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法律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2008-03-05 18:51:44 本文共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