人,若在以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你家里明明少了一人二人,人家又明明多了一人二人,不拿田是站不住脚的,不拿 田就会成为不讲理的人。”然而后来就不一样了,一、二年或三、五年调一下田的事就这么暂时打住了。
据 其他村几位老组长回忆,真正打住的时间是在2007年――2008年。 因为这个时期,各级政府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都比较厉害,而且还有最具体的行动,这行动便是各乡村都对农户们的土地认真地进行了“确权”。这一“确 权”,就把他们延续了多年的调整制度给彻底推翻了;这一“确权”,一些因为人口增长想进田的人,也就死了心了;这一“确权”,一些因为人口减少而本应拿田 的人,便能够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保护自己的土地了。
    而真正的麻烦,也是从“确权”开始的,这个行动的本意完全是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政策,让大家吃颗“定心丸”,没想到农民们并不太在意,反倒让农民们对土地较真起来 这种认真,并不是认认真真地想办法把自己的田地种好,而是使用种种的手段把更多的田地写在自己的名下,至于庄稼长得如何并不重要,那是另一码事 周边村 组的组长和村民们说:“我们希望继续调田。但现在没法调田了,因为强大的法律在支持着呢,都填本子了,以前调田主要是调册子。”“以前好象也有本子的,大家都放在一个角落里也没怎么在意。这次填的本子据说可精了,要管到202 8年。这本子填得好认真�,田的左边,右边,西边,东边都划了线,都确了权。”“估计是个很漂亮的红本子,据说已经到乡村了,现在还没有发下来。”
蜕变:过去出去“赚大钱”,如今回来“抢大田”
    村民们议论说,土地政策是越来越认真了,据说这次要发的红本本不仅可以做为土地交易的依据,还可以做为贷款的依据和实行土地流转入股的依据。这个小红本本就 是钱啦。凭着它,就可以从土地流转的大户手里拿钱,就可以领到国家的各种补帖,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有了这个红本本,不种田也是可以得钱的,因为可以出租给 那些没有分到田的多儿多女户,每年可以收取一定租金。每亩在200―260元,在加上各种惠农补贴 90元左右,又不承担水费每亩15。村民们所议论的,也包括他们所观察到的周边现象。他们说,现在的土地没有什么提留和摊派了,记得过去有提留和摊派的时候,许多人都不想要。有的干脆把土地交给别人自己就跑出去打工了。可是自打2004年前后开始,一系列的提留和摊派都逐渐取消了,接着呢,是国家开始对种田户给予各种补贴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又高涨起来。

    起初的时候,在外打工的伙计们还没有怎么重视家乡的那块土地,那块曾经让他们既还不愿舍弃又伤心落泪的土地。有一个的时候,他们只是感觉到种田的麻烦和累 赘,出门打工的那阵,让他们一气之下把那几亩耕地 退了,交给别人去栽去管了。那时候田地里每年还要给乡村里上交提留,那时候农村里的另一批人的儿媳们又没有赶上分到责任田,也没有什么在外闯荡的优势,只 能在家里栽种自家的田地或别人甩给他们的田地。给村里一点提留就提留吧,但如果年成好,算总帐还是有些剩余的。
当 时急于外出打工的人,往往是说句含混不清的话就走了,出去“赚大钱”去了。其实呢,出去打工“赚大钱”的人有是有几个,这个比例实际上比较少。真正赚了点 钱的,能算三分之一吧,能勉强维持生活的算三分之一吧,剩下的三分之一,景况就更差了。后来听说国家对农村一连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后两三分之一”甚至 连前面的那个“三分之一”的人心里都动了一下,但马上又打住了一下。因为总有个面子的观点在作怪:当初出来时田都甩给人家了,这会儿又反了悔去重拾那几块 田,人家不笑话吗?人家不生气吗?何况有的人还传闻你赚了不少钱,成了大老板、大老总什么的。
    可是,土地对他们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特别是到了后来――2007、2008年 那阵,广大农村对土地的“确权”行动,把他们(只有少数老板没有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他们回家要田的干劲也鼓得足足的。“据说这次的田界地界比 任何时候都划得要细,划得认真,东南西北几个方位的界线都标得有棱有角又有度的,要发红本本呢;据说今后国家的许多优惠政策都要靠红本本去领钱,红本本还 要进土地交易所呢,据说还能凭红本本做贷款抵押找人借钱呢……这次可是真的三十年不变呀,生不补死不退呀!过了这村就没有那个店啦!”
    这些说法和做法,已经够充满诱惑力的了。于是他们大部分的人,宁愿请假或辞了工,也纷纷跑回老家,同过去曾经有过友谊的邻居要起田来。有的家里本已经人不 多,大都迁到城镇去了,但一听说有政策,有甜头,又都跑了回来要田。有不少的人因田地里的事争吵起来,脸红脖粗起来。因为人家似乎也有理呀:“当初你出去 打工的时候把田地扔给他,帮他向乡村交提留,这会儿有油水有好处了,就要收回去了?”“家里人少又怎么的?法律条都这么说呢,分田三十年呢!生不补,死不 退呢!”
