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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困境与思考
2010-07-12 21:00:08 本文共阅读:[]


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对此,学界进行了广泛探讨,一些地方也开始致力于发展大规模的农场,试图以此推进规模经营,并期待近期中国出现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以此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为了了解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愿,笔者专赴河北青县进行调研,主要探讨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流转中存在的各种困境和社会风险等问题,从而形成笔者关于土地流转的基本观点。 一、理论分析:土地问题的困境与悖论从理论上讲,土地流转可以赋予农民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农民在无法亲自耕种自己土地的情况下,以一定的价格把土地出租给个人或拥有较多土地的农场主,而自身则不但享受土地出租的费用,还拥有因自身的“解放”而从事其他行业的机会成本。决策者所期望的结果是,它可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的集中,发挥规模效益,形成规模经济,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是,如果土地流转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限制强制性流转原则的基础上,那么,我们必须首先考虑农民的态度和观点。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及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因而,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讲,它是农民最大和最后的保障。它不仅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而且它还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可以说,土地对农民来讲绝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从农民的角度来看,中国漫长的历史就是一部土地变迁的历史,中国的政治实际上就是“土地政治”。上层政治的复杂多变是他们所无法顾及的,他们所做的,只是在祖祖辈辈留传下来的土地上劳作耕耘,以尽可能地收获更多的粮食,同时希望粮食能卖个好价钱,从而不仅用于维持基本的生存,而且可以保证其在饥荒之年能平安度过。这样,长期的心理积淀使他们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的牢固程度致使农民形成了一种土地般凝重的厚实人格。这种精神人格直接影响着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并塑造了农村社会平稳中和的精神内质。农民现实的生活规则,也是以追求平稳安定为指向的,一切变动对他们来讲都意味着可能带来某种风险和损失。对于一无所有的人,变化对他们来讲并不是太大的威胁,问题关键在于,现在的农民是拥有少量财产的人。这些财产不仅使他们维持起码的温饱生活,还带给他们体面和尊严。因而,他们最低层次的期望便是能在现有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有一些哪怕是小小的改善。尽管现有的体制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社会升迁的机会,但他们也意识到,他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在这一体制框架内获得的。因而,他们是强烈认同现有的制度并习惯于现有的秩序安排的。对农民来讲,任何剧烈的变动都可能把他们的生活引向毫无保障的危险境地。舒尔茨认为,农民所真正关心的是体现了知识进步的要素中所固有的新型风险和产量的不确定性。对那些生产如此之少,以至于生产仅够维持生存的农民来说,这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是非常重要的。[①]这种思维和行为模式固化了农村社会的变革。因此,拥有且仅拥有温饱水平生活的农民既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也是阻碍农村变革的主要力量。农民的这种保守性格增强了他们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安土重迁的性格使他们对任何变革都保持警觉态度。由于农民对未来的预期是不确定的,且没有一种替代性的模式可以解决农民在没有土地情况下的出路问题,因而,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在我们调查的农民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农民将土地出租出去的情况,但租期一般为一年,且这也仅局限于家中土地较多的农户。当问及为何出租的时间这么短或不出租时,农民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反问,“没有土地,出现饥荒怎么办?”有的干脆现实直接地反问,“土地租出去,我们干什么?”这些回答不是农民的随意性反应,而是形成于长期的制度情境中的反应性行为,它隐含了中国农村中的根本性困境和变化。对于这种反问,我们可以以农村司空见惯的行为现象做出回答。对于第一个反问,我们在一位老农民家中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他用来装粮食的容器是一个用木板定制的大桶(仓),并用托架悬于高处。桶的上端是一个较大的开口,粮食收获晒干后就从这个开口倒进桶中,平时则封闭着;下端是一个较小的开口,平时用木塞塞住,需用粮食时就将其缓慢拔出,粮食就从这个开口中撒落下来。由于木桶比较大,足可以存放几年的粮食。这样,虽然他每年吃的可能是过季的陈粮,但它对农民本身的抚慰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即他每年都存有吃不完的粮食,并足以用这些余粮应对其他各种危机。