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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建房属违法行为
2025-11-13 11:08:20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是我国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措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或实施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2019)》第44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77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作建设用地的,应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当事人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建设房屋,属于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文昌某村民小组居民(农民)。文昌某村居民上世纪60年代带地并入罗豆农场的村庄,其原集体所有制土地已整体转化为国有土地,居民(农民)使用土地建房均由罗豆农场负责安排。

2009年,陈某某向罗豆农场申请建房用地,罗豆农场向陈某某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批准书》,批准建房用地面积为176㎡,陈某某没有及时建房。

2010年,文昌某村民小组因建设文明村而重新规划村道,规划村道经过陈某某前述建房用地,文昌某村民小组等机构要求陈某某将原宅基地沿规划道路往东移动10米,陈某某同意。

2021年,陈某某以罗豆农场颁发的批准书向文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锦山镇政府)申请报建。后锦山镇政府向陈某某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该证没有附图及界址点坐标,陈某某在批准书项下宗地沿规划道路往东移动10米的土地上建设两层半的钢筋水泥楼房。

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根据相关单位提供的图斑和信息,经核查确认陈某某在文昌某村违法占用146.67㎡基本农田用于建房,将陈某某乱占基本农田建房的线索移交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文昌市执法局)。经委托测绘机构对案涉楼房进行测绘确定楼房占地面积145.31㎡及界址坐标。经套合比对《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文昌市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陈某某建房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规划)144.686㎡。文昌市执法局经现场检查、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擅自占用文昌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建设一栋两层楼房,占地面积145.313㎡(0.2180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45.313㎡集体土地给文昌某村民小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62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3日内恢复被破坏的144.686㎡(0.2170亩)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的0.2170亩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每亩8000元1倍罚款(修正系数0.9),即罚款1562.4元;非法占用0.627㎡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27元。两项罚款共计1568.67元。陈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在案涉土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文昌市执法局对陈某某的占地建房行为立案受理后,经现场勘测,套合比对《文昌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文昌市2018年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认定陈某某建设案涉房屋占用基本农田(规划)144.686㎡。文昌市执法局认定陈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破坏基本农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陈某某违法行为的性质、占地类型及造成的后果等,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编审:吴昊 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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