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点】因原、被告之间所签的合作建房合同是在没有城市规划许可及城市建筑许可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且原、被告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属违法建筑,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3月2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建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姬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定《合作建房协议书》,原告为甲方,被告李某为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长江路新华书店南蔡庄村里的土地一块,长宽各14.5米土地提供给乙方建筑住房,房屋建成后分配合同如下:一、乙方所建房屋为五层,每层两户,乙方把所建房屋二、三、五层中每层的其中一套分给甲方所有,其他建筑归乙方所有。并把室内墙照白,水泥地坪、卧室、卫生间门装好,卫生洁具装好。二、乙方房屋建成后,应保证门窗安装好,水、电畅通。三、乙方在建房期间如有邻居干扰事件,有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施工期间若有事故发生,甲方概不负责。合同签定后,甲方姬某、乙方李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字。
【法院判决】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的合同是在没有城市规划许可及城市建筑许可的情况下签定的协议,该协议自签定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原、被告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筑的房屋此行为属违法建筑,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诉请求退还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实属另以法律关系,原告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