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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语和 王申萌|农村丧葬改革中民间礼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其解决——基于对山东省J村的田野调查
2025-11-26 16:44:07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于语和,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申萌,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依法治国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溯源研究”(项目编号:19BFX021)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37)

本文原刊于《民间法》2025年第2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农村丧葬活动反映了特定区域的民间信仰与民众习惯,体现着乡土本色中的村民互动。伴随时代演进,诸多内生与外发的因素促使传统丧葬活动中的种种习惯转化为成熟稳定的丧葬礼俗,以民间法的形式发挥着独特的功用,使亡者坦然地面对死亡,为生者提供了宣泄丧亲之痛的机会,唤醒了人们对亲友的关怀,加强了村落的凝聚力。国家法在设置丧葬互助组织、制定丧葬法律政策方面对农村丧葬活动予以改革和规制。伴随丧葬改革的持续推进,农村丧葬活动中的民间礼俗与国家法在互动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与融通。全面推行农村丧葬改革,应重视丧葬立法对民间礼俗的吸收,创新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农村丧葬规范体系。

关键词:丧葬活动;民间礼俗;民间法;国家法;乡村治理


死亡是生命的终点。丧葬活动作为人生的最后一场仪式,寄托了亲友对亡者顺利进入“往生世界”并在其中幸福安乐的美好祝愿,承担了给予生者心灵慰藉的独特作用,反映了特定区域的民间信仰与民众习惯。自古以来我国重视丧葬,漫长的丧葬史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丧葬礼俗,种种礼俗以民间法的形式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功用。近年来,丧葬改革频繁引发舆论与司法争议,如何应对丧葬礼俗与国家法的冲突成为地方政府推进丧葬改革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管见所及,针对农村丧葬改革及礼俗的研究成果总量不多,且多停留在田野调查和资料收集后的简要分析,欠缺理论考察,对民间礼俗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其解决的研究更是寥寥,相关研究仍有待推进。山东地区受孔孟文化浸染,其丧葬活动及礼俗具备一定的典型性。山东省安丘市J村的丧葬礼俗保存完整,代表性地反映了山东地区农村丧葬礼俗的样貌。本文以J村为田野点,依托其丧葬仪式,考察农村丧葬礼俗的特征与功用,试图探究农村丧葬活动中民间礼俗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融通关系,在此基础上思考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弥合之路。

一、农村丧葬仪式的样式、特色与功用

农村丧葬活动在停灵待葬、出殡安葬的各个阶段都有着独具特色的表现形式,时代发展并未导致传统信仰与习惯的流失,反使之适应了村民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方式,拥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农村丧葬活动中的种种习惯逐渐化而成俗,以礼俗的形式规范着村民的生活。

(一)农村丧葬仪式的样式

J村的丧葬活动中,亡者的长子被称为“丧主”,所属的家族被称为“本家”。亡者去世后,本家通常要为亡者举行持续三日的仪式。

1. 停灵待葬

确认亡者去世后,丧主第一时间联系本村的红白理事会商议丧事准备工作,商议好后,由红白理事会组织、安排村民们准备丧事,丧主只需负责守灵、指路、泼汤等必须由本人参与的环节。灵堂中日夜均应有人守灵,守灵的形式意义是陪伴亡者,实质作用是时刻注意为灵前供桌上的长明灯和香炉添油、续香。灵堂外放置昭白,书写亡者的出生及死亡时间等基本信息;门口用高粱秆挑着由白布制成的门幡,男性去世在门口左侧插门幡,女性去世在门口右侧插门幡,村民经过时可据此推断这户人家中哪位家庭成员去世。指路仪式应在亡者去世后尽快举行,由晚辈在本村土地庙外焚烧亡者生前穿过的衣服和一头小米秆扎的草驴,并高喊“爷,你上祖茔”,意为于亡者刚刚去世之时指引其魂魄前往祖茔,使其敬告祖先自己于今日死亡,明日将启程前往西天极乐世界。泼汤又称送浆水,入殓后、送盘缠前,亡者的直系子孙需每天为亡者泼汤三次,象征将一日三餐送达亡者。泼汤时,“挎纸筐的”携带水壶,带领身穿孝服的亡者直系子孙,前往土地庙附近,“挎纸筐的”高喊“来给你送水了”后往地上倒水,子孙跪地磕头后起身,泼汤仪式即告完成。近些年,泼汤环节已被简化,大多只在亡者去世后的第二天下午送盘缠前泼汤一次。

J村有“报丧不过晌”的说法,报丧应在亡者去世后的次日上午进行。报丧开始前,丧主会与红白理事会商议找多少人报丧、由哪位报丧人去报哪几家亲戚等事宜。早年间多步行报丧,随着私家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多,开车报丧已渐成常态,但在通讯便利的今天,上门报丧仍未完全被电话报丧取代,即使亲戚已知亡者死讯,丧主也要亲自安排报丧人上门报丧,以示礼节上的尊重。

