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晓峰、褚庆宜(通讯作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西北地区乡村三产融合的社会建构机制与优化路径”(编号:24XSH001)。
本文原刊于《中国农村经济》2025年第10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史雨星。
摘要:农地规模经营作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实践方式之一,其背后蕴藏的利益分配秩序及其生成逻辑值得关注。本文基于乡土伦理视角,以豫东南上蔡县的农地规模经营实践为例,探讨经营大户与小农户之间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逻辑。研究发现: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地利分配,不仅表现为地租的分配,还隐含着多元的、非正式的利益分配实践形式,形成了一种具有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双重目标指向的地利共享秩序。在日常生活中,大户与小农户基于人情关系的“帮忙”种地、信任建立下的地租弹性化调整以及声誉积累中的社会责任担当等因素,共同促成了地利共享秩序的生成,这构成了利益分配秩序生成的隐性路径。在防偷盗、哄抢的关键事件互动中,大户与小农户对生存伦理话语的建构、情理兼顾的边界把控以及“拟亲式”互动情景的搭建,使得地利共享秩序的规则边界与约束力进一步明晰,这构成了利益分配秩序形成的显化路径。在两条实践路径的结合下,地利共享秩序被大户与小农户内化于心,并最终成为农地流转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促使二者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关系格局,进而为中国的农业转型创造了更大的发展弹性与调适空间。这对于反思中国农业转型的经济伦理逻辑以及伦理基础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农地规模经营;地利共享;乡土伦理;利益分配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20 世纪80年代初,中央开始鼓励推动规模化的农业生产。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农地流转的合法地位。200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央再次提出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注。在上述背景下,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发展规模经营。相应地,农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1年、2013年、2014年,全国农地流转总面积分别突破2亿亩、3亿亩、4亿亩。2016年之后,全国农地流转面积增速有所放缓,到2023年底,全国农地流转面积达到5.91亿亩注。然而,在农地流转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亦出现了社会资本排挤小农户和中等规模农户、变相套取补贴、经营失败“跑路”造成耕地抛荒、地租拖欠以及农民“上楼”等乱象。小农户与大户注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对农业规模经营稳定发展的影响也进一步扩大。数据显示,2021年、2022年,相关机构分别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7.81万件、15.40万件,其中,农地流转纠纷分别是5.70万件和5.12万件,占比均在30%以上注。尤其是近些年大户被村民偷盗、被围观村民集体哄抢的相关媒体报道持续出现,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注。当前,学界将此类摩擦、冲突现象置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背景中进行讨论,并主要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困境以及合约治理失效两大方面展开分析。
其一,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困境研究。相关研究指出,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的自然属性、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经济属性以及社会互动成本高昂的社会属性等因素紧密相关。其中,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与乡村社会的互动问题备受关注。陈锡文(2012)指出,村庄社会一直以来都是小农户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这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在缺乏乡土社会伦理规范力量支持的情况下,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出现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队伍监督难、与周边农户的摩擦频现、被农民阻拦耕种以及各种形式的被偷盗等问题,进而陷入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困境中。与此同时,既有研究对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的适应性调试过程与策略考察发现,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尝试以各种方式吸纳本地人参与经营,主动遵循乡土社会的行动伦理,构建市场性合约与多种社会性合约相结合的复合合约治理框架以改造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关系,进而夯实其在乡村发展的社会基础。
其二,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合约治理困境研究。当前,诸多研究指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合约结构普遍面临着不完善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合约的非正式性,即农户进行农地流转的行为具有社会行为属性,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多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缔结非正式的合约,很少签订合同。二是合约的不完全性,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未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缔结合约的过程难以顾及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可能的变化。尤其是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小农户数量大且极度分散,加之受到由市场风险以及自然风险等多元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其与小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普遍面临不完善的困境。为了应对合约不完全的影响,相关研究提出各种类型的复合治理结构,并提出以“合约治理合约”构建合约的补偿机制、引入政府力量改善外部治理环境。