这种做法的心理暗示作用明显超过了它的现实功用。这位老农民经历过饥饿,曾经发生的饥荒仍然让他记忆犹新。虽然这种做法并不经济实用,但它安全。对于第二种提问,我们看到,现存体制无法为农民提供有效的保障,他们不得不自己寻求各种生存方式。因机械化工具的使用和农业科技的推广而带来了生产率的提高,但由此节约出来的劳动力却找不到生产性的出路,造成了深刻的社会问题。这就是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瓶颈。自然,这种困境并不是农业机械化和科技应用本身造成的,而是因为现有体制无法容纳更多的剩余劳动力,造成了大量农民长期以来在土地上进行着消耗式的经营运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已意识到他们无法在现有土地上获得更多的收入,现有土地的实物产出已达到一个技术性的极限,农民已用尽了自己所支配的技术状态的有利的生产可能性。在由传统耕作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增长的代价如此高昂,致使一些改革建议――如采取新技术并引进外来资本以扩大对现有要素的投资率――变得毫无价值。“种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不能解决富裕问题”。家中存有很多余粮,除了能保证农民的基本生存之外,并不能解决其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花费,但他们仍愿意在现有土地上进行低效率的消耗式耕作。这种耕作方式可以暂时吸纳一部分人口,尽管这并不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根本性出路,但对于规避社会风险,不失为一个权宜之策。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种策略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根本性的:长期以来,我们关于农民问题的政策是一个权宜性的应对策略,而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正是基于某种“统治安全高于解决问题”的观念,致使矛盾长期积累,从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农民对种地的态度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可能蕴藏了极大的社会风险。在一些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农民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把种地当作一种消遣方式,其意义在于,它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还保证他们“有事做”。这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来讲,都是有利的,因为它不致于使节约出来的人口因找不到工作而无所事事,从而增加社会动荡的风险。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变化,它绝不仅仅是使农民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精神压力中解放出来那么简单。在历史上,种地被看作是最劳累、最繁重的劳动,它在农民的思维中呈现的不仅是社会分工的差异,而且还被深深地打上了高低贵贱的政治标签。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从土地中脱离出来,通过纵向的权力阶梯或横向的职业、地域流动,跻身于上层社会。纵观两千多年的土地变迁的历史,我们很难看到农民会把耕种土地当做一种消遣方式。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土地贫瘠而且数量有限,农民在恶劣的社会与自然环境下,小心翼翼地保持生存。膨胀的人口压力与有限的经济生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摩擦,农民在王朝更替的骚乱和战争中承受着死亡、饥荒、迁徙和瘟疫,并在市场上经受着商人、在城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剥削。[②]因此,农民一直以来就处于重重危机的包围之中,“多打粮食”的观念根深蒂固。现在,这种观念正在发生改变。既然种地已成为一种附带性的消遣方式,那么,农民的主要精力又是在从事什么呢?笔者认为,农民的思维和行为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一些地区,种地已经不是农民的主要负累,农民正在沦为新的“有闲阶层”。他们一方面在土地上消磨时间,另一方面又没有能力改善现有的生活状况。他们正期待某种变化的发生,这种变化可能把他们引向更美好的生活,也可能恶化他们现有的生存境况。自然,这种变化可能是体制内的,这样可以引导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成为稳定的力量,但如果受到体制外力量的诱导,也可能形成强大的破坏性力量。这似乎与前面的分析相矛盾,因为我们已经阐明,拥有且仅拥有基本生活水平的农民是害怕变化的。但如果我们理解农民所处的矛盾困境,即他们一方面担心变化会损害他们现在仅有的一切,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拒绝变化的发生,毕竟与历史上的农民相比,他们是最满意于现状的;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希望变化的发生会给他们带来更好的生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向往变化,那么,我们就会理解处于现代转型中的农民的困境。现实中的悖论正是基于这种矛盾的心态产生。由此,准确地理解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心态,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二、实证调查:土地产出与出租价格、日常消费的比较河北省青县耿官屯村,位于县城北2公里,现有人口3580人,5613亩耕地,人均耕地1.5亩左右,是土地资源比较贫乏的村庄。