完成报丧、吃过午饭后,应举行送盘缠仪式。“挎纸筐的”带领身着孝服的亲戚们前往土地庙,亲戚们跪听“挎纸筐的”的安排,依次为亡者奠酒;再由亡者的女儿和儿媳上前持木梳梳理纸扎马子的“毛发”,使其整洁、顺滑,意为给亡者梳头。之后,由“帮忙的”念马票,马票由红白理事会安排村民在白纸上提前写好,内容示例:

山东省安丘县J村,不孝男××等,因先考府君远游西方,步履艰难,故特用人民币五十万元买了×家店白马一匹,鞍佩俱全;马童一名,名唤“能行”;褥套一副,内装金银财宝若干。凡此等物,皆为合法所有,不许强神恶鬼争夺,立此马票为证。公元×年×月×日。

“帮忙的”念完马票后,将马票放进马身上的褥套中,亲戚们高喊“爷,你上西南”,喊完后起身,由“挎纸筐的”带领返回,途中应高声哭喊“俺的爷”等表示悲伤,一直哭到返回灵堂内。同时“帮忙的”点燃马子,意为亡者的灵魂已骑上白马启程前往西天。

2. 出殡安葬

正式的吊唁活动在亡者去世后第三天举行。来吊唁的亲戚们均在村口下车,换上孝服,哭着进村,一直哭到灵堂内。发现有身穿孝衣的亲戚前来时,灵堂门口“帮忙的”会敲锣或放哀乐。听到锣响或哀乐声起,灵堂内守灵的晚辈便以哭声还礼。

出殡前,“帮忙的”打开棺材,至亲最后一次瞻仰遗容,送别亡者;长媳一手端着盛有清水的碗,一手持棉花,用棉花蘸取碗里的水,对着亡者脸部做拂拭的动作,意为服侍亡者洗脸;亡者子女将陪葬品放入棺材内,在亡者头部放一个金色纸扎元宝,脚部放置一个银色纸扎元宝,胸腹部放置一个内含若干金银纸扎元宝的金色纸扎聚宝盆,边放边说“头顶金,脚踏银,怀中抱着聚宝盆”。放好陪葬用品后,木匠将棺材的盖板钉死在棺材上。起灵前,“帮忙的”宣读起灵文,读后“挎纸筐的”高喊一声“起灵了”便往灵堂外走,八位非本家的“帮忙的”抬起棺材跟随“挎纸筐的”,身穿孝服的送葬亲戚们高喊“爷,你别害怕”跟随其后。

送葬队伍呈前后一列,每列一人,男性亲戚在前,女性亲戚在后,在区分性别的基础上再考虑辈分、亲疏,最后考虑长幼。送葬途中根据“总台”的口令,亲戚们每走几步便跪下,磕头后起身继续送葬。送葬时儿子、孙子手持用从同一棵柳树上新折下的柳木制成的、用黄纸包裹的孝杖,以防伤心过度,在频繁跪拜的送葬路上无力支撑身体。

中午丧主宴请前来吊丧的亲戚、“帮忙的”、工匠等以示答谢,宴席散后,人们各自离开。下午,亡者至亲在凤凰山下通往祖茔的路口等待骨灰盒运回,他们须在“挎纸筐的”带领下前往祖茔。一路上,“挎纸筐的”挎着装有浆水罐、长明灯等的纸筐走在最前面,一路扬撒纸钱,象征着给路上的穷神恶鬼送钱,使“他们”不去骚扰亡者。到达祖茔,丧主清扫墓穴后跪在一旁,工匠将浆水罐、长明灯及一对插着一双筷子、带着六个棱的火烧放进墓穴,再将火烧取出,把上面的筷子抽出扔掉,把火烧扔给孝子,孝子接住工匠扔过来的火烧后,与其他送葬的亲戚一同下山。“挎纸筐的”将孝子带来的孝杖插在坟边,工匠将骨灰盒或棺材葬入墓穴,填土堆坟。

至此,亡后三日丧仪便告完结。

(二)农村丧葬礼俗的特色与功用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礼与法共同规范着民众的行为。其中,礼注重劝导和引领,早已深入人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礼俗也因此渐渐被形塑起来。“中国历史发展到今天,作为制度的礼制已然不存在,但作为行为规范的礼俗始终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内容。”经过数千年的传承,传统丧葬活动中的种种习惯亦已演变为一种相对成熟且稳定的丧葬礼俗,以民间法的形式规制村民的生活。

