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每一项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整个结构功能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社会体制及司法本身的问题,民众的期待往往变成了失望。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在这个只有更槽糕没有最糟糕的时代,权力的入侵、权利的践踏,司法能否承担其应有的结构功能,我们仍在路上……
最高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作出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
年初,拆迁条例废止,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当时征收条例将强制拆除房屋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被誉为立法亮点之一,认为这将有助于解决暴力拆迁问题。
不过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暴力强拆仍时有见闻。而征收条例确立的司法强拆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在司法强拆执行上做法不一,有的是法院裁决由行政机关执行,有的是法院自己组织强拆,有的则是法官现场监督行政机关强拆。
法官不愿成为拆迁矛盾的焦点可以理解,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中,原来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也因为裁定和执行到底是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还是统一由法院实施尚存争议,最终被删除。
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裁执分离”将成为强制执行的主导方式。其实,不管“裁执分离”还是“裁执一体”,公众关心的,还是司法能否守护住强拆中的公平,遏制暴力强拆。
从整个司法解释看,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准诉讼程序”,针对的是被征收人放弃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拆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理论上讲,被征收人放弃了司法救济权利,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法院只需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强制拆除即可。
但拆迁问题极为复杂,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征收行为是否旨在实现公共利益,被征收人放弃司法救济权利原因也很复杂,如果法院简单的只进行形式审查,可能会令被征收人失去最后获得救济的机会,也可能放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为确保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拆时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比如被征收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等,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这些虽然不是严格的行政诉讼程序,但从诉讼程序中吸取了很多做法,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力求通过比较完善的程序以落实对行政征收行为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
不过在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的七个情形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表述,比如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明显”和“严重”这种不确定性极强的表述,可能会为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带来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给地方政府和官员干预司法提供了借口。这给各地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确保能够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实现对拆迁公平的保障。
法官从强拆现场“退出”,但强拆过程不能脱离司法的监督,虽然不能乐观地认为法官在场就一定不会发生暴力强拆,但对执行行为更多的监督,是防止暴力强拆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