尤其是受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政策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限制,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在南方一些较发达的省份,如广东等地,土地抛荒问题比较严重,但青县没有抛荒现象。虽然该县的土地比较贫瘠,但农民仍在耕种着土地。在该村,由于外嫁、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有少量家庭耕种的土地多于人均耕地,但极少存在耕种不过来的现象。因为该村处于平原地区,耕种、收割等基本实现了机械化,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以往靠人工体力劳作的情况。[③]这使得本村土地流转的情况较少见到,同时也增加了土地投入的成本。这使得耕种一亩土地的年收入更加少了。在访谈中,我们反复探究一个问题:如果国家对土地进行重新确权,那么农民的意愿如何?人多地少的农民表示非常乐意;人少地多的农民也表示,只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土地调整,他们都愿意服从。但一位村干部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土地重新确权的可能性不大。他分析说,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进行土地调整,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人地矛盾非常突出、大量征用耕地导致村中土地分配发生极大变化、自然灾害、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如果有少部分村民反对调整耕地,就无法实现土地的重新确权。而且,这也容易陷入一个周期性循环:土地状况必然随着人口的增减而周期性地变化,那么,确权几十年后,村庄土地的状况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这样,是否还需要再次确权呢?在河北青县,对待这一问题,大致存在两种对策:第一种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十年期限,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在这些村庄,因土地发生的纠纷比较多,村民关系比较紧张,要求调整土地的呼声比较高。第二种情况,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三十年期限作为土地变动的根据,而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在这些村庄,土地纠纷较少,村民的关系较为和谐。这就呈现出一个悖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导致的是矛盾的累加和激化,而变通性地执行法律,带来的是村民关系的和谐。这到底是法律固有的机械性还是执行中的变通性带来的后果呢?李昌平指出,中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已经在不少地方造成了30%的“无地农民”或“有地市民”。因而,如果不重新均分土地,以解决“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的矛盾,而是再延长承包期70年,会使中国的“无地农民”和“有地市民”越来越多,“无地农民”要给“有地市民”交租,这不利于农村和农业发展,也会使“无地农民”陷入非常贫困之中,还会使社区共同体功能丧失,将来一定会导致社会冲突。[④]地方政府在应对这些问题时,也选择性地执行了对自己有利的政策。青县民政局的一位领导告诉笔者,在上级部门对村庄耕地数目进行统计时,村集体申报的数量一般低于实际拥有的耕地数量。因为地方政府必须确保手中掌握足够的土地,以应对因建设用地、商业用地、宅基地等所占用的土地。这样,必然造成可耕地的大量减少。耕地的不断减少成为村庄治理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同时,土地的产出也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根据该村的实际情况,笔者通过访问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支出情况,简单地为农民耕种一亩土地的年收入算了一下帐。该村与其他北方农村一样,作物一年两季,冬春种小麦,夏秋种玉米或豆类。当然,按照土壤、水利、气温、阳光等条件的不同,也可以种花生或棉花等作物。(1)一亩地的收入:遇上丰收年景,小麦亩产一般为800斤,市场收购价为0.8元/斤,合计为640元;玉米亩产普遍达到1000斤,市场收购价为0.7元/斤,合计为700元(如果是大豆,好的收成亩产300斤,按2元/斤,合计为600元)。加上粮食补贴70元/亩,合计收入为1410元。(2)一亩地的支出:①小麦:犁地40元,良种约50元,收割40元,灌溉40元;化肥、尿素120元;除草10元,农药20元。该项总计为320元。②玉米:犁地35元,良种20元,播种10元,收割(包括秸秆粉碎)100元,灌溉45元;化肥100元,除草10元,农药20元。该项合计为340元。加上承包费200元/亩/年,一亩地的支出合计为860元。这样,一亩地的收入约为:1410元-860元=550元。这是在假定收成比较好的情况下的估算结果。但如果把土地转包出去,按照少部分土地的转包价格,即一年200元/亩,这样,自己亲自耕种一亩土地与把土地转包出去之间的收入差距大约在300元至400元之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如果农民放弃耕种土地,而把土地转包给别人,那么,一般来讲,除了获得200元的转包费外,300元至400元的收入是可以比较容易获得的。因而,从理论上分析,土地流转对农民具有一定的诱惑力。但在我们的调查中,土地流转的情况却比较少。在该村,包括附近地域,人多地少的矛盾非常突出,但即使在粮食价格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农民也愿意在家种地,“赚不赚钱都要种”的观念比较突出。自然,打工者也越来越多。由于该村的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因而,在该村中,相当多的打工者是在本地务工,劳动力就地转移,这些人农闲时节在村里的工厂里打工,农忙时节种田。这使他们不必远离家乡,从而也使他们有可能保留着农村的土地,而不是流转出去。