1. 农村丧葬礼俗的内在特色

中国基层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是千百年来农业社会发展特点的集合。基于传统的惯性和张力,J村丧葬风俗中至今残余差序格局、男女有别等特点,村民互动中显现着鲜明的中国语境和浓厚的乡土本色。

乡土社会中的亲属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差序格局。以报丧为例,与亡者亲戚关系的远近决定着是否会被丧主选定为报丧对象。J村人用“还能报着丧”来表示两家人亲戚关系很近,报丧对象一般限定在四代即三服以内的亲戚。被报丧的亲戚必须前往灵堂吊唁尽孝,未经报丧的亲戚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是否到场。以娘舅家为主的姻亲关系在丧仪中格外受到重视。报丧时,当亡者为男性时,必须向亡者的舅家报丧;当亡者为女性时,必须向亡者的娘家报丧。答谢宴上,男性亡者的舅家亲戚、女性亡者的娘家亲戚不论辈分和年龄,均坐于上席。同时,娘舅家亲戚还具有监督丧事的权利,可就丧事的办理提出意见与要求。

为了男女间的关系稳定,乡土社会中存在着男女有别的原则。亡者本人、亡者亲戚、“帮忙的”的权利义务均依其性别不同而有着明显差异。首先,亡者本人的性别关系到其昭白的写法、安葬时的方位等,男性昭白的中列字数为奇数,女性昭白的中列字数为偶数;男性入土时被安放在墓穴左侧,女性入土时被安放在墓穴右侧。其次,亡者亲戚的性别关系到孝服的形制、在灵堂中跪拜的位置、参加答谢宴的地点等,男性跪于灵堂前侧,女性跪于灵后;男性前往饭店吃席,女性在丧主家中吃席。再次,丧仪的准备工作也体现出了男女之间的分工不同,男性“帮忙的”主要负责报丧、记账等带有“抛头露面”性质的工作或抬棺等体力活,女性“帮忙的”主要负责裁制孝服、打长钱等在丧主家中可以完成的工作。

传统社会中的宗族观念在农村丧葬礼俗中亦得到明显呈现。前文所述的丧葬仪式主要适用于已经结婚生子的、正常死亡的成年人,而对于尚未婚育的亡者的丧葬方式尤值得关注:若亡者已婚未育,应先给亡者过继一位孩子再行安葬,否则无法葬入祖坟;若亡者未婚未育,应迅速火化埋葬其遗体、不办丧事,且不葬入祖坟,通常择一距离祖坟不远的位置加以安葬。祖坟象征着祖先和子孙由一个“气”展开,子子孙孙,同气连枝,而结婚意味着人的完成,意味着亡者有资格进入构成同族生命根源的祖坟。

2. 农村丧葬礼俗的现实功用

对亡者而言,丧仪是亡者在人间的最后一站。丧葬活动的各环节都有特定的解释,这些欠缺科学依据的说法赋予了丧仪特殊的意义,使之成为生者与亡者沟通的渠道。以焚烧的纸扎物品为例,“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亡者亲属根据亡者生前的喜好来烧祭陪葬和祭祀用品,将亡者的生活场景从现实世界迁移到未来世界,以期实现对往生的幸福追求。如笔者曾在丧仪上听到孝女说“俺爷喜欢刷短视频,要给他准备一块×牌的手机,拍视频时手机像素清楚;还得是Y型号的,不然他用不习惯”,纸扎手机作为女儿对父亲的感情寄托,承载了女儿对父亲的思念,而父亲在生前便知自己在往生世界依旧享受女儿的孝敬,生活质量将一如生前。丧葬活动中诸多环节的设置以往生世界的存在为前提,以使亡者的灵魂顺利过渡到彼岸世界为目的,减少了年老体弱的村民们对死亡的恐惧。

斯人已逝,来日尚多,J村的丧俗总体上呈现出生者为大的色彩。例如,按丧俗,亡者子女在泼汤、送盘缠后回灵堂的路上应放声大哭,若未哭出声音,会被其他亲戚提醒;若返回灵堂后久哭不止,才会被亲戚们劝慰。劝慰的话语有些与亡者相关,如“××生病受了太多罪,这是去享福了”等,但更多的话语与亡者、与正在进行的丧仪并无关联,如“大热天的,别哭了,怪累的”“你哭,孩子也跟着哭,孩子会哭坏的”等。这基于对生者关怀的出发点展开:亡者子女放声大哭,通过哭泣宣泄的方式化解心中的悲痛;亲戚待亡者子女哭一阵子后加以劝慰,防止子女大哭伤身,劝慰的话语亦出于对亡者子女及其他生者身体的考虑。对子女而言,将悲伤情绪在本身就应大声哭泣的丧葬活动上宣泄,可以使其更快地适应亡者的离去、进入新生活。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从入殓成服到起灵送丧再到出殡安葬,丧葬活动仅靠丧主之力必定难以完成,靠本家全部家族成员也力所不逮,必需全村人的协助,许多十几年不曾见面的亲友因亡者的离世而重新相聚。以笔者所见,在J村村民的丧仪上,亡者亲友们通常不会追忆亡者生前的经历或为人处世,以免勾起往事,使至亲悲痛;人们聊天的内容主要围绕生者、以拉家常的形式展开。虽然村民们很不希望丧事的发生,但丧葬活动确为多年不见的亲友提供了见面相聚的契机。特别是在农村空心化程度日益严重的今日,常年在外的年轻村民难免对亲情有所淡漠,准备和参与丧事的过程唤醒了人们对家族的归属感,也增强了村落的凝聚力。同时,参与、旁观丧仪的过程也能够唤醒人们对在世亲人的珍惜与关怀,将“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的感触转移到“事之以礼”之上,促使人们更加关爱老人、孝敬长辈。

