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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经站工作人员来信答复:抛荒后社员承包权问题
2010-07-12 20:14:01 本文共阅读:[]


 来信:       陈教授,
      我是重庆某农经站的工作人员,我想请教陈教授这样一个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前由于承包农村土地存在农税、提留等负担,部分社员口头给社长说了一句“土地我不要了。”就出去打工了,一去就是十多年。现在他回来要土地,该社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又将全部土地发包了出去。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置?谢谢!
  编辑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这部分社员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但是,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些社员属于抛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因此,村里将土地收回是合法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没有实施,所以不得适用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规定”。也不得适用该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的规定”。而且现在是已经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所以该部分社员有权要求承包土地。
       因此,对于这部分社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给这部分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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