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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08-27 16:37:56 本文共阅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3〕82号 ----------------------------------------------------------------   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规划纲要》(焦发〔2003〕14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意见》(焦发〔2003〕13号)的战略部署,确保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建设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快我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征用土地的范围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布局的总体要求,决定对西起中站区怡光路、东至马村区文昌路、北至岭南大道、南至黑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施集中统一控制,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奠定基础。
  二、统一征用土地的办法
  按照焦作市“十五”计划和城市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占用土地的需要,对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采用不同的征用方式。
  (一)西起西环路两侧、东至东环路两侧、北至焦枝铁路、南至丰收路两侧范围内近期需占用的集体农用地,采取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的办法统一征用。城市建设占用土地前,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城市建设占用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交还土地,不再另外补偿。
  (二)控制区范围内的其他农用地,采取支付定金的办法。征用土地前先支付30%定金,城市建设占用土地前,土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耕种,城市建设占用土地时,一次性付清剩余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交还土地。
  (三)采用预留土地办法支持农村发展生产。预留土地面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1/10的标准确定。预留土地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作为工商业用地,应向国家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减半征收,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补齐。预留土地办理国有划拨用地手续,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征用后、建设占用土地之前,农业税仍由耕种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建设占用土地后,相应核减农业税。
  三、统一征用土地的价格确定
  确定征用土地价格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为依据,参照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
  (二)兼顾群众利益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征地群众利益,本着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确定。
  (三)尊重现实价格原则。充分考虑目前我市征地状况,综合确定土地征用价格。
  按照上述三项基本原则,确定此次征用土地价格如下:
1.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丰收路以北、焦枝铁路以南为每亩11万元―13万元;
2.东西环路、丰收路外延300米以内为每亩9万元―11万元(外延依据行政村地界可适当放宽);
3.东二环两侧及东二环东到中原路为每亩4万元―6万元;
4.中原路以东到马村界为每亩3万元―5万元;
5.马村区为每亩2.5万元―4万元;
6.西环路至牧野路为每亩4万元―6万元;
7.牧野路至中站区为每亩2.5万元―4万元;
8.北环路到岭南大道(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为每亩2.5万元―4万元;
9.岭南大道以北为每亩1.5万元―2万元。
  上述征用土地价格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实施《焦作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报告的通知(焦政办〔1994〕51号)文件规定补偿。
  人均耕地0.5亩以上的,按下限执行;凡征用土地时确定规划用途为公益事业的,按照下限标准予以补偿;人均耕地0.3―0.5亩之间的,按中限执行;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按上限执行。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低于上述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四、统一征用土地工作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统一征用土地工作从2003年8月20日开始,2003年10月底结束。
  (二)凡区政府按时按量完成征地工作的,可将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出让后形成净收益的5%,返还区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各区政府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征地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  被征地农村和群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中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村、组的,支付到村、组;属群众的,要直接支付到群众手中。
  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区财政部门监管划入指定帐户,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被征地村、组的生产,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村居民的安置。
  (四)凡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以2003年7月1日市政府通告为截止时间,此前已有的予以补偿,以后新增的不予补偿。
  (五)国土资源、规划和城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03年7月1日的通告要求,加强对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的稽查力度,要及时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责任人从重从严处理,防止借机乱搭乱建、抢占土地。
  五、切实加强对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的领导,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领导小组”。各城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乡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保证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事宜,确保各项建设用地及时到位。
  (二)制订征用土地后群众的安置办法,监督统一征地补偿款项的使用,确保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妥善安置好被征地村组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三)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全力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负责解决辖区内征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到小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区,杜绝越级上访,确保统一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四)定期向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焦作市城区集体土地统一征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尽快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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