二、农村丧葬活动中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融通

丧葬活动受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双重控制,在这种双重制度结构中,伴随丧葬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家法律对农村丧葬活动的渗透日益显露。由于国家法律与民间礼俗调整范围和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二者在互动中逐渐融通,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农村丧葬活动的秩序。

(一)农村丧葬改革的国家法律

J村的丧葬活动总体上由民间礼俗规定,国家法律的改革和规制主要体现于丧葬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丧葬互助组织的设置。

1. 丧葬法律政策的制定

过往四十年,我国殡葬管理类法律政策经历了从空白到逐步完善的飞跃性发展。1982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35号)中,民政部基于当时出现的土葬回升、火葬下降、旧丧葬习俗抬头、火葬场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坚持殡葬改革方向、认真整顿火葬场、破除旧的丧葬习俗等五项工作意见,国务院同意此报告并转批全国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此规范性文件至今有效。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8号)规定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即“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并对推行火葬、严禁丧葬迷信用品等问题予以了规定,该行政法规后被《殡葬管理条例》废止。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改殡葬管理方针为“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对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及违规处罚问题进行了规定。之后,据国务院2012年第628号令,《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订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原有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之规定。此外,《烈士安葬办法》等部门规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党内法规也陆续出台,使丧葬政策臻于完善。然而,相较其他部门法律而言,丧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显得格外缓慢,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亦有待进一步的修订和解释。例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但并未对“封建迷信”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易导致守法和执法实践陷入误区。

具体到安丘市的丧葬政策,《关于在农村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指导意见》(安文明办发〔2016〕3号)对丧葬活动的殡葬、程序仪式、丧葬宴席、灵棚搭设、烧“五七”等祭奠活动、葬礼礼金予以了规定,该意见围绕移风易俗的工作精神展开,力图减轻农民群众负担,树立文明、节俭婚丧新风,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但部分条文的可执行性仍有待商榷。其一,“反对骨灰装棺入葬”紧贴国家火葬政策之推行及本市殡葬问题之现状,存在切实的针对性,但并未言明具体的惩治方式。其二,“除儿女至亲外,其他人一律不穿白大褂,提倡戴白花、黑纱”等规定,与当下村民们穿白守孝的传统观念和社会现实相差较大甚至存在脱节。其三,“简化合并程序,适当压缩丧葬时间,控制丧事规模,精简祭品种类和数量”等规定,未言明执行的方式和程度,较为笼统。就基层社会特别是乡土社会而言,不够具体、详尽的政策大多在执行环节有较强的可回旋余地,丧事简办的推行实效也因此存疑。此外,与J村村民丧葬活动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殡葬设施的建设、建造坟墓的禁止性区域、困难群众殡葬费用的减免等,遵照《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安丘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办法》《安丘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等政策执行。

2. 丧葬互助组织的设置

自2016年起,安丘市各村开始由村委会牵头在本村成立红白理事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乡村文明行动移风易俗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字〔2016〕42号),“原则上红白理事会由支部书记担任会长,要把好理事会成员提名关,通过公开选举,把德高望重、热心服务、公平公正、崇尚节俭、有一定礼仪特长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吸纳进红白理事会来,尽量涵盖不同姓氏、家族、村民小组的代表。”以笔者在J村的调研所见,红白理事会负责协助本村事主操办红白事,兼顾宣传、执行国家的移风易俗相关政策,具体承担安排村民书写昭白、搭建灵棚、记录收支、铲挖墓穴、准备丧葬用品以及联系火葬场预约火化、联系派出所注销户籍等工作。理事会名为“红白理事会”,但以处理白事为主,红事多由喜主自家张罗、自家去请村民们协助完成。当家中有人去世时,早年间丧主会找村里熟知丧葬仪程、有威望、能服众的老者商议准备事宜;现今会第一时间报知村委会下属的红白理事会,跟理事会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村委干部商议。红白理事会除协助支部书记宣传下发至村委的殡葬政策外,还承担着引导丧事简办、制止重丧厚殓之责,在丧主不听劝阻大操大办时,可通知理事会成员拒绝参加其丧葬活动的议事、理事。

