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 集体土地上建设公租房,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涉及到基层政府的执行力问题。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该政令的态度关系该尝试的成败。
云南省陆良县国土资源局 许祥云:
“集体土地上建公租屋”这种模式一是对现行法律规定形成冲击,二是对现有征地补偿制度的冲 击,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可能为追求公租房带来的高收益而抵制土地征收,或者抬高征地补偿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筹集资金,很可能出现擅自 把公租房抵押给银行和开发商,以及压低对村民收益分配等情况,引发各种矛盾纠纷。建议在开展这方面探索时,公租房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农村留用地征为国有的政策,并限制在城镇、集镇所在地的现有建设用地范围,以保持土地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江西省进贤县国土资源局钟陵中心所 邓小辉:
这种探索影响深远,决策部门务必深入调研,趋利避害。我认为,这种公租房建设模式不宜全面推广。在人口规模较大的一线城市,可以允许但不宜倡导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根据这些城市的具体情况予以必要和适当的政策松绑,但必须开展相关配套的制度改革,以明确思路、理顺关系、规范发展,力避执行走样,确保农 民受益。
陕西省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殷小平:
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流转范围等土地管理基本法制原则,严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管理部门如何监管、收益如何分配、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如何接轨等都是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
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杨文晋:
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是对现有条件下城市出租房源不足的补充,可以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远收入保障问题。同时,在保障 性住房资金难以到位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国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先行制定相关政策,对集体土地建公租 房的范围、方式、资金来源、租金标准等作尽可能的详细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划选址、利用条件、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以及建前、建中、建后进行全程监督,使其真正做到质量安全、用途为“集体公租”不改变。
河北省宣化县国土资源局 施占林:
在城乡接合部由村集体自行投资建设面向外来人口的租赁房,既可以缓解政府建保障房的压力,还可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但是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确实存在与 现有法律冲突等诸多问题,但这样的公租房在各地又有实践。与其这样,不如在完善制度和准入门槛的前提下予以适当放行,将其建设和运营纳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河南省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王利娜:
在集体土地上建公租房的初衷是好的,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在高房价和高房租的面前的民生难题,为本集体范围内的群众带来房租收益和就业机 会。但贸然放开,很容易导致开发乱象或者执行走样。地方政府应加强引导和规范,建立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指导的把关机制,在用地、规划、审批上严格 把关,还应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将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产出由村民代表定期公开、公示,透明管理,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