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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迁入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应分别认定成员资格
2025-09-25 17:21:07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同时满足户籍标准与实质标准,即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并与之建立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应认定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当家庭成员户籍同时迁入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分别考察各成员是否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各成员的成员资格应独立认定,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受其父母资格的影响。



【基本案情】

陈某某出生在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某社区第二十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某社区二十一组),户籍出生后也登记在该处。

1990年12月,陈某某应征入伍,随即将户口迁至所服役的部队。1994年12月,陈某某退伍,依当时的政策被安排至原零陵区某公司上班,户籍从部队迁回后落户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某办事处某路X号,一直在零陵城区生活,陈某某于2002年下岗。

2012年8月27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其颁发了《就业失业登记证》。2007年8月12日,陈某某与某社区二十一组签订了《关于改修、改造某大塘一事的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对大塘进行改修、改造,某社区二十一组将大塘免费提供给陈某某使用20年(从200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1月29日,为了方便工作,陈某某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即被告处,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申请迁移户口的报告”,陈某某在该报告中言明不要被告分配田地,某社区二十一组在该报告中签署了意见“同意陈某某的户口迁入祖山铺村七组落户”。2019年7月23日,陈某(系陈某某女儿)以父母子女投靠的形式将其户籍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某办事处某路X号迁至某社区二十一组。

2020年5月至7月,因零陵区城市建设的需要,某社区二十一组部分土地被政府部门征收。2020年5月6日,某社区二十一组制定了《某社区集体经济分配方案》。2020年10月21日,某社区二十一组就征收所得的部分补偿款按每人29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分配。某社区二十一组认为陈某某、陈某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拒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另查明,陈某某、陈某自2007年8月以来长期居住在被上诉人某社区二十一组,并以鱼塘的收入为其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陈某某承包的某社区二十一组的房屋与鱼塘已被中国物流永州某项目全部征收。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1102民初51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湘11民终2303号二审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某享有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某社区第二十一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由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某社区第二十一居民小组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29800元;三、驳回上诉人陈某某、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本案中,陈某某自出生便落户在某社区二十一组,但因应征入伍而将户口迁出,1994年12月陈某某从部队退伍后被安排在原零陵区某公司上班,属于国家公职人员。2002年陈某某下岗。1994年12月到2002年期间,陈某某户口一直在永州市零陵区某办事处某路X号,亦一直居住在零陵区城区,其户籍性质应认定为从农业户口转化为城镇户口,不应再享有某社区二十一组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陈某而言,虽然其父亲因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下岗而不能再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利。但其父亲自出生便落户在某社区二十一组,且其父亲2009年亦将户口迁回某社区二十一组,在该组承包鱼塘与土地。同时,陈某某自2007年以来一直依赖着承包的鱼塘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已经在某社区二十一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陈某作为陈某某的女儿,户籍已迁入被上诉人某社区二十一组,需要依靠其父亲的鱼塘收入作为经济来源,应认定其是以某社区二十一组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陈某自2007年以来随陈某某一直居住在某社区二十一组,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应认定其已在某社区二十一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具备某社区二十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利。故某社区二十一组应当向陈某分配2020年10月21日的298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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