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土地财产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土地财产权是送法下乡的最好途径。法治建设呼唤建立土地财产权观念,保护土地财产权就是保障农民的基本人权。
近日,温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农民的合法土地财产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笔者认为,通过保护土地产权,实现向法治国家的转型,这不但为历史所明证,也是我国国情所必需。
从历史来看,英国的地产权保护,正是其宪政国家建设的逻辑起点和有效路径。1066年,诺曼公爵率铁骑征服英伦,宣布废除既有的一切土地权利,全部土地归国王,然后以拍卖和拨配的形式将土地分封给属下的各级封臣占有使用,各级封臣再逐级下封,形成金字塔式的土地占有支配关系。在领主和封臣或者属民之间,基于这种土地分封,形成围绕土地的契约关系。封臣享有土地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向领主缴纳地租、服劳役并在发生战争时自带装备随领主出征。而领主也要为封臣的土地占有和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并主持司法正义。
彼时并无国家观念,更不知公共为何物。当然,起初领主的权力无疑是残暴、专断的,但由于联结封臣和领主的基础是契约关系,彼此权利义务具有交换性和相对性,作为最高领主的国王没有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招牌以让封臣和民众自觉纳税、依法服兵役等,封臣和百姓也丝毫不觉得国王乃君权神授自己非服从不可,双方不过是买卖关系:我买了你的地,给你交租还外带服役,你就要保护我土地占有使用的稳定,并保护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其次,这种交换还带有相对性。对国王来说,专制权力是不可能一竿子插到底的,而是止于自己的直接封臣,因为“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一旦这种契约观念形成之后,领主的权力同时就意味着责任,而民众义务的另一侧也关联着权利,双方在彼此的博弈中都会借助于契约来约束对方。后来,贵族们不满国王的专断,愣逼着国王签订了大宪章。其超过四分之一的内容直接关于土地权利。
这样几经博弈,直到国王的地租,必须经过国会同意方可征收,任意的地租和出让金终于被法定的税收代替,实现了从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变,封臣们的土地权利也就获得了稳定和保护。当首相威廉・皮特说“臣民的茅草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时候;当英女王面对贫民窟里的老妇人,谦恭地问“我能进去吗”的时候,我们说,尽管土地名义上仍属于英王,但臣民已取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而英国的宪政也已水到渠成。
之所以说地权保护是英国成为宪政国家的逻辑起点,是因为,土地财产权作为百姓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其明确了国家责任,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政府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就是在履行自己的契约责任,一旦土地产权被破坏,土地被任意剥夺,就意味着国家公然毁约。国家对自身契约责任的敬畏,因此构成了权力的限度,有限政府因而生焉。
之所以称之为有效路径,则在于英国宪政国家的形成,并不是贵族们要民主、反独裁的结果,而仅是贵族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国王明确契约义务、履行契约责任而已。但贵族们讨价还价对私利的谋取,却无意间为国家权力套上了笼头,实现了由专制国家向宪政国家的转变。可以说,一部英国土地的权利生成史,恰是英国宪政国家的建构史。
中国土地权利的被取消和重新生成,有与英国的经验路线相类似之处。我们曾经被否定了一切既有的土地财产权,所有土地被归于国家或集体;而国家又通过拍卖,明确以契约形式为土地占有人设定了土地使用权。而近些年来社会矛盾集中的领域也是土地问题。这种情况下,土地权利的建设和保护就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突破口,通过保护土地权利,国家和民众的契约精神得以弘扬,国家权力的限度得以重构,法治得到信仰,司法回归独立,大量社会纠纷也将得以化解。更重要的是,这本身不需要触动敏感领域,足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结构的平稳转型。
从民主方面讲,没有对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捍卫,没有对财产权所代表的契约精神的极大弘扬,所谓民主也就只是“大鸣、大放、大批斗、大剥夺”的文革遗风的复活。无论是君主政治、集团政治还是民主政治,在没有制约的背景下都意味着无限权力。将无限权力从相对精英的集团手中转移到普罗大众手中,结局不会变得更好,只能变得更坏。显然,这一权力的约束机制,最重要的就是土地财产权益。
当前,土地财产权的观念远未建立,相关立法更是空白,围绕着土地的矛盾却越来越尖锐。或许,我们最重要的就是准备好能够浇灭狂热之火的理性之水,建立起能疏导洪流的产权堤坝。乌坎事件因民众的土地利益受侵害而起,也因政府妥善解决民众的土地诉求而落幕。其中的教训和经验,值得我们反思,而温总理的讲话也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