总体而言,一方面,关于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困境分析指明了乡土伦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带来的诸多影响,呈现中国农业转型注中特有的经济伦理实践,并试图证明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知识。但这种模糊的、不成文的伦理规范到底是什么,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如何呈现,尤其是在大户与小农户进行交易互动的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此方面的研究仍有较大推进空间。另一方面,关于合约治理的研究多是从市场交易的视角出发,尝试从完善合约、增强合约的约束力等方面去构建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乡土伦理注、农民文化的力量。对于在乡土伦理作用下的交易秩序是什么,以及这种交易秩序如何在农地规模经营中进行实践,仍需进一步回应。此外,相关研究表明,农地流转问题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还与乡村社会环境、农地产权制度结构、农民行为等多重因素相关。农地流转不仅涉及租金的问题,还牵涉当地农民生存如何保障、农地规模经营后的收益如何分配以及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事务如何开展等方面的问题。既有研究多从小农户与大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角度展开讨论,而对其背后涉及的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如何构建这一问题缺乏深入讨论。
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与讨论的问题是,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间的利益分配秩序如何构建与实践?这背后蕴含的交往心态以及支持其生成的乡土伦理是什么?本文主要选择河南省上蔡县作为研究案例注地区,通过对各行动者在农地规模经营中行为的深入观察,考察民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如何形塑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秩序,进而从中反思中国农业转型的伦理基础。
二、理论资源与分析路径
当前,农业生产中大户被盗和哄抢的现象常会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诸多社会评论认为,这些现象是农民素质低、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地方政府不作为等因素造成的,应当严惩参与哄抢、偷盗的农民注。但笔者通过在上蔡县实地跟踪调研发现,当地小农户、乡村干部甚至是大户等主体均将农民集体捡拾、小规模偷拿的行为视为一种可以理解与接受的正常现象,这与外界的评判形成极大反差。可见,以“局外人”的视角评判上述现象,难以真实反映和理解当事人的行为逻辑与心智结构,并容易造成误解和制造对立。同时,从个体人品、素质等角度进行的道德评价,难以深入把握影响大户与小农户协调发展的问题本质及关键因素,也很难解释为何此类问题在农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后越发突出。为此,本文将在对农民文化相关研究进行整体回顾的基础上,从乡土伦理角度出发对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秩序构建逻辑进行分析。
(一)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研究
农民学中的农民行为研究主要是从农民主体立场出发,尝试去理解农民的内心世界,并以此为基础去解读农民行为。学术界关于中国农民行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历史延展性,大致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即传统时期注的农民文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行为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开发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行为。
首先,传统时期的农民文化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地主与佃农关系的考察。高王凌(2005)指出,中国历史上有着非常深厚的“农民文化”,其在农民日常的经常性斗争中被不断深化。农民的“抗租欠租”行为,以及他们的“抗欠有理”言论,均是农民文化的实践典型表现。这一时期,在“国家法”之下,“习惯法”仍能够获得各方认可,并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很大的实践空间。农民的各种“抗租”行为便是在这种“习惯法”的支持下发生的。
其次,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行为考察。张乐天(2016)指出,虽然通过人民公社的组织方式,国家在乡村进行了一场空前广泛、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但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的本质以及传统村落中的文化观念。农民因无所适从而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以各种反制度的形式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自留地”。农民以“偷”“抓握”“借账”“偷懒”等各种“反行为”,推动了人民公社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革。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开发与农地规模流转过程中的农民行为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把农民行为逻辑置于市场化与城镇化转型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并主张将农民作为积极行动者纳入分析视野中。一方面,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为了给自己争取更多保障而采取非对抗性的抵制方式,保留其对土地增值收益的追索权。这种土地收益追索权的保留,主要建立于农民对生存道义观、互惠伦理观、公正观以及集体观的强调。另一方面,在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内外有别的行动伦理的影响,乡村居民通常将资本视为“外人”“公家人”,甚至是攫取乡村社会利益的“坏人”。在此情况下,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的社会身份、人情关系建构、社会声誉与形象打造等,会直接影响到村民对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的接纳与认同情况。
以上三方面关于农民行为的研究均尝试从农民主体的视角去理解其行为取向,都表明农民行为及其观念具有很强的传统性。虽然经历了时代的变迁,社会制度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革,但是,生活在乡村社会的农民仍旧保留着传统的一面,道义伦理观、互惠交换逻辑、生存伦理观等方面的乡土伦理观念与心态依旧体现在其日常行为中。这些研究证明了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默会性知识,也提醒人们要重视乡土伦理。费孝通(2006)指出,中国乡村是依靠礼治形成秩序的社会,其具有一种日渐沉淀的生活指南。这种礼治秩序,体现在乡村社会中各主体以人情、面子、关系性互惠等为原则的日常互动过程中。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处理,也深受乡土伦理的影响。为此,本文尝试从乡土伦理角度切入,探讨农业规模经营过程中利益分配秩序何以构建与何以可行的问题。
(二)乡土伦理与农地规模经营中利益分配秩序构建的分析路径
