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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2008-08-28 16:31:03 本文共阅读:[]


贺政发〔2007〕9号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八步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依法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依法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2003年以来依法征收的集体耕地(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除外),根据城市规划和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按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产业发展用地。     第三条  产业发展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实行就地、就近原则,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定点布局。     第四条  为便于规划和利用土地,对耕地已基本征完且剩余的耕地全部位于近期需开发的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根据城市规划实行一次性预征预留,即对未征的土地由小组或农户与市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先签订预征地协议,然后按照留地安置的标准一次性留给被征地农民作为产业发展用地。     第五条  产业发展用地安置的标准:   (一)耕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农户,按2003年以来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的8%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二)耕地被依法全部征收后的失地农户,按2003年以来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的10%安排产业发展用地。     第六条  每户的人均耕地面积,按该户被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的耕地面积除以该户耕地被征收时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被征收耕地时各户的农业人口数由国土部门会同公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定。   每户人均耕地面积=该户被依法征收耕地后剩余的耕地面积/该户耕地被依法征收时的农业人口数。     第七条  每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等于2003年以来该户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乘以上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数额规定的比例。   (一)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2003年以来该户村民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8%;   (二)耕地全部被征完的失地农户的产业发展用地面积=2003年以来该户村民被依法征收的耕地面积×10%。     第八条  按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经村、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国土部门审定,并要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     第九条  统一安排的产业发展用地的性质既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征收为国有,具体依据被征地农户的意见确定。     第十条  产业发展用地转用、征收手续的有关税费由用地单位负担,产业发展用地的补偿费在被安置的农户的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安排临街的产业发展用地按比例分摊临街道路的面积。     第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土地的规划和利用,产业发展用地原则以股份制形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也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与第三人以联营、出租、入股等形式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由农户自愿向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八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可转为城镇居民。   被依法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手续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耕地全部被依法征完的失地农民如不愿转为城镇居民,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因依法征地导致无地可耕的农村适龄劳动力纳入当地的统一就业规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在册。     第十八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因依法征地导致无地可耕的农村适龄劳动力,要采取定向推荐、入场交流、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帮助其就业。     第十九条 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土地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素质。
  劳动技能培训费用由用地单位按需安置的劳动力每人1500元的标准上交市财政,用于劳动就业培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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