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贯穿社会经济交往的始终,担保物权制度更是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此次颁布的民法典在已有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担保制度的新变化,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专门邀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土地法制研究院研究员耿卓教授做了《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变化》的报告。在报告中,首先,耿卓教授介绍了担保制度的地位和意义,指出担保制度是市场交易的稳定剂,市场信用的放大器,金融创新的压舱石,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重大变革对市场交易主体特别是涉及担保增信的金融机构而言影响尤其深刻,同时民法典实现了担保制度的体系化;
其次,耿卓教授分别从合同编、物权编以及非典型担保三个方面重点分析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新变化,指出民法典积极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新形势,进一步丰富了担保物权领域的“内涵”和模式,为现行担保品违约处置机制的运行提供坚实基础。
最后,耿卓教授指出担保制度与商事活动联系紧密,很多制度设计源于商业实践和金融实践,创新性强,形式多样,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司法实践和商事活动的特点来思考。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等方面都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息息相关。自然资源相关领域的从业者需要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法典,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真正做到平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产权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