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概算审查(以下简称概算审查)。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承办。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市征地拆迁中心主要对下列概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概算事实部分的审查。包括项目、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对概算标准部分的审查。包括概算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费等所适用的补偿依据及标准是否正确。
(三)对概算计算部分的审查。包括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当予以概算审查的事项。
对本条第(一)项进行审查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率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征地拆迁中心在对事实部分、标准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将概算资料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对计算部分或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可直接修改或退回申报单位重新测算。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概算编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征地拆迁概算审查费用在征地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计算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第九条 其他县、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