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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抛荒是否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0-07-12 20:13:18 本文共阅读:[]


        [案情]
        2000年初,王某因进城务工将所承包土地抛荒,在王某打工期间,其所在村委会未经其同意于2002年下半年将属于他的承包地转包给刘某种植花卉。2008年初,王某结束在外地的打工,返乡准备自己耕种责任田,但当他向村委会提出收回土地时,却遭到拒绝。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诉求判决村委会归还其被占用的责任田。
        [评析]
       承包人王某将承包的责任田抛荒达到一定期限,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是否有权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转包?王某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将土地抛荒达到两年以上,为了土地的合理利用,村委会有权将该土地转包。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在其承包期限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抛荒,村委会也无权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转包。该案最终审理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村委会无权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转包给第三人,应将承包地返还给王某。但是,本案中,村委会将王某的承包地非法转包给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承包了土地并种植了花卉,若判决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王某,则会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综合分析了各方的利益,通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为王某置换了同样面积的耕地。
    因该案涉及土地承包问题,是当前的热点难点案件,该案的处理结果,有着很强的示范效应,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信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对该案的审理进行了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土地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社会保障功能,必须坚决予以维护。最终,法院通过调解,村委会为王某置换了同样面积的耕地,在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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