相关研究指出,义与利的关系作为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核心问题,建立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即在群体中寻找个人与他者、群体或社会之间的关联。“天下为公”“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等道义责任价值观形塑了中国人的行动与决策。在义利观文化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心理与行动中带有浓厚的道义小农色彩。在面临风险、困难时,小农通常会选择依附于天然首领,以获得庇护。这种强者对弱者提供庇护的社会期待根植于中国的礼俗观念中,是伦理社会中互以对方为重的义务观念的体现。
在乡村工业发展和征地开发过程中,农民围绕其中的利益与其他相关主体展开形式多样的博弈与斗争,便体现了这种生存伦理。在考察征地开发的问题时,既有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进行均衡的利益分配,以保证土地征收制度的合法性与社会公正,并从土地征收制度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土地国有化经验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完善等方面提出“地利共享”的利益分配模式。
与征地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地利分配问题相似,农地规模流转过程中也面临着如何保障广大小农户生计的问题,其中涉及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推动大户与小农户协调发展,并构建大户与周边小农户的利益分配秩序。相关研究指出,在乡村社会中,个体的经济行为既具有理性化的特性,又被赋予道德性。如在传统时期,便存在着农地流转必须先问亲邻的交易准则。费孝通在《禄村农田》中也指出,禄村内部存在着传统习惯,即土地优先租佃给本村人或本族人,外村人进入禄村难以租佃到土地。在当代,乡村虽然受城镇化转型、市场经济嵌入等方面的影响,但是其内部的伦理规范依旧发挥着影响力,发生在乡村社会中的市场行为具有经济伦理特性。受到乡土伦理观念的影响,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利益分配,不仅涉及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地租给付这一部分,还需要遵守乡村社会的道义规范,以兼顾社会责任、回应乡村社会的期待。这种地利分配模式具有乡土社会中的经济伦理特性,是各主体在共同地域文化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彼此认同、默认的利益分配秩序。同时,在中国的土地制度安排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带有土地公有的性质。这一制度设计初衷便是要保障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蕴含着乡村社会中的生存伦理。因此,在乡村社会中,土地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并且因其蕴含“共享的道义属性”而具有“村庄社区产权”的特性。
受到既有研究启发,本文将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秩序总结为地利共享,意指小农户和大户在乡土伦理影响下形成的互动关系和利益分配模式,其建立于行动主体间推己及人、互以对方为重的交往心态之上,并具有共享收益与共担风险的双重目标指向。农地规模经营中这种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构建的关键点,在于兼顾各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利益诉求,以在各主体间塑造动态的利益均衡格局。与正式合约的利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划分明确情况不同,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是小农户与大户兼顾彼此境况,并依靠二者间的信任与默契,达成的一种非正式的、非文本形式呈现的交易模式。换言之,这种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并不是由某一组织刻意制造或建构的正式制度文本,而是在乡土伦理作用下自发生成的一种兼顾市场交易逻辑与社会互惠交换逻辑的交易秩序。
与完全改变产权归属和土地性质的农地征收形式不同,农地流转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农地流转中的地利分配逻辑也与前者存在一定差异。受乡土伦理观念的影响,地利共享不仅仅是在物质经济层面的共享,还蕴含着大户与小农户彼此之间的道义责任。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交易,并非只有农地流转的短暂互动,还涉及后续的经营管理过程,进而使得农地流转交易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农地规模经营的地利分配,不仅只有地租,还隐含着人情互动、社会责任承担、收益与风险共担等多元化、弹性化的利益分配形式。因此,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贯穿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整体过程。
同时,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如何在农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生成并付诸实践也需要进行进一步讨论。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规范,成为乡村社会各主体认同并遵循的准则,需要经历“习”的过程,即需要各主体对特定制度规范的情境化体验,感受制度的约束边界,进而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并生发出自觉行动。因此,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能够生成并成为乡村社会广泛接受的规范,需要大户与小农户在日常生活的持续互动中逐渐“习得”。而新规则认知的形成,还需要经历铭记的过程,即在关键事件或环节中让规则的边界进一步显化,以形成新的文化-认知观念。因此,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能够生成并形成对大户与小农户的行为约束,需要二者在日常往来及关键事件处理过程中展开持续的、反复的互动确认(如图1所示)。在日常互动中,大户与小农户通过持续互动往来,能够逐步建立人情与信任关系,不断加深彼此间的信任与认同。日常互动也有助于二者加深对彼此人品、声誉的了解,形成彼此间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进而为地利共享的交易规范认同生成与实践奠定基础。而在处理冲突性、意外性的关键事件过程中,大户与小农户在此情境下对地利共享的规范进行各自援引,则会进一步明晰各自对地利共享边界的认知与理解,进而让其对此铭记。此铭记过程,对于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边界厘清,以及让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成为乡村社会相关主体默认的互动规范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在各主体日常互动与关键事件互动中的实践表现或形态也存在一定差异。各主体在日常互动中对规范的实践多数时候处于一种自然而然的、难以让人清晰察觉的状态。相关主体在处理关键事件时则通过直接的冲突与表达使这种非正式社会规范进一步显化,让身处其中的主体清楚并深刻地意识到规范的边界与约束力。总而言之,日常互动中形成规则认同与共识之后,各方主体才能够在关键事件的处理中以一致的规则认知展开互动,并通过各自对规则的援引显化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边界与约束力。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规则认知是关键事件中使规则边界与约束力得以深化的基础,二者分别作为隐性路径与显化路径共同推动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
三、案例选取与情况介绍
