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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第3期暨“土地管理法修订与民法典编纂的制度衔接”研讨会顺利召开
2019-07-10 15:03:13 本文共阅读:[]


2019年7月6日,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第3期暨“土地管理法修订与民法典编纂的制度衔接”研讨会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下简称“广外”)北校区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课题组、“乡村振兴战略法治保障研究”科研创新团队主办,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承办。来自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和广外等十余家高等院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首席专家、云山领军学者陈小君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致辞,并阐释本次论坛召开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广外科研处副处长王荣珍教授在致辞中对与会专家拨冗出席本次会议表示欢迎,并简单介绍广外近几年的科研情况。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代表会议承办方土地法制研究院介绍其发展情况,并描绘研究院未来发展的三大愿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在致辞中对会议主办方、承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对会议主题进行简要剖析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主持人与致辞嘉宾)

本次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进行主题研讨。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由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以“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初步思考”为题作主旨报告,他认为《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是相对意义上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并提出各自存在的立法缺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围绕“《民法典》人格权草案的完善建议”进行主题发言,提出明确规定死者人格要素上财产利益的继承问题、消除影响和恢复荣誉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独立的信用权等十四个方面的思考与建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关注土地法的环保面向,从强制限度与自治空间两方面展开主题报告。他提出应注重行政法和民法的衔接,廓清强制限度和自治空间,杜绝二者之间的混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云山青年学者张凇纶副教授顺次与谈。孙鹏教授认为,《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应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而非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土地环保领域内强制与自治宽严不济本质上是强制界限不清、力度不足。张凇纶副教授从立法理念的适配性和价值取向的滞后性角度谈及《民法总则》第九条设置的适当性问题,并强调学者在立法、司法中要坚持价值判断和使命担当。

(主题报告人)

会议第二单元“《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的技术衔接与制度协调”由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侯巍副教授与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张保红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罗昆教授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行为的性质”为题,认为应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的三个阶段——规划审批、出让、登记办证的性质,其中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规划审批及登记办证属于行政行为。侯巍副教授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文本分析,指出宅基地使用权被肢解在不同法律间,导致其在游走中陷入权利主体、基本权能、权利变动、公示规则等制度内容不明的困境,并提出在《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物权编》之间塑造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张保红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征收制度的协调与衔接”,他指出,征收制度是私法与公法交融的制度,应当注重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土地管理法》应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程序,而《物权法》应明确规定未经正当补偿不能征收。与谈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红丽教授从实践层面进一步分析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案件由民庭交由行政庭审理的原因,并就侯巍副教授的发言主题,再次强调要还权于民。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于凤瑞副教授认为不仅法律间的衔接非常重要,且立法和司法之间的衔接也非常重要,并对户的认定标准由公法还是私法界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随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张凇纶副教授围绕研讨主题自由发言。

(主题报告人)

会议第三单元围绕“土地问题的制度设计与实证考量”主题展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孙鹏教授主持。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围绕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展开分析,他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不符合历史逻辑,也不公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一方面要盘活存量,另一方面,新增用地必须通过征收的途径进入市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副教授围绕“集体建设用地供应体制的改革”,具体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他认为在征收途径中,成片开发征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其关键是如何界定或限制成片开发,并提出成片开发的标准应由国务院制定;而在非征收途径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目前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广外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以“破解乡村振兴用地难的法律之道”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从建设用地需求、农业用地需求和生态用地需求方面剖析用地需求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土地供应难、各类土地间的转换难、土地有序流转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难、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和退出难,土地监管难等方面梳理乡村振兴用地难的困境。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高飞教授、孙聪聪博士参与与谈。高飞教授就土地征收问题提出以下观点:一是应当对土地基于公共利益的利用和非公共利益的利用作出区分,基于公共利益的利用可采征收方式,非公共利益的利用应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解决;二是在实践中,农民更易接受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对非公共利益的利用采征收方式有更多抵触;三是在土地价格方面,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不应有太大的差距,但应设计较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规则;四是目前法律将征收对象设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合理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尚不宜成为征收的对象;五是应关注和探讨广州等地已有的集体土地直接开发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问题,加强对土地利用潜力的挖掘。孙聪聪博士就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制度体系重塑进行阐释,她指出,承包法对三权分置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以至物权编二审稿也继受了此问题,其主要体现在集体成员权制度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化身份性、土地经营权性质模糊三个方面。

(主题报告人)

第四单元以“《民法典》规范的反思与建议”为主题,由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张保红教授主持。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王刚教授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敏老师作主题发言。刘云生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土地经营权与不动产无权占有”,他主要从因合同效力之争、因行使补偿请求权而拒绝返还不动产、因股权转让、因土地经营权抵押、因实现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因自行耕种抛荒地所导致的六种无权占有的情形展开精彩论述。王刚教授围绕“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这一主题,提出现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实为自己责任,而非监护人替代责任,并提出应对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构,从正面积极鼓励行为能力的行使,在责任能力构建时考量财产、年龄等因素,并强化未成年人非财产责任能力的承担。陈晓敏老师关注农地物权变动规则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她深入分析“三块地”上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及其存在的原因,提出采登记对抗模式存在的社会基础已发生改变,并存在体系矛盾的问题,她认为应统一农地上的物权变动规则,采登记生效模式。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博士后许英副教授在与谈时指出,农地制度在物权法中应当有自己的逻辑体系,但目前的《民法典》审议稿在此方面做得并不理想,特别是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在物权编中非常模糊。广外土地法制研究院曹益凤助理研究员围绕主题发言人的精彩报告发表见解,她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牵涉广泛,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重构还应考虑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针对农地物权变动规则,她认同应统一采登记生效模式的同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实践问题。自由发言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广外法学院王荣珍教授作了精彩发言。

(主题报告人)

研讨会闭幕式由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校长马栩生教授主持。他表示,本次会议集中探讨的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关系问题确有必要,二者应当从两张皮走向一盘棋,从一元思维走向多元思维。他还建议,对本主题的探讨应适当增加公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探讨。随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本次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聚焦立法论的研究;二是注重探讨民法典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问题;三是重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实务中真实问题的掌握非常精准和到位。

(主持人与总结发言人)

最后,研讨会在热烈畅快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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