    通过长时间的争吵与较量,大部分的打工者和“少人户”还是要回了自己的田地,大获全胜,因为法律是支持他们的。只有少数的多儿多女户以死相拼,才霸占了几亩 田地。“三十年不变,生不补死不退”么,谁叫你命运不好呢?谁叫你迟几天接媳妇、迟几天得孙子呢?早几天早一个时辰不就分到田地啦?谁叫你家的两位老人死 得那么早呢?活了七、八十岁,迟不死早不死的,恰恰在分田的前几天就好死了?这会儿人家回来要田了,田给了人家一家人怎么生活?与其活活饿死,不如以命相 拼。
这个法律实在是太无情了,三十年不变,这对刚刚错过分田机会而出生的人来说,不仅意味着你的媳妇分不到田,你的儿子也分不到田;你和你的媳妇和儿子就耐心地等待吧,这期间你唯一的出路就只有上清华北大或是外出打工;你三十岁之后――儿子读小学的时候,你家便分到田了。
    三十年不变,这几亩田对四十岁的人来说,也许会伴陪他一辈子,对七、八十岁的人来说,就是给后人留下的一笔宝贵遗产――象这样的运气是不多的,可能是平时积 德行善之后老天爷赐予他们的,因为其他相同岁数的老人为啥就没有赶上这一大好时光?咋会在分田的几天前就突然之间撒手而去了呢?
    想象:从村里的“小公平”,到国家的“大实际”
    “现在看来,国家的法律不仅是越来越硬了,而且是越来越没法改了,错了也没法改了。老是改来改去还叫什么法律呢?不合农村实际又怎么的?也许符合的是国家的大实际;不公平又怎么的?也许国家大了不公平一点也是很正常的事,没有办法的事。”
    乡亲们农闲的时候,总是围绕国家的土地政策想象来想象去。他们认为如果真要按照农村的实际,土地法压根儿是不应该“三十年不变”的,更不应该推行“生不补,死不退”的僵化政策。他们常常为这事儿想不通,  也许这土地法虽然对农村和农民不利,对国家的整个前景和战略决策是有利的, 也许是农民们水平太低没有把这些大道理读懂。当然�,那些因为死得好、死得巧――刚刚分了田就咽气的父辈们的子孙们是会很得意的。可是令人不解的是,他们很多时候也只是觉得父辈死得好,而不是法律定得好,因为他们从良心上讲,“3口人种8份地和8口人种3份地”的情况,是极不公平的,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哪一件事会有什么绝对的公平? 中国几千年都是这么搞的,总有个走火背时的因素在里头。我和农民也在那里想,那里议:法律为啥就不能改呢?不是每次开党代会和人大会都修改党章和宪法的吗?  何不把有关计划或规矩定得近些,更实际些呢?千万别因为某些伟人高瞻远瞩,就把一些根本没有把握实现的计划或目标定得十分遥远。把土地和有关制度来它个 “一百年不变,一千年不变”永远不变,是否更省事呢?显然不会。恰恰相反,越是这样,越会丧失有关计划和法律的功能,越会脱离实际的事情,出现不公平、不 和谐的事情。
    现在看来,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平性问题,反映的人已经够多的了,但理睬的人却不多,好象特别怕麻烦,特别怕出乱子。但根据中国的现实,有关决策人是应当 重点参照一下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这个大前提的。国家应该多听听根据基层的情况完善农民的共同体,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维护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 制既然是公有制,就应当尽最大可能地保障每一个农业人口享有耕地份自然资源,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耕者有其田,不至于因为“生不逢世而无地耕种,死 有择日而带土归山”。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里,也许没法做到每一件细小的事情都很公正,但有意的、人为的不公是不容许的,法律的不公是更加不容许的――法 律的不公往往会出现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建立的,如果明明知道有一部分人在某些法律条款下受到严重损害而不去维护和改 正,为了所谓的“威严”和“稳定”而去执意坚持,其后果必将是失去“威严”,失去“稳定”,失去民心 ,最近我问该村的党支部书记,是什么原因和动力在周边村都不调地的情况下,你们为何坚守自己的村规民约,书记的一句话,    我们是在为村民坚守公平正义,在落实宪法规定,在实现着党的宗旨,我村由于共同体在,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宅基地划分在我们周边是最好的,我们村没有一分 土地违法占地,我们也在维护者土地的红线,周边村基本农田内乱占耕地建房,蔚然成风,虽然我们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但我是一个有这30年党龄的基层干部 ,像南街村,大寨村,华西村,都在坚守自己的承诺,实现着自己的理想,我们是在例行村民自治,执行村民代表的决定  ,从菏泽欧庄村坚持土地调整的实际来看,农地调整都应当遵循一个铁定的原则:坚守公平, 坚守正义。怎么有利于完善农民共同体,怎么有利于村民自治!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既有利于村庄的和谐稳定,又能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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