Yin(2003)指出,个案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扩展和概括理论,而非列举频数,前者是分析性概括,后者是统计性概括,两者存在很大区别。案例研究旨在通过对某一专业领域典型案例的“过程-事件”分析和“结构-制度”分析,发现案例背后潜藏的理论,并集中体现某一类型现象的重要特征。本文以上蔡县农业转型历程作为个案展开研究,亦尝试从上蔡县的个案经验中总结出其中所体现的一般性特征与逻辑,反思乡土伦理视角下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逻辑,并从中探讨稳步推动中国农业转型的可行路径。
本文之所以选择上蔡县作为典型案例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上蔡县农业规模经营经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上蔡县是豫东南的传统农业大县,对于中西部普通农业县,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上蔡县城镇化发展相对缓慢,农民家庭多处于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低发展能力与不稳定发展状态中,土地仍是维持农村老年人基本生计的重要来源。考察上蔡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践经验,对于探讨中西部众多普通农业县在农村家庭普遍面临发展能力弱且稳定性差的城镇化转型过渡阶段,如何构建大户与小农户间稳定且合理的利益分配秩序问题具有典型意义。二是持续跟踪调研、回访为笔者观察和理解各类主体的行动细节与逻辑奠定了基础。2019年7月、2020年7月、2022年5月、2023年5-6月、2023年9-11月、2024年5-7月期间,笔者对上蔡县的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调研。长期的跟踪调研中,笔者与当地的一些大户和小农户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这让笔者能够以朋友身份去“帮忙”,参与观察这些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这种长期参与观察,让笔者能够充分理解各主体行为逻辑及其背后蕴含的伦理特性,为探讨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议题打下了扎实的研究基础。同时,在调研期间,笔者遵循“案例-编号-对比归类-案例库”的方式,在案例深描和反复比较中挖掘当地的农地规模经营经验以及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行动的特点、内涵和一般性特征。
上蔡县位于豫东南地区,2023年总人口159.8万人,常住人口96.5万人,城镇化率为37.2%,常年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近50万人。在工业方面,上蔡县主要以纺织制鞋、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就业吸纳能力较弱。在农业方面,上蔡县是产粮大县,耕地面积达165.6万亩,以种植小麦、玉米、花生等作物为主。2022年,上蔡县农地流转总面积达45.8万亩;2023年,上蔡县农地流转面积达47万亩,规模超1000亩的经营主体达到22个。笔者与团队成员在2023年对上蔡县的各类经营主体代表进行整体考察后发现,这些规模经营主体(见表1)大多是本地大户,呈现一条以本地经营主体推动农业转型的发展路径。这些经营主体具有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导、以雇工为补充的家庭农场特性,他们从当地以小农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结构中分化出来,成为乡村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地流转的发展历程方面,上蔡县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农地流转主要是在2012年前后。在此之前,当地的农地流转主要是小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流转的对象以亲戚、邻里和朋友为主。“关系”成为小农户进行农地流转决策的重要参考标准。对农地流转价格的确定比较随意,关系近或关系好的甚至不需要任何租金。当时,农户对土地流转的重视程度不高,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后将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主要是为了避免土地抛荒。2012年后,上蔡县及周边地区兴起了一股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经营村庄土地的热潮。据当地干部介绍,政府将引进企业流转土地当成一项招商引资工作来推进。笔者在2019年初次到上蔡县调研时便发现,当地出现了“市场+政府+社会”的农地规模流转和经营模式。但在笔者后续的跟踪调研中发现,这些投资农业的社会资本主体在经营一两年后大多出现亏损而匆匆退出,能够长期坚持的经营主体基本是本地大户。
在人地关系紧张和就近务工机会较少的背景下,上蔡县的农地规模经营主体还面临着如何与乡村社会大量闲散劳动力互动的问题。在大户收割过程中,周边十里八乡的村民结伴守在地头围观、等待下地捡拾玉米或花生,一片地上有上百名村民在地边守候的现象较多。哄抢、偷盗以及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成为当地农地规模经营主体需要应对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通过跟踪调研,笔者发现,多数大户通过与周边小农户持续互动,逐渐形成双方认同的交易规则与交往默契,进而逐步降低被大范围偷盗、哄抢的概率以及与小农户的互动成本。
四、日常互动与地利共享多元利益分配模式的隐性实践路径
从上蔡县土地规模经营的具体实践看,大户与小农户的日常互动主要发生在地块流转、地租调整以及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中。这种在日常生活中频繁互动与接触促使二者间的人情关系、信任关系逐渐形成,这是地利共享互动秩序能够生成的重要基础。同时,大户与小农户在处理这些日常化的事务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包含互惠交换、弹性化地租调整以及义利兼顾的社会责任承担在内的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这些日常互动中的多元利益分配实践主要在生活情境中自然而然地发生,并受到乡村社会中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大户与小农户并不会刻意强调和凸显其中的利益分配规则。因此,这些日常互动也构成了地利共享多元利益分配模式的隐性实践路径。
(一)互惠交换与农地流转实践
随着农地规模经营现象的持续出现,农地流转形式越发市场化,但是,发生在乡村社会中的农地流转并非完全按照合约以及市场竞价的形式运行。正如梁漱溟(2021)所言,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每一个人对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相当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负有相当义务。受到这种伦理的影响,农地流转不仅是简单的市场交易行为,而且涉及非经济利益导向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考量。从各地调研经验看,当前农地流转的实践体现互惠交换的特性,兼具市场竞价与关系导向的双重因素考量。具体而言,农户在选择是否流转土地、将农地流转给谁以及流转的形式与期限时,会同时考虑经济层面与人情关系层面的因素。
调研发现,当地农地流转实践呈现以关系为重、以市场竞价为辅的交易特征。本地人流转农地时普遍不签订合同,外来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农地时虽会签订合同,但并不严格执行,农地流转的非正式交易特性突出。农民选择将农地流转给某一主体时,首要考虑的是与该主体的关系如何、是否可靠,然后才考虑流转价格。因此,外来社会资本主体流转土地都需要找当地人作为土地中介帮忙对接。
案例5大户户主指出:
“之所以会强调关系,背后是人情方面的考虑。自家亲戚想种,无论其他人给多高的价格也都要优先给亲戚。再就是朋友、邻居。这些人平常都有走动,大家都是熟人,地租给他们也比较放心。外出打工,家里有什么事情还需要他们帮忙。”(访谈记录20231102HLB)
案例6大户户主表示:
“我们家是经过十几年慢慢积累,由小变大的。这需要声誉积累。(承)包(土)地最重要的就是(让)农户信任你,交给你放心。相当于我把地借给你了,种完之后,地还回来的时候也要是好的。”(访谈记录20231103ZJL)
从这些主体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农地流转交易能够达成,其背后需要人情关系作为支撑。而且,在人情互动中的伦理责任观念影响下,农地流转交易具有很强的互惠交换特性。一方面,农地流转背后带有一定的人情负担。在农民看来,农地流转给谁,需要考虑人情关系的维持、红白事中的人情来往、生活方面的互助等。另一方面,基于对农地的重视以及对未来发展不确定性的预期,小农户将农地流转视为一种责任的转移。在农地流转后,多数小农户仍旧保持着随时收回农地由自己耕种的预期,对大户是否种得好、产量如何、有没有过度消耗地力、有没有及时改良土壤等各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担忧。在此情况下,小农户在选择农地流转对象时,更倾向于交给关系好或者值得信任的大户,其背后也蕴含着“帮忙种地”的互惠交换理念。为了顺利流转农地,大户也会主动承担农地流转交易背后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的承担,是大户与小农户在乡土伦理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彼此默认、心照不宣的农地流转交易共识,在二者日常往来中自然而然产生。
(二)信任关系建构与弹性化地租调整
在农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地租成为大户需要承担的重要成本。同时,大户还需要面对市场行情波动以及各类极端天气带来的损失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注。在此情况下,地租是否合理,以及地租能否根据经营主体的收益情况进行调整,从而能否构建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的弹性化地租调整模式,成为影响农地规模经营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从上蔡县的实践经验可见,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难以通过签订合约完成,还需要依赖乡村中的非正式制度。并且,在乡村社会伦理规范的作用下,农地规模流转中的地租调整并非完全遵照市场交易的合约方式推进,而是在小农户与大户相互了解与信任基础上兼顾彼此境况,是自愿达成的一种非正式、非文本形式呈现的弹性化地租调整模式。
首先,地租需要符合各方主体的心理预期。上蔡县盛行着“大户赚的应该是秋季作物的收入,其麦季收入可以抵消全年投入的成本”的说法。如果大户在麦季和秋季作物种植中都赚钱,小农户便会认为地租不合理,并要求涨地租。当地农户要求涨地租,意味着小农户心中保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即要求共享上涨的种植收益。同时,当大户遭遇市场风险或自然灾害而收益下降时,地租也可以进行适当下调。上蔡县2024注年的农地流转价格保持在800元/亩上下,此价格是根据近两年当地小麦、玉米、花生的产量和价格涨跌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的。
其次,信任与“共情”是地租弹性调整的前提。虽然当地存在“只赚一季”的地租设定规则,但其正常运转则需要小农户与大户间建立起相互理解、支持的关系。这需要大户能够在日常的实践中与农户稳定互动,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做到相互理解与支持,进而能够达到“共情”。笔者在上蔡县调研发现,人品好、口碑好的大户普遍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种植规模,而且在给付地租时往往会有更大的弹性,如地租可以比其他租户低50元/亩或100元/亩,甚至可以先种地后给钱。同时,在极端天气受灾严重或者市场行情差等原因发生亏本的情况下,在与小农户沟通后,大户不但可以下调地租,还可以延后半年甚至是一年多的时间再给付地租。
案例4农场租金调整历程很具代表性。2018年以前,该农场的地租都是1000元/亩,并且要在种地前交地租。然而,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外加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该大户在2014-2017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该大户在准备降低地租的前一年,便开始通过日常闲聊、亲戚朋友宣传等方式诉苦,让周边农户了解并体会其所面临的难处。并且在连年亏损的同时,该大户仍坚持按时给农户地租,从而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为此,对于该大户2018年将地租降为700元/亩的行为,转出土地的小农户都表示理解,也未出现要收回土地的情况。一名村民表示:“前几年,他(大户)没少赔钱,周边村的人都知道。但他也没有拖欠地租,很讲信用。大家都认(可)他,地(租)给他,心里踏实。都知道他赔了,降点地租也能理解,也没有谁因为降租去要地的。”(访谈记录20230528BCL)对于地租的调整,案例4大户户主也表示,这是一个相互体谅、互惠互利的事情。其如是说:“能降价确实也是靠农户们的理解与支持。这两年风调雨顺,粮价也涨了,也赚到了钱。2022年,我主动涨到800元/亩。赚钱了主动涨地租是应该的,不能太贪心,钱要一起赚才行。”(访谈记录20231102BHL)
从地租的弹性化调整逻辑上看,在大户与小农户间建立人情与信任关系的情况下,二者能够充分地“共情”,并产生承担彼此间的伦理责任的共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做到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这也表明,在应对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市场行情波动与自然灾害等风险冲击时,非正式交易方式亦能够对大户起到很强的保护性作用,并有助于大户的稳定发展。
(三)声誉积累与社会责任承担
中国的农业转型不仅涉及农业经营本身,还与乡村社会高度相关。一方面,大户的经营管理活动深嵌于乡村社会,他们需要与乡村社会中的多元主体持续互动;另一方面,土地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尤其是对将土地视为“命根子”的小农而言,土地因交融着农民的生命历程与劳作历程而具有社会性生命。因此,农地规模经营不仅要考虑如何降低生产成本以提高经营收益,还要考虑乡村社会居民的生存与发展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农地流转后,以地为生的老年人的基本生计保障以及公共福利保障如何兼顾、社区公共事业如何开展等,均是大户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面对的问题。受乡土义利文化的影响,小农户自然生成了对大户担当社会责任的期待。由此,大户不仅要在经济利益方面与小农户共享,而且需要在社区公共层面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大户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建构的与小农户的人情互惠关系以及他们主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行为,也构成了地利共享在日常互动中实践的一种隐性路径。
首先,大户积极融入乡村社会,构建人情互惠关系。大户面对的是周边众多的小农户。在这种“一对多”的情况下,大户能否构建广泛的人情互惠关系,获得村民认可,成为其稳定发展的关键。案例4大户户主表示:“要想长远发展,就要在村里面立足下来,处理好和村民之间的关系。但这不是一次来往可以完成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人情需要经常走,要在平常多帮忙才能慢慢建立起来。”(访谈记录20200710BHL)在日常的互动中,给周边小农户小恩小惠成为大户普遍采用的策略。尤其是在一些关键时期,大户主动帮助周边小农户,对其获得村庄社会认可的作用非常大。如2023年收麦期连续降雨导致农户的麦子发芽,而外地流动作业的收割机又未到位。拥有收割机的大户为了顾及人情便会主动为小农户收割,或者通过自己的渠道帮忙联系收割机,以尽量减少小农户的损失。案例14大户户主表示:“宁愿放慢一点自己的收割进度也要去帮忙,这不能完全用金钱来衡量。你一点忙都不帮,名声就坏了,也没有人愿意把地包给你。”(访谈记录20230610DDM)