红白理事会在丧葬仪式中发挥的实际作用据具体村庄而有所不同。J村村民遇家庭成员去世,均先上报红白理事会,之后,由理事会协调人员、调配物资来组织丧葬活动的开展,并安排专人帮丧主联系火葬场、派出所、民政局完成亡者的遗体火化、户籍注销等事宜。而距离J村不远的、同属安丘市的S村虽然同样设置了红白理事会,但理事会在红白喜事中几乎不发挥作用,一切丧葬活动均需丧主自行联系亲友来协助办理。安丘市的各村红白理事会由各镇街区负责培训、监督,目之所及,针对红白理事会的监督有待落实,考核规定及考评机制亦有待完善。

(二)农村丧葬活动中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丧葬改革中最难推行的是葬法改革政策,特别是火葬代替土葬的政策。由于与传统“入土为安”的安葬观念相悖,火葬政策在推行之初遭受了许多村民的抵制。而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上级的考核压力之下,忽视村民对政策的理解,一味追求火葬代替土葬的结果,在通知丧主尽快将亡者遗体重新火葬、收效甚微后,暴力执法,不顾村民反对,坚持挖坟撬棺,将原已下葬的亡者遗体暴露在墓穴外,当着亡者子女的面将遗体现场火化,或在坟堆上挖一个洞,往洞里浇入汽油并点燃,意图达到烧棺的效果,引发了诸多纠纷。面对新政策与旧礼俗冲突的局面,大部分工作人员会选择折中处理,先挖坟给丧主和其他村民以警告,再对事情的后续处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挖坟后,亡者子女和村委成员赶到祖茔,村委成员劝工作人员“(丧主为你们)在家里摆好酒宴了,你们快下村休息,让他们自己火化就行”,由于工作人员很理解甚至支持村民们将亡者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待亡者子女保证火葬后便直接离开。亡者子女在工作人员走后,则将遗体直接入棺,继续采用土葬方式。

就葬礼改革而言,在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提倡之下,J村的葬礼在程序上已多有简化,但借葬礼之排场展示子女孝心、借仪式之铺张展示家庭实力的现象屡见不鲜。J村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外出务工所得,平均每位青壮劳力在外务工的年收入为4-5万元;举办三天丧事的花费约为2万元,占青壮劳力人均年收入的一半,其中,买用于裁制孝服的布花费约1000元,买棺材花费约5000元。J村在老人们“不穿白则不显哀痛”的坚持下,至今仍保留着全体送葬队伍均穿孝服的旧俗。火葬政策推行已久且渐为村民所接受,但仍有许多村民在亡者遗体火化后将骨灰盒二次装棺或者将骨灰撒在棺材内,再将棺材入土。在丧葬活动中,用于裁制孝服的布已不是必需品,棺木已属于违禁品,但村民们仍愿花费数月收入去购买。就祭祀改革而言,安丘市近年加大了防止山火的力度,每到祭祀的年节,都安排专人巡山防火,加之“无烟祭扫”的推广,目前偶有村民在上坟祭祖时使用电动香烛代替火烛,但大部分村民仍坚持烧纸祭祀。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男女平等的今天,农村女性渴望拥有与男性平等的话语权和财产分配权。而J村丧葬活动中至今仍然残余父权家长制和男性本位的影子,导致矛盾重重。其一,虽无明文规定,但父亲去世后长子自然而然成为一家之主,儿子特别是长子在丧仪全程中处于最为关键的位置,即使是男性亡者的伴侣也无法比拟。当亡者伴侣与儿子就丧事的意见产生冲突时,若亡者为男性,以儿子的意愿为准;若亡者为女性,亡者丈夫作为这家的家长还在世,则以丈夫意愿为准。因此,在男性亡者的丧仪上,当亡者伴侣与儿子的意见出现分歧时,易发生争执。其二,丧葬活动中处处体现着男性本位的特点,在人情钱的分配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出嫁女非本家人,同其他来吊唁的来客一样,需要为丧葬活动支出人情钱,而儿子和在室女无需支出。收到的人情钱首先用于白事的准备,若不足以覆盖丧仪的支出,不足部分由亡者儿子们补足;若多于丧仪的开销,剩余部分交给亡者的配偶或由亡者儿子们平分。换言之,当人情钱足以覆盖丧仪的支出且有剩余时,未为丧仪付出财力的儿子们将参与剩余礼金的分配,支出了人情钱的出嫁女却无权参与后续分配。当下J村也有女儿们参与分配的情况,但不多见。女儿参与人情钱之分配在理但有悖于传统习惯,当亡者女儿争取自己的财产分配权却遭反对时,易引发纠纷。

