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我校云山领军学者陈小君教授,云山青年学者、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云山讲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韩松研究员做客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第31期,开展主题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法律表达”的讲座。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文学国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副院长李凤章教授以及40余名法学院本科生与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陈小君教授分别从三个层面对集体所有权及其制度价值进行了介绍。首先,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表现形式不但包括其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管理层面的内涵,集体所有权以土地为根本内核,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必然要到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活动中去寻找,农民的投入加上产业链的形成,从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其次,集体所有权的存在与实现有利于稳固村庄共同体,进而维护农村政治生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村庄共同体长期存在,农民集体所有权对乡村振兴、有效治理和农村政治稳定都有战略支撑的作用。最后,集体所有权为数亿农民从生到老提供了完整保障,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而由于有了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在对抗公权力的不当干预、不当限制时,集体所有权又具有了防御功能,使私权得以彰显。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实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能够有财富的增加,二是能够惠及到村庄整体,把握好利益平衡。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法人,应当赋予其经济职能,包括发包、管理、宅基地的分配、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与征地谈判、管理分配征地补偿款、依法开展一定的收费等;同时要注重保护集体成员享有的农地成员权。
韩松研究员主要围绕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表达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探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法律表达,必须围绕所有权来看。实际上法律表达是所有人对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法律上表达的权利的实现状态。在集体所有权中,通过物来满足主体的利益,首先必须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如果主体不明,就无法通过主体能动地去实现权能、实现物上利益。因此,农民集体所有权要实现,首先必须要解决主体是谁、为谁实现、谁去实现的问题。韩松研究员认为,虽然关于主体的疑问一直存在,但是本集体成员的成员权始终是非常重要的,不管组织如何变化,成员权是一直存在的。从利益实现来看,集体所有权从主体角度来讲,实现的是特定集体的成员的集体利益,成员的集体利益就是每一个成员在集体的财产平等,即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利益。从权能角度来看,主体要通过权能的形式实现物上利益,把物上利益价值最大发挥出来满足集体成员利益,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完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管理都应涵盖在内,特别是管理的基本权能,管理就必须要有管理的主体,如果集体缺少一个有力的管理者,就无法进行很好地组织。其次,从客体层面来看,集体的财产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土地和自然资源,二是经营型资产,三是非经营性的公益财产,财产类型不一样,满足集体成员利益也不一样,要针对客体的特点设计客体制度,不同客体有不同的法律规则。最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不能离开集体所有制去探讨,生产资料所有制对所有权起决定性作用,反过来,所有权就是保护和实现所有制的路径。
高飞教授针对做实集体所有权进行了阐述。首先是公有制和私权、公权的关系问题,公有制有它的目标,在所有制私权设定的时候,它应该要实现公有制的目的,其并不影响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私权而存在,私权不等于私有制,公权不等于公有制。其次是回归权利的问题,回归权利最重要的是健全主体制度,要重视成员权利,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个概念,农民集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者,高飞教授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过程中,把成员集体的必要权利做出一个认定,如认定标准、权利内容等。最后是充实权利内容的问题,根据公有制本身的特点,土地是不能买卖的,也就是在处分权能方面有所限制,处分权能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处分,一种是事实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把土地毁损、灭失、破坏,这是受限制的;法律上的处分是以法律行为方式进行处分,买卖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的,但在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基于公有制的独特性,明确其权能应以收益为中心,收益涉及到只要和土地相关的内容,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这是必要的。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好的村庄都由集体规模经营土地,形成了规模经济,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物权的各种权利类型中,都需要在法律表达上做出相应的修改。
李凤章教授最后说明了讨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并指出做实集体所有权与做虚集体所有权的观点都是站在保护农民权益、防范国家过多干预的角度,而做虚集体所有权是在于把个人财产给个人,用财产权制约国家的权力。某种意义上,两种观点的落脚点又是殊途同归的。现场同学针对讲座讨论的主题积极提问,互动环节气氛热烈。在同学们与讲座嘉宾热烈互动后,讲座成功落下帷幕。
编辑审定:于凤瑞、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