其次,大户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社区建设与发展责任。上蔡县作为农业大县,地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以土地换保障在乡村社会中盛行,老人农业很普遍。在此情况下,作为乡村社会中为数不多的大户,地方民众以及基层政府都对其抱有担当更多社会责任的期待。在上蔡县调研发现,在各种公益性活动中,这些大户作为重要的参与者捐钱、捐物,甚至直接作为组织者,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资源。案例4大户户主表示:“我回来承包地,承担一些社会责任是应当的。只要我知道的公益活动,我都会主动参与。这样我们农场在周边也能落下一个好名声。”(访谈记录20231010BHL)从该大户的表述中可见,在地方伦理规范的引导下,为了积累声誉和打造、维护其社会形象,大户也形成了一种行动自觉,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这种主动回应村民期待的行为,使大户成为当地社会所认同并称赞的对象,为其运用乡土伦理规范来维护自身利益奠定了基础。
综上可见,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贯穿于整个经营过程。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交易并非只有农地流转的短暂互动,还涉及后续的经营管理过程,进而使得农地流转交易具有很强的延展性。同理,农地规模经营中的地利分配不仅表现为地租的交付,其中还隐含着人情往来、弹性化地租调整与交付、社会责任承担等多元化的利益分配形式。同时,在日常的长期互动中,大户与小农户通过持续互动而相互熟识,促使双方形成对彼此的认同,进而在共同的文化认同下习得地利共享的交易规范。
五、关键事件与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显化路径
在大户与小农户的日常互动过程中,地利共享的多元利益分配模式逐渐生成,并成为各主体认可并遵循的交易秩序。这种各主体默认的交易规范,在日常平和的互动中不会直接显现,并难以被真正铭记。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地利共享的互动规范观念如何深入人心,如何在关键事件的发生与应对过程中不断被明晰,进而成为乡村社会各主体认可并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调研中发现,大户在农产品收获过程中的财产保护问题便是其与小农户间矛盾较大的标志性事件。从小农户、大户、乡村干部对收获时期出现的小范围偷盗以及群体捡拾现象的看法中可见,农地流转交易并非只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还受到人情关系、生存伦理的影响。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大户与小农户之间会产生持续冲突。这些直接冲突促使二者尝试援引相应的话语和伦理互动规范来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理化解释,进而使日用而不觉的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得以显现,并让大户与小农户能够进一步深化对地利分配秩序边界与约束力的认识。因此,防偷盗、防哄抢这类带有直接冲突的关键性事件,是让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得以在乡村社会中清晰呈现的重要显化路径。
(一)生存保障与地利共享的实践话语表达
在中国人地关系紧张的背景下,推进农地规模经营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保障农户的生存权利。在乡村社会,缺乏社会保障的老人依旧遵循着以地为生的生存观念。生存道义成为促使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生成的伦理基础,也是小农户针对大户的偷盗、捡拾甚至是哄抢的自我合理化话语表达。这与相关研究中所提及的“拾穗权”相似,如在华北地区的村落普遍存在着村民到田间捡拾庄稼、棉花等作物的习俗,并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村落传统。
1.偷盗与捡拾对象选择。
小农户主要针对流转土地较多的大户做出偷盗与捡拾行为。一名农民表示:“大户种地那么多,村民去掰几根玉米对于他来说完全算不了什么。大户都是用机器收,收不干净,很多玉米、花生都会落在地里面,村民不去捡,也是烂在地里面。小农户种得少,看得严,也会捡得很干净,其他村民一般不去。”(访谈记录20231023LWX)
2.偷盗与捡拾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笔者与当地农户探究了为何盛行捡拾甚至哄抢大户生产的农产品的现象,多数农民都表示农民的收入来源非常有限,尤其是对于上了岁数的老人而言这一问题更是严重。一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说:“年纪大了又很难找到工作,在村里面也是闲人一个,没事情干了,去地里弄点大户的粮食,也能缓解一下生活压力。”(访谈记录20231104GKC)一名副乡长的话也具有一定代表性,他说:“我们这边基本没有山林,靠非常有限的耕地来生活。你去问他们(小农户),他们只会说有粮不慌、粮食扔在地里可惜了。其实这反映的就是他们心里面的不安全感。他们去捡拾大户地块上的粮食,偷偷去掰几棒子玉米,都能理解,也不好管。”(访谈记录20231025YX)。此外,笔者与案例4、案例5、案例7、案例10、案例14等不同大户探讨此问题时,他们均表示村庄中仍有许多老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些老人去捡拾一些农产品,都是可接受的事情。这些话语表明,在人多地少的环境下,生存逻辑被各方主体所接受,并成为对捡拾、偷盗行为的合理化解释。
3.乡村社会的舆论评价。
乡村社会将小农户针对大户的偷盗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没有给予道德评判。笔者与一名村干部的对话便能鲜明体现当地社会对此的态度。
笔者:你们庄谁比较喜欢偷东西,哪家偷得比较厉害呢?
村干部:我知道!我们自然庄就有几家经常这样干的,东头的庄也有一两家。
笔者:对于这种人你们怎么看呀?你们会不会孤立他呢?他在村里的名声是不是会很不好了。
村干部:我们不会对他们有过多的批判,平常也都照常往来,不会说因为这个事情把他们“一棍子打死”。再说,他们很多都是老人,去大户地里偷拿点,其实也不多,都是想着自己吃,或者是家里养了小鸡什么的,当饲料。量都不是很大,都能理解。(访谈记录20231026LTS)
从以上话语中可以发现,在当地的舆论观念中,针对大户的小范围偷盗和捡拾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被认为是农民为了生存、消磨时间而开展的正常活动,大户也有义务配合。在这种情形下,大户过于严厉或者不让农户捡拾,便会被描述为不近人情甚至是“坏人”。在生存道义伦理的影响下,大户也需要遵循此互动逻辑。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大户以让利形式遵守“生存道义”的伦理规范,进而使其在与小农户的互动中占据道义高地。
(二)情理兼顾与地利共享的规则边界把控
费孝通(2013)在探讨“文化自觉”问题时指出,“礼”“仁”等概念所代表的文化论,已是赋予我们人和生活意义的观念,作为一种深潜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文化,早已积淀成人们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了。在乡村社会中,这种“礼”“仁”表现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合情理的互动原则。在防哄抢、偷盗的实践中,对于情与理的考量是明确大户与小农户互动行为边界的重要标准。为此,地利共享的规则边界把控,需要大户与小农户相互支持与体谅,根据不同情境、对象调整各自的行为。