(三)农村丧葬活动中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的融通

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有着一致的调整范围和方向。其实不管民俗习惯的形成,还是国家法律的制定,所追求的终极目的都不过是和谐二字。民俗习惯中的种种仪式,构成了民众所期求的目的及其实现手段之间的趋近关系,反映了民众实现特定目的的愿望。丧葬活动中的仪式,实则是民众对逝者安息、生者幸福的和谐愿望的具象化表达。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以和谐为首要价值取向,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实现需由法律来引导、推动、保障。民俗习惯与国家法律都属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具有同质的秩序理性诉求。

“随着国家法的日趋深入和普及,法律信仰和权威的逐步确立,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融合、会通和一致与趋同的趋势也已显露。”农村丧葬活动中民间礼俗与国家法律日渐融通,相辅相成,规制村民的行为。其中,国家法主要以禁止性规定的形式发挥作用。例如,疫情期间禁止人员的大规模聚集,相应禁止农村丧葬活动的大规模操办。疫情期间,J村的所有丧事一切从简,将已故村民的遗体直接火化后将骨灰盒葬入祖茔,也省去报丧和吊唁环节,仅通过电话形式将亡者的去世消息告知亲友。而民间礼俗在丧葬活动中的管辖范围远远大于法治,特别是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的规制。例如,若有跟亡者生前关系不好的亲戚在丧葬活动上面露喜色、耀武扬威,虽不会受到法律层面的规制,但会被“总台”出面制止,也会被村民长久议论,经受乡土社会中的舆论惩罚。

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倡导下,农村丧葬活动中的民间礼俗日渐简化。就葬法而言,火葬政策推行之前,J村的亡者均以棺材入土,如今均改为遗体火化后入土,有的是火化后以骨灰盒的形式直接入土,有的是火化后将骨灰盒二次装棺或者将骨灰撒在棺材内,将棺材入土。村民遗体的火化问题严格遵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据曾连续担任J村支部书记及村主任14年之久的村民口述:“八十年代初推行火葬,执行非常严格。自1984年至今,除了意外死亡的村民外,我们村正常死亡的村民全都火化了。因喝农药等原因死亡的村民,公安为了留证据,怕日后翻案时没有证据可查,会强制家属不火化,将遗体直接装棺入土。除此之外,村民死亡后全经火化再入土。”虽然将骨灰或骨灰盒二次装棺的性质与火葬政策的推行目的相悖,但村民们已经全部接受了火化这一遗体处理方式,且渐渐接受将骨灰盒直接入土的葬法。就葬礼而言,J村的葬礼已多有简化,如丧乐从聘请吹鼓手吹奏到使用音响播放等,且不同经济条件的村民之间办丧事的差距越来越小。祭祀改革的成效最为明显。以“新麦子坟”为例,晚辈需在收割麦子后将第一茬麦子磨出的面粉制成面食,携面食前往祖茔,供给亡者,寓意每年收获的新鲜麦子最先供祖先享用。各户上“新麦子坟”的时间根据自家收麦磨面的时间而定,多在芒种后的农历四五月份中的一天进行,最迟须在农历六月六前完成。上“新麦子坟”的传统延续至今,在程序上已大大简化。亡者的后辈至亲只需在农历四五月份中择一方便的时间,带些家常面食,置于亡者坟前。面食也无需由自家麦子磨成,可从超市直接购买。“新麦子坟”的礼俗以最便于生者的方式得到了保留。

三、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弥合之路

传统中国以礼治国。作为礼制的显象性表达,仪式体现着社会及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与逻辑,换言之,传统中国本身也是一个仪式的国家。伴随着民族国家的进程及其产生的对社会成员个人生活的日益干预,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权力渗透进民间的生活逻辑与基层治理。若国家法律强行入侵丧葬仪式,易遭遇来自村庄社区力量的抗争和超世俗力量的抵制。丧葬改革的顺利推进,绝非民间礼俗与国家法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征服,而是双方互相博弈的结果。针对现有的农村丧葬改革冲突,应重视丧葬立法对民间礼俗的吸收,创新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农村丧葬规范体系。

(一)重视丧葬立法对民间礼俗的吸收

回顾我国丧葬改革的既往成效,有三个时间节点尤为重要:1956年,毛泽东等领导人签名倡导死后遗体火化,周恩来亲自推进对家族墓地的平坟工作;1985年,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使改革有法可依;1997年,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带动了地方性殡葬管理规定的制定,促进了自中央到地方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的形成,进一步推动殡葬管理法制化。伴随着殡葬法规的完善,殡葬服务和管理机构、殡葬文化研究、殡葬协会和群众组织、殡葬对外交流与合作、殡葬工作会议等各方面均得到了有序发展。

