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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某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访谈记录
2008-01-12 19:48:44 本文共阅读:[]


法官访谈笔录

 

时间:2007522日上午9

 

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某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庭

 

被访谈者:民事一庭王副庭长

 

访谈者:郭继

 

 

 

访谈内容:

 

1.问: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答: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引发的纠纷多。这主要是此制度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而导致的。国家设计此制度的初衷是欲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从而稳定农村土地的法律关系。殊不知,此制度有违公正的司法理念。此类案件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由于某些农户添人进口后,迟迟分不到其应得的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其二是,村委会为了满足增添人口农户的土地需求,强行从他人所承包的承包期内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给人口增加的农户而引发的纠纷。当遇到此种情况,同意划拨违反土地法律制度关于承包期的规定,不同意划拨,有违公正的司法理念。法官因此左右为难。

 

2)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多。乡镇修建公路,由于此财政较困难,几乎没有补偿款,失地的农民要求重新调整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即使国家城市建设用地的征用,补偿款能否到位,也是个问题。补偿失地农民的额度以及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法律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3)土地纠纷涉及到的人数多,影响大。土地纠纷涉及到的人数往往众多,有些是群众自发的,有些甚至是村委会组织的。面对众多的农民,法官感到极大的压力。

 

4)土地纠纷的案件上诉率高。因为土地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判决后如有一个人不服,其上诉在所难免。

 

2.请问,诉讼程序在解决土地纠纷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答:关于这一点,我并没有体会到。

 

3.问:您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愿意多判决,还是愿意多调解?为什么?

 

答:尽量调解。这主要是因为,判决不易执行,而调解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一般会主动履行,调解更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问:您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有何建议吗?

 

答:我认为,应加强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作用。因为,村委会的成员一般比较了解农村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更利于纠纷的解决。现在村委会的成员不愿意得罪农民,尽量向法院推,有些村委会甚至组织群众向法院施压,造成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我认为,通过行政调解的手段解决此类案件比司法手段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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