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 小产权房问题的症结在于集体所有权未能得到法律的一体承认,享有与国家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地位。因此,承认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出路。
“小产权房”又一次被架在了浓烟滚滚的干柴之上,两个事情令人关注:一是国土部官员称,对于小产权可能不惜动用“强拆”手段;二是一名小产权房开发者被判无期重刑。
3月30日,北京市首次对小产权房开发者施以严刑,房山区青龙湖镇李凤景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罪名为合同诈骗。五年、十年或者二十年后,当我们回首中国土地制度的转型经历时,基于今日的土地政策背景下的判例,或会成为难以面对的尴尬一幕。
在经过几番来来回回的博弈之后,行政管控欲望与农民从土地中获取“资产性收益”的冲动,被挤到了无法克制的对立边缘。小产权房的兴盛,几乎是与“大产权”的商品房同步上演的,在2000年至2005年之间,高房价、土地财政、强拆这些字眼儿,还处于非常稀罕的阶段,小产权房的开发也只是星星点点,未成气候。
2001年的土地出让金仅为1295亿元,然而到2010年,已经骤升至2.7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7%提高至67%,几乎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一财政。“干十年企业不如炒一套房”的观念,在土地带来的“资产”洪流中,一步步浸润了整个社会。
而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流转、不能抵押,从闸口上,切掉了农村土地任何“资产化”的可能,然而在另一面,只要这些土地经由所属城市政府收储、整理之后,即可以远远高出补偿给农民的价格而以“天价”拍出。重利面前,于是我们看到,集中在2005年之后,小产权房才开始像从笸箩里打翻的小米,撒了一地:小产权房的建设开发多以村或乡镇登记为准,报批门槛低,只要有先行者,你就没有理由拒绝后来人,于是出现了小产权房前几年的爆发性修建。
据一项社科院提供的研究资料表明,土地招拍挂之后,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是这样的:地方政府大约得60%~70%,村集体组织得25%~10%,农民个体只得到5%~10%,这是多么显著的资产“剪刀差”。
事实上,正是制度的“剪刀差”导致了资产分配的高度落差。不论农村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土地“产权”本不应有高低之分。众所周知的小产权的“小”,几乎找不到出处。所谓“大产权”与“小产权”,何谓大,何谓小?为什么集体土地,在从二元结构的一端转到另一端时,才能具有交易的合法性?这样的论述已经非常多,在此不赘述。我们想说的是,在存在着制度性的显失公平的同时,如果再施以强烈的行政性、司法性压制措施,小产权房这样的问题走向良性解决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常言道,宜疏不宜堵。我们设想一下,为什么这些小产权房产,不能用于城市中农民工以及中低收入蓝领阶层的保障之用?一方面是北京、成都等城市,纷纷表态要在保障房层面考虑纳入农民工住户,然而另一方面,却是保障房始终处于普遍怠工状态。近日,经过北京中关村地区的六郎庄、肖家河,我发现这些昔的城中村已经被拆得七零八落,在中关村务工的大批人员,在搬出城中村,到更远的郊区寻求安身之处,又是一出“无处安放的青春”在身边躁动。
而从更长远的角度,打破国有和集体之间的土地产权壁垒这个“制度剪刀差”,在集体土地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权利平等的交易通道,才是推动健康的城市化进程,让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公民都能获得“财产性收入”等等问题的根本“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