在乡村干部看来,把控好“度”的原则是,大户与小农户能够相互支持与体谅,做到情理兼顾,进而让二者能实现共赢与利益共享。在田间维持秩序时,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对围观的村民说道:“下去捡可以,但是不能影响别人干活。人家正在收你就下地了,那就是不守规矩,怪不得别人骂你。他(大户)本来投资就大,夜里担心得都睡不着。你们抢了,他一生气就不(承)包了,(你们)家里有劳动力能种地还好,对于没劳动力的人家,你说咋办。他不种了,周边地价都下来了,你们也落不着好(处)。要互相考虑一下,不要去给人家找事。”(访谈记录20231013DTQ)
对于小农户而言,其所要保持的“度”,主要是指不能直接与大户起正面冲突,不能毫不顾及情面地去偷抢。笔者在田间与一名等候捡拾的村民探讨如何把握“度”的问题时,他直接说道:“维持秩序的时候,大户、管理员都只会在远处去大骂几句,村民也会识趣地离开。他们不到跟前去,也是担心万一是认识的熟人,大家脸面都挂不住。远远地说几句,双方都装作不认识,不直接打照面。这就是一种默契了。”(访谈记录20231022BCL)
对大户而言,其需要把握的“度”主要是指,要兼顾情、理、法,根据具体情境、具体的人来采取不同的防偷盗措施。如抓住偷东西的人时,是报警去处理还是私下调解便涉及“度”的把控。关于是否需要报警,案例10大户户主表示:“刚开始被偷得很厉害的时候,实在管不住,报警也是合理的。说句实在话,到地里面去掰玉米的,大多数都是家里比较困难的。他们去掰点也能理解。如果这些人去掰个几棒子,你都报警,这样也不合适。”(访谈记录20231106CGW)
可见,在小农户以“生存道义”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理性解释的同时,大户则以“讲良心”“将心比心”“给面子”等话语来为自己的防偷盗行为寻求正义、正当的解释,避免陷入人情关系互动的被动状态。在实地观察中发现,在面对众多农户围观时,大户通常不会立马表现得非常强势,而是先示弱,尝试以“被欺负者”“弱者”的形象来激发农户的同情心。同时,大户会积极解释一旦放开让围观民众捡拾,可能造成哄抢和影响正常收割的后果,以讲清其中的“理”。对于不听“劝告”、带头偷盗甚至是哄抢的村民,大户会采取报警的强硬手段进行处理,以明确其对于捡拾、偷盗行为的容忍底线。通过不同的应对策略,大户可以兼顾情、理、法,进一步明确地利共享的边界。
(三)“拟情式”互动与地利共享的运作情境构建
在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中,“伦”与“理”有着密切对应的关系。“拟情式”的交往方式在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如将师生比附为父子,将邻居比附为兄弟,将同事比附为朋友、兄弟等,从而将一些外在的社会关系内在化、差序化,继而伦理化。地利共享在具体实践层面也遵循此类逻辑,即大户与众多小农户的互动均是在明确各自关系的基础上再去调整。这也使得地利共享具有很强的弹性和灵活性,成为大户与小农户之间默会的互动原则。案例14大户的防偷盗经历很好地展现了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互动逻辑。案例14大户户主指出:“前段时间,我下地看到一个老人在掰我家的玉米,我一看是隔壁村朋友的老爹,大家都认识,关系也还不错。我没骂他,还让他多掰点,问他抬不抬得动,要不要帮忙。他觉得不好意思就走了。大家都是本地人,多多少少都有点亲戚关系,也都认识,都不能太过分。”(访谈记录20231101DDM)
同时,去捡拾偷盗的农户也会以这种“拟情式”的沟通方式来为自己的行为“找补”。笔者实地观察中发现,在捡拾、偷盗的过程中,农民都会尝试将自己说成是大户的熟人、朋友甚至是兄弟等以拉近与大户的关系进而进行“拟情式”互动。在面对大户管理员的驱赶时,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说:“我虽然不是这个庄的,但我跟这个大户很熟。我跟他的哥哥以前就是初中同学,都是熟人。我只是捡一点回去吃吃,不会起歪心思掰很多,你们放心。”(访谈记录20231010CG)
从大户与小农户的话语和行动上看,这种“拟情式”的沟通方式,有助于二者定位彼此间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而将各自的行为纳入伦理秩序中进行约束。具体而言,在“拟情式”互动方式下,地利共享的实践情境被建构出来。无论是在地利共享日常实践,还是关键事件的具体互动中,大户与小农户都需要按照人情互动的方式来展开行动,做到合情合理、推己及人、相互体谅。
六、作为“道”的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
从上文呈现的经验可见,在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小农户与大户经过日常生活的持续互动和关键事件的博弈,逐步形成了围绕农地规模经营的多元利益分配形式与规则,本文将这种利益分配模式称为地利共享。在此,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内在生成逻辑及其生成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并需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农业转型中的乡土伦理影响进行探讨。
首先是地利共享的生成逻辑。从上蔡县的案例中可见,大户与小农户在日常互动中所进行的多样化实践构成了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生成的隐性路线,防偷盗、哄抢的关键事件通过二者直接的冲突、碰撞使规则的具体边界与原则被直接呈现,进而构成了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显化路径。具体而言,在日常的经营实践中:“帮忙”种地的互惠交换过程巩固了大户与小户间的人情关系;“共情”情境下地租的弹性化调整过程进一步增强了二者间信任关系;扎根地方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让大户的声誉持续积累。以上三个方面促使大户与小农户形成了对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实践共识,也让双方逐渐习得此规范,进而成为其自觉行为。在防偷盗、防哄抢的关键事件中,各主体通过生存保障的话语表达为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建构了合法化情境,各主体对情理兼顾的追求进一步明晰了地利共享的约束力与规则边界,“拟情式”互动逻辑为地利共享规则实践建构了具体的实践情境基础。以上三方面进一步深化了各主体对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认识,也使得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进一步显化。大户与小农户通过日常生活中各种直接与间接形式的互动所形成的行动自觉,为其在发生直接冲突的关键事件中践行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奠定了基础。可见,在日常互动的隐性实践路径与关键事件的显化实践路径的交错作用下,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持续地对乡村社会各主体形成影响,不断内化于乡村居民心中,最终成为乡村社会中日用而不觉的“道”。
其次是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生成的必要条件。笔者通过对上蔡县外来大户、本地大户与小农户间的互动差异情况考察发现,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的地利分配秩序构建,需要大户与小农户之间形成共同的乡村社会身份认同,共同遵循一定的乡土伦理规范,进而达成利益分配模式的共识。如前文所述的日常经营中的地利共享实践,均建立在乡村社会身份认同、地缘关系生成以及信任关系构建的基础上。具体而言,大户与小农户首先要形成对彼此的信任与认同,并构建起人情化的互惠关系。大户是否为本地人、人品如何、是否爱惜土地等都影响着小农户的农地流转决策。在此情况下,大户若要保持或扩大农地流转规模,便需要与小农户进行持续互动,以建立起稳定发展的人情关系基础。同理,弹性化的地租调整,也建立于小农户与大户间人情化互惠的交往模式中,进而形成对彼此处境的“共情”。在市场行情好或风调雨顺增产时,大户能够主动提高地租,让小农户也能分享其中的收益;相反,面对大户的亏损,小农户也需要考虑到大户的难处而愿意将地租下调。大户与小农户之间要形成相对稳定的人情往来关系,则需要大户能够将自身融入乡村社会中,形成对乡村社会的认同,以乡村社会成员的身份主动与小农户进行互动,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最终在乡村社会中扎根发展。
