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依靠农用地、宅基地、自有资金、集体经济等财产获得的收入,是农民收入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相对集中
从我国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总体情况看,结合广东佛山市和云南保山市的调研结果,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存在以下特征:
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形势迅猛。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较快,占农民纯收入比重逐年提高。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201元,与2005年的88元相比年均增长18%,占人均纯收入3.4%,比2005年提高0.7个百分点。从调研地区来看,广东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58元,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28.5%,占人均纯收入的5.2%,比2005年提高1.6个百分点;云南省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128元,年均增长17.2%,占人均纯收入的3.8%,略高于2005年水平。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三水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明显高于全国和广东平均水平,分别达到4786元和1332元,占人均纯收入的22.1%和13.2%,云南昌宁县为7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2.1%。
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相对集中。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包括集体分配股息红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入、租金(包括农业机械租赁)、无形资产出让净收入、税后利息、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等9个项目,当前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集体分配股息红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入、租金等方面。调研地区情况与全国基本吻合,2010年南海区农民人均获得集体分配股息红利2039元、租金1200元和土地征用补偿1454元,分别占财产性收入的42.6%、25.1%和30.4%,其他来源仅占1.9%。三水区农民人均获得集体分配股息红利659元和租金587元,分别占49.5%和44.1%,其他来源仅占6.4%。昌宁县农民人均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收入54.4元、土地征用补偿14.3元和集体分配股息红利7.7元,分别占71%、18.7%和10%,其他来源仅占0.3%。
农民财产性收入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阶段越高、城市化进程越快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越高。2009年,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为306元、91元、90元和244元,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是相对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3.4倍;最高的北京市为1269元,最低的甘肃省为34元,相差36倍。从调研地区看,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南海区、三水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明显高于云南昌宁县;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广东佛山市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化相对滞后地区;平原地区的南海区明显高于毗邻山区的三水区;昌宁县县城附近的田园镇也明显高于位置较为偏远的温泉乡。
农民财产性收入有赖于农村体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改革越深化的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越高。从调研地区看,广东省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范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初步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资本化,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高达358元。佛山市普遍实施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模式,建立了乡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很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也较高。云南昌宁县全面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收入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
农民财产性收入不稳定
我国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与此同时也面临一些影响持续稳定增长的突出制约因素。
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农民能够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等收入,以及参股农用地经营方的分红收入。从调研地区看,云南昌宁县等地尚未建立起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经营权流转率远低于广东佛山市等发达地区,2010年农民人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入仅为0.25元;两地区土地租赁价格差距也较大,昌宁县耕地租赁价格为每亩200~280元,而佛山市则高达每亩1200~2500元。农业规模化程度低,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无法大幅提高的同时,制约了农民依靠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增加收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少。集体建设用地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重要财产,农民能够据此获得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和集体经济股息红利。但依据现行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乡村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的企业和住房不能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经济收益受到一定程度压缩。调研的佛山市两村都实行了集体经济农民入股,人均占有1~3股,近年每股年分红1200~4800元。这些分红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收益,如果集体建设用地用途有所放开,农民能够获得更多分红。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同权、不同价,制约了农民依靠集体建设用地增值增加收入。
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差。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能够据此获得增值收益和出租收入。我国55%的土地是不适宜居住的生态脆弱地区,必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但调研的广东佛山市和云南昌宁县宅基地使用效率都比较低,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问题突出。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两地区拥有两处以上住宅的农户占33%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高于27平方米的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宅基地面积更高达4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进展缓慢,未能把节约出来的土地复垦为耕地或调剂为集体建设用地,进而扩大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影响了农民依靠闲置宅基地增加收入。
农用地征用补偿标准低。农用地是农民生产经营主要资本,农民能够据此获得征地补偿收入,为进入城镇积累重要资本。但我国目前存在征地范围过大、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被征地农民后续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广东佛山市和云南昌宁县有35%的农民曾被征用农用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不合理问题反映强烈,两地基础设施建设征地困难,有时只能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农民给予额外补偿。根据现行补偿标准,按照全国耕地年平均产值估算,农用地补偿费不会超过每公顷50万元,而广东佛山市国有土地拍卖价格高达每公顷1800万元,农民只获得了极少的土地用途转变收益。被征地农民补偿所得不足,制约了农民依靠农用地征用增加收入。
农民资金投资渠道窄。农民自有资金是农民长期积蓄,农民能够据此获得储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但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极少开拓农村市场,尤其近年来商业银行为解决网点布局分散、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支行及其经营网点进行撤消、降格和合并,农村金融服务不断退化萎缩,农民难以接触到理财产品,难以获得有效投资渠道。同时,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目前留在农村务农的多为中老年人,学历普遍较低,金融机构也基本没有开展农民投资技能培训,农民把握投资能力总体较差。农民不但难以通过投资获得收益,还要被迫接受通货膨胀高企带来的实际负利率情况,制约了农民依靠自有资金增加收入。
财产性收入短期色彩浓。我国部分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波动较为明显,土地征用补偿、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等一次性收入占比大是主要原因。过去5年间,广东三水区农民人均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最高的年份可达54.6元,最低的年份仅为8.8元;云南昌宁县则分别为18元和0.7元。由于一次性收入具有不稳定、不可持续性,而且都以农民放弃耕地、林地等生产经营资本为代价,不仅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空间,也削弱了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本源和基础。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要从多方面制定可行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扩大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收入。一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采取出租、参股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提高耕地、林地、草原、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规模化程度。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三是完善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尽快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农用地流转制度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和使用收入。一是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一户多宅,农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地区标准,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二是盘活利用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将节省出来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收益要反哺农村。三是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逐步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入。一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向农村供给,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依法取得集体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二是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现行城市国有土地市场统一管理。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三是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收益。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流转收益主要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合理收入。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逐步形成公益性用地目录,明显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不再由国家征收。经批准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政府划定的相同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三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改变单一货币补偿的安置模式,积极探索留地安置等有效方式,解决好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拓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是壮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选好配强乡村党组织班子,注重从转业退伍军人、务工回乡青年、致富能手等党员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调整软弱涣散党组织班子,为乡村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赋予较强领导集体和较好带头人,盘活用好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增加分配给农民的股息红利。二是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协会,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给予合作社人员培训经费财政支持,扶持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经营效益和农民分红。
强化农民资金储蓄投资收入。一是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获得存款利息提供常规服务。二是增加农民贷款收入,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三是增加农民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