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指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自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及勘测资料。
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应符合下列条件:提供的材料准确、齐全、真实、合法,坐标成果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税凭证;
7、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仲裁文件;
8、如果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9、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权利人可自行申请土地登记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对所提供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五、土地权利人和受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可凭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登记机关有偿查询相关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资料收费标准按照黑价经字〔2006〕180号文件执行,土地登记代理收费按照黑价经字〔2010〕33号文件执行。
六、宗地勘测资料主要内容:
1、界址表;
2、宗地图;
3、测量技术说明;
4、面积计算方法等。
七、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