我们还看到,农民的劳动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虽然种地不划算,但它的实际效益是明显的:(1)安全性高,可以为自身和家庭提供稳妥的生存保障;(2)在目前社会不能容纳更多劳动人口的情况下,可以暂时稳定和安置一部分剩余人口,从而为社会发展降低风险;(3)既然除了种地外无事可做,那么,这些农民不再把种地看作一种最劳累、最繁重的劳动,而是把它作为一种消遣方式。用村民的话说,“不种地就闲着没事干”。实际上,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转包土地是无利可图的。因为农民从村集体那里承包土地需要的费用约为200元/亩/年,这个数字大致与转包价格相当。因而,除了获得从事其他行业的机会之外,并不能通过转包过程本身获得高额的收入。但如果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如用“以租代征”的方式租土地给开发商建厂,则出租费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但是,这种做法会使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使坚守“18亿亩耕地”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其合法性正受到质疑,国家也明令禁止。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的,即把土地租给个人或农场,用现代经营方式发展新型农业,发挥规模效益。在土地流转中,任何人都不会以高于土地最高产出的价格租入土地,出租方也不会以低于土地最低产出的价格租出土地。因而,合理确定土地出租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实行土地流转、搞集中规模经营的一个基本前提和假设是:适度的规模经营可以获得比传统农民的精耕细作更多的产出。一个农民单独经营一亩土地,一年能获得550元收入(除去成本),而实行规模经营可能会获得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土地出租的价格?在我们调研中,多数土地的出租价格是200元/亩/年。由于农民个人是租出方,因而,出租价格必然是以农民经营的平均水平为标准的,即以我们上面分析的550元为标准。农民要想租出土地,租入方必然会压低租入价格,而农民也会适度给租入方留出一定的利益空间。因而,他最高只能以550元或低于550元的价格租出土地。在农民的思维中,他仍然假设土地租入方拥有与自己相同的耕作条件,因而,他确信,即使租入方租入土地,他最大的产出也不会高于550 元/亩/年,因为这个数字是他在精耕细作的方式下获得的。受“利益平均”[⑤]思维倾向的影响,他可能以250元/亩/年的价格租出土地。价格可能会围绕着这个数字上下浮动,但不会相差太远。因为农民在租出土地的同时也获得了机会成本,他可以利用节省出来的时间去获得其他收入。土地价格的确定是一个利益双方博弈的过程,在没有外部因素(如行政强制)介入和重复博弈的情况下,这一互动过程可以顺利实现。上面关于农民土地的收入550元/亩/年的状况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状况,因为在现实中,农民是不会将生产的粮食全部卖出去的。农民将粮食卖出之前,他会预留足够一年吃的粮食。这样,农民的生活成本就大大降低了。在农民的观念中,这些粮食是不计入土地产出的。因而,农民思维中的土地实际产出还会低于上面分析的数字。因为这个数字是假设农民将土地生产的粮食全部卖出情况下得出的。但在农民的理性算计中,不会有农民以较低的价格卖出粮食,再从市场上以高价购买用于消费的粮食。然而,当土地租出之后,这些粮食就没有了。为了获得生活必需的粮食,他们不得不去市场上购买。而粮食价格的上涨,很可能使他们不仅消耗掉土地出租的费用,而且形成新的亏空。尽管土地租出后他们有机会从事其他行业以获得收入,但这仍不能形成太大的保障。为了些许的利益而丢掉自己的最大保障,在农民看来这是不理智的。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保障还未建立的条件下,农村发生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可能性还很小。 三、风险预测:土地流转、规模效益与“土地真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并不像一些学者和决策者所期望的那样,会给农村发展带来规模效益和长远发展。在村里,土地流转的情况非常少,即使有几例流转,也是因为一些家庭外出务工,不得不把土地交给邻居或亲戚耕种。耕种者给其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粮食,但数量较少,而且多是象征性的给予。这种情况多限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人情观念较重,多采用口头协议而非书面形式,更没有土地流转承包托管所之类的中介组织,一般不属于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流转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目前中国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土地流转。一些学者和决策者还期望,通过延长承包期限,农民会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种预期也未实现。因为,在现有的耕作方式条件下,无论投入增加多少,土地的产出是有一定限度的,投入的增加并不与土地产出成正比。当将土地产出通过市场交易转换为货币时,这种不对称性更加明显了。因此,农民不会对土地进行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而只是进行一些保障其基本生产的生产资料性质的投入,如化肥、农药、地膜等。如果要对土壤进行改良,并采用新技术,则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如国家),农民没有资金也没有能力从事如此浩大的工程。农民之所以租出土地,是因为农民觉得种地不划算,种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不能解决富裕问题。因而,在决定租出土地之前,他们可能已经寻找到了其他生存方式,如经商、打工或从事其他行业。但也可能由于环境所迫,而只能顾及一时,抱着到其他地方碰碰运气的心理。