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城镇化过程不应当是政府以经济发展的“借口”来“盘剥”农民,城镇化本身应当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有权享受城镇化所带来的收益,也有权对城镇化过程造成侵害请求救济,无论此种侵害正当与否,对私权保护的原则是不能变更的,即使是正当性侵害也应当提供完善的救济渠道。
过去30余年中国城镇化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政府通过廉价征收农民土地,改变其用途,占有土地增值后的大部分收益,并用这些收益中的一部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张城市规模,甚至解决政府的财政亏空。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所得甚少,大概是土地增值收益的5%-10%。
长此下去,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首先,农民不能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分享自己应得的收益,使得城乡贫富差距继续拉大;另一方面,也造成农村消费始终在一个低水平徘徊,无法有效扩大内需。其次,征收补偿过少,也不能由此增加土地使用成本,从而不能减少盲目修大马路、大广场而浪费土地的现象,一些效率低的企业也不会因此而淘汰,这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很不利。第三,因低补偿而引发的基层政府与农民的矛盾乃至对抗,这些年成了中国社会的常态。第四,失地农民的大量出现如不能被城市吸纳,轻者会破坏社会治安,重者可能发展成为游民现象。最后,加剧基层政府的腐败。
在很多地方此种城镇化模式已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但现在到了必须改变的历史关口。温家宝总理年前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不能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大幅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
由此,要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中不牺牲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首先各级政府必须对这种依靠“土地红利”,通过廉价占用土地来降低城市和工业扩张成本的发展方式的危害,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理念不改变,很难改变既有的发展惯性。当然,仅有理念改变不够,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如果还是以做大GDP为最高己任,也很难指望它不打土地的主意。职能的转变总是伴随权力的削减,除此外,还要扩张村民自治权力,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提高农民对村级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权利。最后,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制,给地方以稳定的税源,客观上减少基层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上述措施对改变农民的处境效果比较彻底,但实施起来需要时间。除此外,一个直接针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的举措,就是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为此,需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的征地制度是先将农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加之征地的过程缺乏民主和监督,各级政府和官员都可以种种理由甚至根本不必找理由,就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致使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出让后的大部分增值收益。鉴于此,最理想的办法是农地直接入市,不必经过国有这个环节,由农民直接面对市场。这实际上就给予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处置权,从而也就等于赋予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核心就是对财产的处置权。
若农地直接入市还做不到,退而求其次,在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将对转为商用的农业用地在补偿支付上引入“市场机制”,即按照土地增值后的市价提高对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同时对失地农民转岗就业所产生费用和成本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规范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土地出让收益要投入到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来,并用法律固定下来。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在中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后,对于农村的下一步改革,必须以保护农民权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