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黑土因土壤性状优良、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等特性,属于珍贵的农业生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20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盗挖、滥挖以及非法买卖黑土。《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黑土地或取走黑土,造成损害达到法定标准的,应依照《刑法》第342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吉林省梨树县某村他人承包的耕地(系永久基本农田)内盗挖黑土出售。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某采挖黑土面积约4616.73平方米(折合约6.93亩),黑土地耕作层被全部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经有关部门勘测,黑土采出量3432立方米,堆放量636立方米。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家属将案涉土地予以平整修复,并取得了耕地承包人的谅解。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涉案土地修复完毕,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黑土也因此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目标,他们大肆盗挖黑土销售牟利,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经有关部门勘测,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中非法采挖黑土,数量较大,致使黑土地的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依据《刑法》第342条、《黑土地保护法》第20条、《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编审:吴昊 王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