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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最高检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机关负有及时追缴耕地占用税款职责
2024-03-12 14:07:48 本文共阅读:[]


案例要点

《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机关具有依法收缴耕地占用税的法定职责。耕地占用税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时,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机关应及时追缴欠缴税款。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以来,嵩明县杨桥街道办上禾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公司等22家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堆土、建厂房、建设种植看守房,导致160余亩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向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占耕地未及时复耕、恢复种植,导致耕地资源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监督履职

2022年,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嵩明县院)以检察履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耕地非农化整治、耕地非粮化整治等专项工作相结合等方式,系统化筛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嵩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年4月4日,嵩明县院对嵩明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查、走访询问、调取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发现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人存在的未经批准占地进行场地平整、占地建设养鸡、养鸭棚、堆填土等情况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状态未能及时消除,被破坏的耕地未能及时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嵩明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责任。

2022年4月5日至4月18日,嵩明县院依据查明的事实,针对占用耕地建设养鸡、养鸭棚、堆填土等不同违法行为,向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多份检察建议,督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职,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对辖区内同类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针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嵩明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因涉案耕地拆除难度大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2022年12月19日,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向嵩明县院书面回复称,违法占用耕地已全部退还,涉案160余亩耕地得到复耕。

嵩明县院以办理耕地保护案件作为切口,通过数据比对发现涉案地块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嵩明县税务局、嵩明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依法收缴耕地占用税的法定职责,税收管理存在漏洞,耕地占用税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入库。2022年6月7日,嵩明县院对欠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立案调查。同年6月24日,依法向嵩明县税务局、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缴欠缴税款。

收到检察建议后,被建议单位共享了涉税信息,并开展对应征户欠缴耕地占用税的追缴工作。因涉案的单位、企业分布范围广、企业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嵩明县税务局积极与嵩明县院沟通协调,由局领导班子带队推进持续整改,在不同时间节点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税收征缴情况。2023年5月9日,嵩明县税务局书面回复嵩明县院称,共督促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318.40万元。

2023年6月28日,为确保监督质效,嵩明县院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以“现场勘查+公开听证”的方式,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涉案耕地全部得到复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耕地保护中的职能作用,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土地复垦,并采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专项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化筛查违法占用耕地类案监督线索,实现区域内耕地违法问题系统化、长效化治理,不断提升耕地公益司法保护效能。同时,延伸办案触角,以耕地保护个案为“小切口”,推动涉案地块产生的耕地占用税追缴,同步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国有财产安全防线。

编审:吴昊 贾怀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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