具体到J村,回忆自己经历过的丧葬改革,村民们总体上对丧葬改革的政策欣然接受,对改革成果乐见其成。当笔者问及对现有丧葬活动的看法时,村民表示:“我年轻时参与过的活动办得太麻烦了,这样不好,太折腾(亡者的)孩子们。丧葬改革很好,现在改得很简单了,其实也还可以改得更简单,比如泼汤和送盘缠可以合二为一,至于还能怎么改,我也想不出来了。虽然丧仪很麻烦,但这也是一种心灵寄托,需要有这个仪式,如果去世后一点也不办,那也不像话。”可见,村民们希望丧葬活动进一步简化形式而不失恭敬、寄托哀思的实质,并不反对甚至期待国家法律与民间礼俗的融通;对丧葬礼俗的简化方向没有太多的具体想法,仍需要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引导。

全面推行农村丧葬改革,必须重视国家法律对民俗习惯的吸收。民间法生发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代表和满足着一定区域内社会成员的需要,其与国家法互相作用,从不同的视角体现着民众对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要求。应当畅通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对话空间与互动渠道,实现二者的平等对话与交流,使国家立法通过认可方式汲取民间习惯法的有益部分,使得民间法被结构在国家正式秩序体系之中。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二者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性互动。相较国家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更应注重吸纳合情合理的民俗习惯,使通行于地方的民间法被结构入地方正式秩序之中。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新增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使得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得以拓宽,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得到了有效保证,立法过程更加民主、科学,法律的制定更符合实情和民需,同时也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融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立法权的下沉,便于各级人大特别是市级人大的立法联系点广泛倾听民意,对民间习俗进行全面挖掘和深入研究,使合情合理的民俗习惯走入合法序列的路途更为畅达和规范。借此契机,加强地方性殡葬改革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县、市深入对区域丧葬礼俗的调研,尊重民间信仰和传统习俗,将合理的习俗、习惯吸收入殡葬立法,力求在殡葬改革与传统习俗之间达到平衡。

丧葬改革只有在理性沟通、倾听民意的前提下展开,才能更好地得到贯彻。既往丧葬改革中的村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均有待提高,面对丧葬政策,村民们习惯被动接受,若政策符合自己的观点和利益,便循着政策的规定去执行;反之则不会直接说出自己的想法,而是通过装糊涂等形式消极应付,更使国家法律与民间礼俗之间产生了诸多碰撞。与民间信仰、民众习惯完全脱节的政策必定在村中没有生存土壤,应当拓宽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村民参与路径,建立农村丧葬改革的村民意见汲取机制,完善村民的决策参与和利益协商机制。以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为主的国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收集并及时回应村民对丧葬改革的政策及执行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政策制定的程序正当性。鼓励村民参与,使村民各抒己见,注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沟通串联。

(二)创新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法治是构筑法治中国的基础,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实现从一元领导的网格化管理到多元参与、协商共治的网络化治理的创新性转变成为时代必须,而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广泛协商、体现互动性的执政理念。网络化治理运行机制以基于价值观念上的共识而维系的社会信任与合作关系为核心,通过多元治理主体的交流与互动形成集体偏好,实现公共价值的再生产。在长期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民间礼俗是这种“集体偏好”的代表。是故,当纠纷产生时,出于对民间习俗的信任及对适用国家法后果的逃避,村民们更愿意选择适用民间法的调解渠道来化解矛盾。

调解是乡土中国的重要解纷模式,不以国家法的明文规定为准绳,而以建立在当地民风民俗基础上的双方当事人的合议为依据。调解不仅能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将纠纷妥善化解于基层,实现源头善治,还能沟通国家法律与民间礼俗在文化上的阻隔,为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正式制度性的对话渠道。丧葬纠纷因其伦理性质,有别于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等普通纠纷,在调纷止争时,需受到格外重视,形成多元主体参与丧葬纠纷解决的合力。其一,健全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在司法部门指导下的不同行政级别的人民调解网络,形成完整的农村人民调解体系,争取达致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理想状态,当纠纷无法化解于基层时,再交由上一层级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调解员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的质量,应提高农村调解员素质,在每个乡镇配备至少一名既知晓当地丧葬风俗、熟悉农村社会规则又精通殡葬法规政策、掌握明法析理技巧的人民调解员,专门负责丧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将调解纳入红白理事会的考评机制,强化红白理事会成员在丧葬纠纷调解中的责任。其二,健全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司法调解制度。以基层法院为主的各级法院着力寻找适合农村社会的司法运行机制,在完善内部解纷机制的同时,拓展法院与诉讼外解纷机制的有效互动,例如,探索建立以基层法院为主导的、乡镇和村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解纷模式,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与化解,实现法院与诉讼外纠纷解决主体的良性对接。其三,健全农村丧葬改革规制冲突的行政调解制度。以乡镇司法所为代表的基层司法部门处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交汇地带,在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同时,力求兼顾乡土社会的理与情、风俗与习惯,寻找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最佳适用结合点。其四,强化殡葬领域的执法监管,确保殡葬改革执法在法治轨道上展开。民间法的实施不应仅靠舆论、道德予以监督,必要时需辅之以国家法的监督手段,否则易被“村霸”等民间黑恶势力利用,成为其横行乡里的工具,造成个案上的调解不公,损害村民对使用民间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充实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执法力量,将殡葬执法纳入市、县的综合执法事项,形成民政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由于目前完全禁止封建迷信不符合农村的客观实际,加之殡葬领域的特殊性质,改革应和缓渐进,革陋改习,以柔性执法代替粗暴执法,避免缺乏弹性的“一刀切”执法伤及民心。