由于土地流转总有一个周期,因而,在社会急剧变化的环境下,农村总会出现一个“土地真空”时期,即当农民迫切需要土地来维持生存时,却由于土地已流转出去,而流转期未到,这部分农民在毫无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会成为社会动荡的因素。这不仅对农民而且对社会都会带来更多的风险。而且,土地流转也可能导致土地一旦流转出去,农民就再也无法将土地收回来。由于制度上存在着潜在的违规空间,而农民却没有完善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因而一切变化对农民来讲都意味着某种风险。土地流转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村“失业人口”,而在传统的农业模式下,农民被看作是最稳定和安全的行业,是不可能“失业”的。人为增加的农村“失业”人口增加了社会动荡的风险。由于农民对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不会租出土地或租期很短。这促使农场对土地进行投入时,不得不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平衡关系,更不可能以现代的技术对土地进行改良,甚至会以掠夺式的经营方法榨取土地的使用价值,造成土壤退化和环境恶化,从而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后果一旦反馈到农民身上,那么农民将不会再租出土地,而宁愿抛荒。而且,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即使求助于规模效益,对农业经济的增长也是无益的。因为“在改造传统农业中至关重要的投资类型并不取决于大农场的建立……规模的变化并不是这种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增长的源泉”。因而,“求助于‘规模效益’的概念一般是无用的,因为改造传统农业总需要引入一种以上的新农业要素,所以在这种改造所引起的过程中,关键问题不是规模问题,而是要素的均衡性问题。”[⑥]因而,舒尔茨反对建立大规模的农场,而要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果片面为加快城市化的进程,而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撵出来,让他们进入城市,这是极为不明智的。这不仅增加城市运行的成本,其带来的社会风险和代价也是高昂的,强制性地消灭农业人口是危险的。虽然农民单靠种地最多只能维持温饱,而不能实现富裕,但在当前,我们现实的做法是,不要奢求农民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富裕的问题,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把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农村医疗教育等事业搞好。千万不要“逼农致富”,更不要把他们赶到城市里来。强制性地把农民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虽然使农民获得了“解放”,但也由此失去了生活保障。农村是一个“社会”,而不是一个“家属区”。社会是一个复杂的互动系统,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将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造成制度性的不适应。 简短的结论 土地问题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因而制定恰当的土地政策,从而在现代化进程中制度性而非强制性地减少农业人口,是执政者必须面对的任务。在尚未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加快土地的流转,使土地集中成一定规模的农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由此节约出来的人口却找不到生产性的出路,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高风险性的。问题关键是,在生产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何为节约出来的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使生产率的提高与劳动力的有效就业不致成为一对矛盾。把农民撵到城市是不现实的,而劳动力就地转换生产方式还需要一个长时期的过程。因此,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至“三农”问题,需要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不断调整政策。尽管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才是乡土中国现代化的唯一出路,但却不能强制性地剥离,而是制度性溶解。因为土地问题几千年来都没有解决,而由此造成的农民战争导致了王朝的不断更替。要想在短时期内解决土地和农民问题,是不现实的。土地问题只有在现代化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这需要决策者有足够的耐心。实际上,就像当初十八位农民签字画押进行土地承包的创举一样,农民在特定的环境中是非常理性的。虽然他们不知道他们的行动具有何种宏大的政治意义,但农民与其他行为主体一样,有做出明智选择的能力,我们的任务是去揭示而不是代替农民做出选择。在任何有关土地问题的决策中,必须以农民为主体,站在农民的立场去思考问题。  作者申恒胜,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社会学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2]黄树民:《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三联书店2002年版。[3]李昌平:《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之优越性――与越南之比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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