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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制研究院一行参加“新时代背景下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市场化实现和法律表达”学术研讨会
2019-09-16 08:43:37 本文共阅读:[]


2019年9月7-8日,我院云山领军学者陈小君教授,院长高飞教授,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张保红教授、许英博士后研究员、陈越鹏助理研究员与本院博士生郑沫、许泽恒一行10人,赴沪参加了由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承办的“新时代背景下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市场化实现和法律表达”学术研讨会和“全国土地法制与社会发展”博士生论坛。“新时代背景下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市场化实现和法律表达”学术研讨会由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农村农业法治研究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CFX027)课题组承办,《法学》编辑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东方法学》编辑部、《交大法学》编辑部、《土地法制科学》编辑部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烟台大学等50余家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共80余人参加盛会。

 

 

研讨会上,我院7名研究人员围绕会议主题,踊跃进行发言交流。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机制”,陈小君教授在主题报告中指出:首先,法律定位上,从物权与民事主体理论分析,集体所有权应当有其主体,并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按照目前法律规定,集体所有权归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因而延伸出成员权,而成员权的得丧变更没有法律依据,只有部分地方立法有一些表达;其次,实然的情况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集体所有权主体似乎并不缺位,但其独立性又因第101条受到影响,实践中由村委会代行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很大程度是由集体所有权的权利残缺、权能虚置所造成的;最后,基于集体所有权的重要性,必须去除所有权规范中的二元制,集体所有权法律定位就是私法属性的所有权,应丰富、充实其私法表达,做到还权有理、赋权有据、行权有效、济权有道。

在第二单元,高飞教授围绕着集体所有权实现的组织形式进行主题发言:其一,对于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应当予以明确。《民法总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并非民法中有所定位就与其它法律无关。至于如何明晰主体,一方面,成员权是集体所有权的重要部分,成员权有哪些具体类型,其中哪些权利属于公益权,哪些为自益权,还有成员权的救济问题也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组织形式上,股份合作社是较为常见的形式,但其是否为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唯一形式则有待探讨。按照《民法总则》的体系,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相区分,因而非营利法人并不是适格的组织形式。其二,关于集体所有权实现的“统”与“分”,集体所有权为私权,但其行使受到公法的限制,应当充实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进而予以明晰化,尤其是要重视收益权能的回归问题。其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问题,其持有限市场化的观点,因为在公有制的影响下,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与个人所有权有所区别,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存在一个内部公共职能的问题,如宅基地分配涉及到集体成员的居住权与生存保障等,因而应当给予其选择权,强制市场化存在政治风险。

耿卓教授是第五单元的主题报告人,其报告题目是《<土地管理法>上的“集体”》。首先,该报告的前提是在集体所有权意义上讨论“集体”,并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过程中并未区分应然与实然等。其次,从《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观察,集体的权利主要有:其一,第23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这里间接性地规定了集体的权利,但仍需细化;其二,第38条规定了闲置、荒芜耕地的复垦问题,从集体的角度而言,该条明确了集体的复垦权;其三,从第44条可以看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转非的,集体在逻辑上应当享有申请权;其四,对于第45条第1款第5项,城镇规划区的扩张往往涉及集体土地的占用,因而集体应当享有参与权;其五,第47条规定了集体对土地征收的意见表达权,但在征收补偿范围、标准方面,集体的表达权有所缺失;其六,第66条规定了集体对土地使用权的回收权,包括强制回收与协议回收两种类型。再次,从义务的角度分析,集体的义务主要有:一是在技术上,土地统计的过程中,集体有配合义务,应当提供相应的信息;二是集体应负有耕地保护义务,虽然《土地管理法》并未对此加以规定,但单由政府进行保护不能有效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三是集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要顾及土地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限制;四是集体还负有轮作休耕义务。最后,还有一些待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方面,上述提到的权利义务,哪些属于民事领域,哪些不属于,这涉及公法与私法的沟通与合作问题;另一方面,集体的管理权能有的是源于所有权的管理,有的基于《土地管理法》等而产生,这两种不同的权源,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有所不同。

张保红教授、张凇纶副教授、于凤瑞副教授和许英博士后研究员也分别针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机制、农民集体所有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农民集体土地利用的市场化与法律表达等议题作了精彩发言。郑沫、许泽恒在博士生论坛上提交论文并发言,分别获得二等奖、三等奖。

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由陈小君教授主持,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李国强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在闭幕式上,李国强教授公布本次会议申请加入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的两家单位,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嘉兴学院浙江省法学会合作社与农民权益保障研究中心,并宣布下届会议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闭幕式最后一个环节是会议联盟会旗交接仪式,在仪式中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法律学院高富平教授向李国强教授递送了会旗。本次研讨会在与会代表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编辑审定:于凤瑞、陈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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