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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2008-08-27 01:45:59 本文共阅读:[]


《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号:国法秘函[2003]101
 
发布日期:2003-5-23
 
执行日期:2003-5-23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66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11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2003422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66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11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12月批准征地、1999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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