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3 〕 1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