(三)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农村丧葬规范体系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创新移风易俗抓手载体,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三治”融合的背景下,提升农村治理效能,以自治为基,以法治为纲,以德治为魂。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表现形式和开展乡村法治与德治的基本保障,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载体。村规民约由农村群众自行制定,以约束规范村民行为为目的,以村民“自治事项”为调整对象,集中体现了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行为规范,反映了村民对自治范围内事项的合意,构成了乡土中国社会规范的主体。

农村丧葬活动属于具有广泛性、具体性、复杂性的公共事务,需要众多村民的合力参与。村规民约作为直接体现本村村民意志的社会规范,能够在举行丧葬仪式时满足村民所需的便利、安全等需求,在发生丧葬纠纷时作为调纷止争的根据或参照。建立健全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农村丧葬规范体系,是丰富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资源的前提,也是落实乡村法治与德治建设、实现最大限度预防化解丧葬矛盾纠纷效果的基础。应当引导村民的丧葬观念,汇集民意,将仪式举办、纠纷解决等与丧葬相关的问题写入村规民约。提高村民有序参与丧葬改革的意识,畅通村民参与丧葬改革的制度化渠道,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表达利益需求。由于村规民约依靠村民自觉和村庄共同体内部舆论压力运转并发生作用,以涂尔干提出的“社会集体意识”为动力机制,在村庄集体意识日渐式微的当下,应当调动村级组织等外部力量作为保障,培育符合丧葬行为规范的集体意识,以期完成对符合基层善治要求的丧葬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现。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建立以村规民约为主体的农村丧葬规范体系,实现农村丧葬礼俗的变迁,不应仅基于外部政策的推动,更应引导村民完成从丧葬改革之被动参与者到移风易俗之主动推动者的身份转变。传统丧葬礼俗与国家倡导推行的丧葬改革政策之间存在着一致与冲突,二者都强调对生命的尊重、对逝者的追思、对生者的抚慰,希望逝者能够有好的归宿,但又在隆丧厚葬与简丧薄葬的丧葬观念、火葬与土葬的葬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张力。引导村民的丧葬观念,应当发扬其中与改革方向一致的部分,调适民间礼俗中不符合丧葬新风之处。以葬法改革为例,改革所欲实现的目标,应既保留对传统民间信仰的尊重,又蕴含现代文明所倡导的绿色环保理念和社会需求。J村村民严格遵照《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对死亡村民的遗体进行火化,但其将骨灰盒二次装棺或将骨灰撒在棺材内再将棺材入土的行为看似遵行遗体火化的规定,实则与保证耕地面积这一火葬政策的推行目的相悖。事实上,传统丧葬礼俗中对精神生命的尊重可以因势利导作为推动葬法改革的理论资源,引导村民认识到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都属于“入土”,亡者的灵魂都可以回归土地家园,将节地生态葬法的实施细则写入村规民约,实现观念的引导与落实。

结语

在国家大力推行丧葬改革的过程中,国家法律在设置丧葬互助组织、制定丧葬法律政策方面对农村丧葬活动进行着规制。同时,民间礼俗与国家法律产生了许多冲突,特别是火葬政策推行之时受到重重阻力;亦日渐融通,共同规范着村民的丧葬活动,并在葬法、葬礼、祭祀改革方面有了明显成效。就目前的农村丧葬改革而言,虽然移风易俗的进程由政府主导,但村民们总体上支持现有的改革方向且乐见其成,在大部分情况下很乐于接受国家法的规制和渗透。未来推行农村丧葬改革,应处理好国家法律与民间礼俗之间的关系,只可兼顾,不可偏废,在尊重传统民间信仰和民众习惯的基础上徐图渐进,与村民理性沟通,重视引导村民丧葬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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