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旨】《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情】为了挣钱,村民小组竟然将集体所有的河道,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近日,这起村民小组卖河道案件终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某村民小组于2010年11月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本组河道(上至姚某下至刘某,面积为9米×240米)以5000元价格卖于原告李某,该款已于签订协议当天交于被告,后原告李某以该协议已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李某购买河道款5000元。
【法院判决】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地、滩涂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被告赤眉镇某村民小组出卖集体所有河道的协议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协议无效。被告应返还因该买卖协议所收到的河道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遂于11月21日作出原、被告于2010年11月所签订的河道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同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买河道款5000元的判决。
【评析】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制度,关于集体的河道所有权,当然依照物权法规定由集体所有。但是村民小组可不可以代表集体对集体的相关财产如河道进行处分呢?处分的权利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我们要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那么对于本案中的河道,到底该由谁来行使处分权呢?
这就要明确,那些财产属于哪一类集体组织。在现行法律规范之下,我国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大致有以上三类,并一一照应了各个主体的财产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对于该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考察该村民小组是不是该河道的所有权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应该一味强调该合同是不是不符合强行法规范。对于集体财产的处分,如果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无权处分,法院应该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其财产的处分权。
物权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村民救济途径。如果有村民认为,集体的决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他有权对集体决议提起异议,并可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