而在日常实践互动中建立起的社会身份认同与地缘关系基础,则为大户在防偷盗、防哄抢的关键事件处理中利用乡村社会的非正式规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让大户的财产损失能够保持在相对小的范围内,并使各主体都能够行动有“度”。从小农户和大户各自的话语表达和行动逻辑中可以发现,二者的行动呈现“盗亦有道”与“以道治盗”的利益分配逻辑,都在以乡村社会中的“道”来为自己的行为背书。小农户的“道”主要表现为生存道义、互惠交换和庇护伦理,大户援引的“道”具体表现为将心比心、面子与人情维护等方面。在二者援引这些互动规范的过程中,二者对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认知逐步形成,并进一步明晰地利共享的实践秩序,进而内化为认同并自觉遵守的“道”。这种“道”并非正式的制度,而是在乡村社会中生发出来并被各主体所认可的地方性默会知识。这种“道”能够成为小农户与大户之间的互动基本原则的前提是二者之间形成人情往来关系,并能够明确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而在此基础上生成为对方负责的伦理互动关系。
最后是对中国农业转型中经济伦理实践特性的反思。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的生成表明,乡村社会中的市场交易活动嵌入了大量传统伦理因素。农地规模流转的市场交易行为呈现出义利兼济的经济伦理特性。这种经济伦理交易规范并不是由某一组织刻意制造或建构的正式制度文本,而是融合了市场交易原则与地方伦理规范而生成的一种利益分配秩序。正如梁漱溟(2021)所言,在乡村社会中的市场活动具有很强的伦理特性,即在伦理规范的作用下,乡村社会的资源具有共享互济的特性,并根据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分别需要兼顾共财之义、分财之义、通财之义、施财之义等各方面的伦理责任。这种伦理责任表明,在乡村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渡阶段,传统与现代文明持续交织,尤其是隐匿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这些伦理并未因时代变迁而被消灭,反倒在乡村社会变迁以及农业转型的过程中焕发出其特有的生命力,并对乡村变迁的进程与方向具有很强的影响。这种伦理从古至今都潜藏在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隐约有迹,却多是晦暗不彰,研究者需要“将心比心”,以平视的视角,进行追踪体验,置身于研究对象的情境中形成“感通”。就此层面而言,这种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之“道”,是小农户与大户在乡土伦理观念的作用下,进行自我调适后形成的弹性化利益分配模式,构成了中国农业转型的重要伦理基础。
七、结论与讨论
在新时代,农地规模经营成为农业转型的重要方向。本文对上蔡县农地规模经营现状的研究发现,当前在乡村社会中已经生成了一批本地农地规模经营大户,其作为本地经营主体在乡村社会持续发展,并在乡土伦理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套兼顾大户、小农户以及乡村社会公共效益的利益分配秩序。通过考察大户与小农户的互动细节,可以看到,乡土社会中存在着特有的经济伦理规范,并引导小农户与大户之间的利益分配秩序构建,本文将其中的交易实践逻辑总结为地利共享。地利共享是兼顾乡村社会中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乡土伦理作用下形成的利益分配秩序。具体而言,地利共享是指在乡土社会中“生存道义”“互惠交换”“推己及人”等伦理支持下生成的,并在大户与小农户的持续互动中成为地方农地流转市场交易规则的重要构成部分。
本文以上蔡县农地规模经营的实践为个案,从当地小农户与大户之间的互动细节中去分析考察,提出地利共享的分析概念,亦是在尝试进一步细化对中国农业转型的伦理基础的认识。与当前学术界尝试从中国社会蕴含的行动伦理为切入口探讨中国农业转型的社会基础的思路不同,本文尝试从农地规模经营中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生成背后的经济伦理。这种经济伦理的生成,体现了在市场力量不断进入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乡土伦理规范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市场交易行为消解乡村社会的整体性、长远性利益,并成为维持乡村社会实现稳定转型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推动农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义利文化、生存道义认知会对大户和小农户的行为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促使大户在谋取规模经营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小农户的利益诉求,以构建多元主体协调发展的稳定关系。这在防止一些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短期化的最大利益而过度攫取地力、防止经营主体过分抬价扰乱农地流转秩序以及保障多元经营主体稳定发展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此外,本文也尝试反思如何在城镇化转型与农业转型背景下构建大户与小农户间的利益关联,为处于转型期的小农户提供后续生存保障,以维护乡村社会环境稳定。对农地规模经营中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模式如何生成与运行的探讨,可以为人们进一步认识人地关系紧张地区的农业转型路径等提供事理与学理层面的反思。地利共享的“道”形成,表明乡村社会保持着对市场经济交易在道义层面的要求。收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地利共享分配秩序生成,体现了当前乡村社会中的伦理本位互动原则,即在伦理本位的社会中互以对方为重的行动规范依旧具有约束力,并引导大户与小农户之间形成稳定的利益分配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应当充分兼顾当地小农户的基本生存保障需求。在中西部的普通农业型村庄中,土地对于农民家庭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养老仍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一味地推进农地规模经营,而不顾及广大小农户的发展需求与生活保障,会导致大量仍有需求或有能力种地的农民成为“闲人”,针对大户的偷盗、哄抢事件发生的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剧,进而破坏乡村社会稳定。
第二,应当重视构建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的弹性化、多元化地利共享模式,构建合理的农地规模经营利益分配秩序。由于受到自然灾害以及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农地规模经营也面临着较大风险。因此,在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保持大户与广大小农户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构建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的地利共享型利益分配秩序,可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也能为中国农业转型提供更大的发展弹性与调适空间。
第三,在协调大户与广大小农户的关系过程中,应当激活并重视乡土伦理的引导作用,注重“情”“理”“法”的共融。需要认识到,大户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处理,既要依靠市场合约和法律法规力量的支持,也需要借助乡土伦理的力量来厘清其中的“情”“理”关系。推动“情”“理”“法”共融,有助于中国农业的稳定转型,进而助推乡村社会的稳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