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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17期暨土地立体化管理调研座谈会顺利举办
2020-11-03 14:30:11 本文共阅读:[]


2020年9月30日上午,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的法制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共同主办的“土地法制前沿论坛”第17期暨土地立体化管理调研座谈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八教学楼六楼会议室召开。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副主任陈新,深圳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大数据工程部负责人郭晗、综合办研究人员郑晓云、大数据工程部研究人员孔祥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广东法治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张保红教授,助理研究员曹益凤、孙聪聪、陈越鹏、杨远舟、吴昊等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于凤瑞副教授主持。

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首先对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一行人员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研究院的发展历程、愿景目标、研究成果、对外交流、研究特色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陈新副主任以“三维地籍与土地立体化利用”为中心,对实验室的发展研究方向进行介绍,他指出,三维地籍目前在实践中已有所使用,技术层面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法律层面仍存在难题;国务院已发文要求三维地籍在全国范围普及推广,但在政策层面如何系统地设计、落实仍有待研究,应围绕三维地籍建立制度框架,再由具体省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接着,深圳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大数据工程部研究人员孔祥茹就“土地立体化管理政策研究需要说明”从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其一,研究背景方面,传统地籍管理的二维理论目前已非常成熟,但对深圳市而言,其需求已从平面开发走向了竖向的立体式开发。其二,研究基础方面,中心已对土地供应作出一系列政策研究,包括空间权利体系的初步建立、三维宗地的定义建立、立体土地一级开发的人员权责范围和开发流程、整体供应的主用途和特殊情形、优化空间管理等方面。其三,研究需求方面,先是需要在全周期管理中实现土地立体管理,然后对空间土地供应业务的机制展开研究,最后是空间权利具体运行规则的补充完善。

深圳市数字城市工程研究中心大数据工程部负责人郭晗进一步就研究目的、研究需求以及合作形式等方面进行说明。第一,研究目的,中心将土地立体化管理分为技术层面和法律政策、管理机制层面两条线进行开展。目前对于后者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政策导向的,缺乏具体落地的实施细节,缺少法律规则支撑。第二,研究需求,一方面,土地立体化管理全流程涉及哪些法律规则,如何全面建构框架体系;另一方面,在复杂的空间形态下,地役权、采光权等具体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共用和交叉,空间权利体系的完善在土地立体化管理上能够发挥很大作用。第三,深圳的土地问题相对比较特殊,在理论研究的同时需要结合管理和业务上的问题,寻求在方法上、技术上和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

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从土地立体化管理问题的思路、规范需求、制度设计、现行法解释、利益冲突问题等方面进行回应。其一,应从国土空间规划的角度切入,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解决土地立体化管理问题。其二,规范需求方面,目前法律并未对空间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仍需在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典中,寻找空间立体化利用的法律依据。其三,制度设计中需要注意深圳的特殊性,如深圳在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方面都有其特色,这些原来平面利用的特殊性也会在立体利用中体现出来。其四,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例,土地立体化利用会涉及很多设施的共用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新解读、新阐释。其五,确权与利益分配机制等问题需要特别予以重视。

助理研究员杨远舟博士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日本相关法律制度,2000年日本颁布关于大深度地下的公共性使用特别措施法,日本普遍认为土地所有权范围不及于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在民法上是无主空间,公法上则为公有公共设施。助理研究员陈越鹏博士结合自身的研究经历发表见解,一是自2010年起,其开始研究土地立体利用的私法构造问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空间的再利用规则等方面,有助于双方后续交流与合作的开展。二是目前实验室、研究中心工作重点主要是土地立体化管理,在指导思想方面可以适当吸收现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如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多维度的互动关系、法治化与体系化的治理方式等,特别是将市场主体的需求、二级市场的运行等纳入制度设计与管理过程的考量因素中。三是除了进一步对三维地籍进行完善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的准确、完整、全面是产权明晰、交易顺畅的基本前提,因而也要充分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问题。助理研究员孙聪聪博士从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发表了对土地立体化管理的看法。首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丰富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内涵。国土空间在横向上包括全域土地和海洋资源,强调在公平配置土地开发权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在纵向上体现为具体国土用途和开发保护强度,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使得国土空间的概念从平面二维升级到立体三维。其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现有政策要求、未来的立法规范相协调。再次,深圳市已然实现土地财产权的一元化转变,仅有城镇空间和生态空间,产权关系和空间利用形态相对简单,应能在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方面寻得实践突破和制度创新。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指出,土地立体化利用问题虽然在全国很多城市只是一个趋势,但在深圳已经成为现实问题。具体而言,土地立体化利用的研究可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要有原则导向并将这些原则落到实处,价值层面的导向需要满足安全合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技术层面,需要考虑管理部门如何进行管理、流程优化等问题。第二,应当对体系、底层框架展开研究,一是空间权利体系研究,这需要结合深圳的实践进行具体化研究;二是规划研究,如何将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到土地立体化规划上,还需明确如公益事业与商业的边界问题;三是土地的供应和土地利用的地籍管理研究,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信息管理提供一定支撑。第三,对于规划的正当执行,最重要的问题是能否坚持依照规划执行,否则可能引发不安全或不可持续的问题。

在会议的尾声,耿卓教授从三个“结合”进行会议总结:第一,需求与实践结合,研究的需求来自于实践,要抓住实践中的问题,对深圳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通过理论提升,将其上升为土地管理法修订当中的制度。第二,务虚和务实结合,既要总结经验也要分析解决问题,技术对制度落地提供支持,制度对技术在运营中发挥作用提供保障。第三,制度规则与操作层面结合,法学研究不但要提出一些对制度的完善建议和建构意见,还需就法律条文在实操中涉及的规程、技术指引、流程管理等需求作出回应,管理部门、应用性研究部门、理论研究部门应通力合作以满足实践的需求,把法律制度贯彻下来并落到实处。

最后,研讨会在热烈畅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采写审定:于凤瑞 陈越鹏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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