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从2006年7月25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东省国土厅要求,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征地将不予审批。《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地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便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元/亩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66300 51000 20400 68853
二类 50700 39000 15600 52650
三类 42900 33000 13200 44550
四类 39000 30000 12000 40500
五类 31200 24000 9600 32400
六类 28600 22000 8800 29700
七类 26000 20000 8000 27000
八类 22100 17000 6800 22950
九类 18200 14000 5600 18900
十类 15600 12000 4800 1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