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案情】福建省永定县一七旬老妪因体弱无力耕作土地,将其承包经营的责任田转让给同村另一农户,并收受其转让款。可是,转让出耕地几年后,认为其与对方仅是口头流转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反悔要求对方返还转让出的耕地,由此双方引发了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均系永定县金砂乡赤竹村村民。1999年,原告王某为户主向金砂乡赤竹村委承包了三块责任田共计4.2亩。2008年4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后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告承包的其中一块责任田转让给被告邱某,并约定每亩30000元的转让价格达成转让经营交易。2009年1月,被告邱某向该村村党支部书记邱某林反映了该转让耕地事情,村党支部书记为被告邱某出具1份,证明了该原告因年老体弱无力耕作,于2008年4月自愿有偿流转该责任田给邱某耕作使用至今。另查明,自2008年4月流转 诉争责任田后,该块责任田一直由被告邱某户耕作至今,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判决】日前,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永定法院认为,原被告至今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流转转让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所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成立有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返回该耕地的诉求。
永定法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面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本案被告王某户与被告邱某户均是金砂乡赤竹村民,依法可以自愿流转自己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原告与被告之间采取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王某已从被告邱某收受被告支付的16500元转让款和该土地一直由被告耕作至今并未改变途径使用性质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至今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流转转让协议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所承包经营流转合同成立有效。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返回该耕地的诉求。
【评析】《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为,我们认为,原被告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已经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